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典與自由》

《恩典與自由》

《恩典與自由》是由(古羅馬)奧古斯丁著,奧古斯丁著作釋譯小組譯,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本書論自由意志,論本性與恩典。

作者: (古羅馬)奧古斯丁 著,奧古斯丁著作釋譯小組 譯出 版 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 出版時間: 2008-4-1
  • 字數: 145000
  • 版次: 1
    《恩典與自由》恩典與自由
  • 頁數: 229
  • 印刷時間: 2008/04/01
  • 開本: 16開
  • 印次: 1
  • 紙張: 膠版紙
  • I S B N : 9787210038313
  • 包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哲學/宗教 >> 哲學 >> 世界哲學 編輯推薦 論自由意志,論本性與恩典,奠定西方“性惡論”基礎的經典名著。

內容簡介

奧古斯丁在哲學和神學上影響人類文明1600多年。作為一個傑出的思想家,他的信仰歸宿可以說代表了一代希羅人文知識分子的選擇。他所確立的“信仰尋求理解”的認識論路線成為西方古典文明的標記。在他之後的一代代思想者不斷從他的思想尋找靈感,不論天主教神學,更正教神學還是啟蒙哲學甚至當代的存在主義, 都從他那裡尋找精神資源,他是西方文明里繞不過去的一個根基性人物。
作為現代文化人,無論你的思想路徑如何,你已在有意無意中被他影響。
本書收入的兩篇是奧古斯丁人論(Doctrine of Man)的代表作。《論自由意志》探討惡的來源和人的自由意志問題。《論本性與恩典》探討人的全然敗壞與上帝的全然恩典。二文奠定了奧氏對人的本性探討的基本思路,成為西方性惡論的經典闡釋。

