日美新安保條約

日美新安保條約是指美日在舊的美日安保條約的基礎上籤訂的新條約。

 

簡介

《日美新安保條約》

特點

   全稱《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1960年1月在華盛頓簽署,6月生效。用以取代1951年的舊安保條約。由前言和10條正文組成。該條約的簽訂,結束了日本半占領狀態,使日本取得了真正的獨立,大大提高了日本的國際地位。隨著日本經濟實力國際地位的提高,條約的意義也發生了變化,雙方更強調同盟關係,條約簽訂前後,日本人民民主力量開展了廣泛持久的鬥爭。由於雙方一直未提出條約失效,條約延長至今。1996年4月,美國總統柯林頓和日本首相喬本龍太郎發表 《日美安全保障聯合宣言》,修改日美安保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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