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訶僧祇律》

《摩訶僧祇律》,佛教戒律書。簡稱《僧祇律》,意譯《大眾律》。東晉佛陀跋陀羅與法顯共譯,40卷,為印度佛教大眾部所傳的廣律。

《摩訶僧祇律》

早在三國魏嘉平二年(250),有曇柯迦羅於洛陽白馬寺譯出《僧祇戒本》 1卷。東晉鹹康中又有僧建於月支國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於昇平元年(357) 在洛陽譯出。但這些譯本均已佚失。法顯於隆安三年(399)去中印度抄得《摩訶僧祇律》梵本,義熙十四年 (418)與佛陀跋陀羅共同譯出。全書分為比丘戒法和比丘尼戒法兩大部分。卷一至卷三十五為比丘戒法,列舉比丘戒218條,雜誦跋渠(vagga)法113條,威儀法50條;卷三十六至卷四十為比丘尼戒法,列舉比丘尼戒277條,雜跋渠法34條。此律為大眾部所奉持,其中多處含有大乘經意,為大乘說法的萌芽。在解釋中有53處引用《本生經》,為其顯著特點。又書中引用《沙門果經》和《中阿含經》等,可見此律集成時間較晚。但所載第二次結集、佛本生故事等,對研究印度佛教史有一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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