作者簡介

奧古斯丁(354-430)偉大的神學家和哲學家。386年歸信基督教,395年受職為希坡主教。重要著作包括《忤悔錄》、《上帝之成》等。

目錄

論自由意志
 卷一 邪惡的問題
 卷二 上帝為何給人自由意志
 卷三 罪惡的原因在於意志
 《論自由意志》修訂
論本性與恩典

書摘插圖

論自由意志
編者說明:本文寫於公元387——396年間,奧古斯丁為了反駁異端摩尼教的二元論世界觀而撰寫。摩尼教像諾斯替主義,堅持宇宙論上的絕對二元論,說惡與善都是永恆的,而宇宙是敵對雙方的戰場;而正統基督教信仰認為上帝是獨一而全能至善的神,萬有的創造者。那么從一位全能至善的上帝而來的世界,又為何會有惡的存在呢?惡是從何而來呢?這就是哲學上著名的神義論(theodicy)命題。奧古斯丁認為邪惡不是被造的,不是一種本質性的存在,不是永恆的,乃是因為理性的受造者錯用和濫用善的自由意志而來,因此本文題名為“論自由意志”。
全文分三卷。卷一提出邪惡從哪裡來這個問題,接著將作惡的問題加以發揮,將人的惡行起源於意志的自由選擇加以辨明。奧氏認為自由意志是邪惡之源,這是堅定不移的真理,因為誰也沒有強迫人的心智被那引動惡行的情慾所奴役。卷二提出人犯罪的自由意志,乃是上帝所賜的這一點所帶出的難題;然後一一查考:上帝的存在可由理智證明嗎?一切的善都是從上帝而來的嗎?自由意志可看為善嗎?卷三查考罪的開始,表明上帝預知人犯罪,和入自己犯罪,彼此並不衝突;隨即證明我們不應將人裡面所必然發生而終因罪人的意志所發生的事歸咎於上帝;最後討論原罪
在文中奧氏主張人有自由意志,但這和後來伯拉糾主義的自由意志是不同的,奧氏自始至終把自由意志看作上帝的恩賜,而不是伯拉糾主義強調的獨立自主的自由意志。
本文是奧氏早期著述的代表作,是奧古斯丁式的新柏拉圖主義的最佳作品,成為西方神學和哲學研究關於人論的經典之作。奠定了西方性惡論的基調。
卷一 邪惡的問題
〔一〕
伊阿丟斯(Evodius,下簡稱伊):請告訴我,上帝難道不是惡的原因嗎?
奧古斯丁(下簡稱奧):你要先說明你所指的惡是哪一種,我才能給你回答。當我們用“惡”這個詞時,通常有兩種惡,一是作惡,二是惡的後果。
 伊:這二者我都想知道。
 奧:你若知道或相信上帝是善的,那么別的想法就是不可的,而這點帶出上帝決不能作惡。同時我們若承認上帝是公義的——而否認此點,便是惡了——那么他必然賞善罰惡。而刑罰對受刑罰的人乃是禍。因此,若沒有人受到不公平的刑罰——這是我們所必須相信的,因為我們相信,所有的一切都有上帝的安排——那么上帝就絕不是第一種惡的原因,而是第二種惡的原因。
伊:那不由上帝負責的惡,另有別的原因么?
奧:必然如此;惡不能無因而存在。但若你問原因是什麼,問題就沒有答案。因為原因不只是一個,但每個作惡的人,就是自己惡行的原因。你若對此不予信服,請記得我剛才所說的話,惡行受上帝的公義所處罰。除非惡行是故意所為,它受罰就不算是公義。
伊:我想除非人是學著犯罪,否則他就不會犯罪。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想請問我們是從誰學著犯罪。
奧:你認為教育是件好事么?
伊:沒有人能說教育是件壞事。
奧:它有無可能既不是件好事,也不是件壞事呢?
伊:我想它是件好事。
奧:你說得對,因為知識是借教育傳授或激發的,除了由教育以外,沒有人能學到什麼。你同意嗎?
伊:我想由教訓所學到的,無不是善。
奧:那么我們不能說,惡是學到的,因為學與教相輔而行
伊:人若沒有學到惡,怎能作惡呢?
奧:也許是因他棄絕教訓,遠離了學識。不管怎樣,教育既是件善事,而教訓與學識又相輔而行,顯然惡不可能是學到的,假如它是學到的,它就必然是教育的一部分了,而教育就必不是件善事了。但你自己承認它是善的。所以惡不是學到的,因此問我們從誰學到作惡,這是沒用的。假如惡是學到的,我們是要學到避免惡行,而不是學到作惡。因此作惡無非是違反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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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我想教育實在是有兩種,一種是叫我們學習行善,另一種是叫我們學習作惡。當你問我教育是不是件善事時,我那喜愛善的心占據了我整個的注意力,我只想到那涉及行善的教訓。所以我回答說,教育是件善事。如今我發覺另有一種教育,確實是惡的,我要知道它的原因何在。
  奧:至少你認為人的理解是個純善的東西?
 伊:我看不出人有什麼比其理解力更優秀的東西。我想它自然是善的。我決不能說,理解力是惡的。
奧:人受教導而不理解,你構想他會學到什麼嗎?
伊:不,當然不會。的。
奧:若理解都是善的,而且人除非理解,他就沒有學到什麼,那么學總是好的。因為凡學習者就理解,而凡理解者就行善。所以若有人要找出我們學習的原因來,實際上他是要找出我們行善的原因來。你根本不能發現使人作惡的教師。人若是惡的,他就不是教師;他若是教師,他就不是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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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好吧,你使我同意我們作惡不是學到的,那么請告訴我,我們為什麼要作惡?
奧:你問到了我青年時期最感興趣的一個問題。這問題曾使我苦惱,以致我身心疲憊,陷入了異端。我墮落如此之深,而使我跌倒的無聊國小又如此之多,若不是我渴望尋見真理。有上帝的幫助,我根本不能逃出來,並恢復原來追求的自由。既然我曾努力尋求這問題,我要將我至終所得的答案向你陳明。上帝要幫助我們,並且使我們了解我們所信的。我們也確知所走的道路。是先知所指的:“你們若是不信,定然不得立穩”(參以賽亞書7:9)。我們相信萬物都是上帝造的,然而上帝不是罪的原因。問題是我們若將罪歸於上帝所造的靈魂,而靈魂又歸於上帝,那么我們至終怎能不將罪歸於上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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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你用淺白的話道出了那使我心裡作難的問題關鍵所在。
奧:不要喪氣,只要繼續相信。你所信的有時甚至我們看不出理由來,但我們找不到一種更好的信仰。敬虔生活的真實基礎,是在於有一種正確的上帝觀。這種正確的上帝觀包括我們相信他是全能的,是絕對不變的,是美好萬物的創造者——但他自己比這些受造物更優秀,是受造萬物絕對公義的管理者,又是自足的,因此他在創造作為中並不從誰得什麼幫助。他從無創造萬有。至於那位與他平等的,卻不是由他創造的,而是由他生的。這位我們稱之為上帝的獨生子。我們若要說得清楚些,我們要稱他為上帝的權能,上帝的智慧,借著他上帝從無創造了萬物。在這樣說了以後,我們要靠上帝的幫助,照下面的思考來了解你苦心尋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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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是要找出我們作惡的原因何在,因此我們首先必須討論作惡是什麼意思。關於這點,請說明你的看法。你若不能用言簡意賅的話概括來說,至少舉一些惡行的例子出來。
伊:比如姦淫、殺人、瀆聖等等。若要盡舉,未免太多了,而且我也不盡都知道。我想大家都同意這些是惡行。
奧:那么請告訴我,你為何認為姦淫是惡的。是因有法律禁止嗎?
伊:不,它是惡的,不是因有法律禁止;法律禁止它,是因它是惡的。
奧:若有人要攪亂我們,大談姦淫之樂,質問我們為什麼認為姦淫是惡的,應被論罪的;那么我們不僅只是相信姦淫是惡的,同時也要知道理由。你認為我們可訴諸法律的權威嗎?我與你都同意,也極其堅定地相信,姦淫是惡的,並且要將這信念向萬民萬國傳講。但如今我們是要用理解來將我們憑信心所領受的牢牢地把握著。所以你要儘量仔細思想,並告訴我,你認為姦淫是惡的,是基於什麼理由。
伊:既然我不容許別人與我自己的妻犯這樣的事。那我就知道這是惡的。誰向別人行他不願別人向他自己行的事,誰就作了惡。
奧:若是一個人願意將自己的妻給予別人,讓她被那人引誘,因為他自己要與那人的妻發生同樣放縱的關係,你想他沒有作惡么?
  伊:當然他作了大惡。
 奧:可是他卻並沒有違反你所提出來的原則;他並沒有作他不願別人向他自己行的事。你必須找出另外的理由,來支持你以姦淫為惡事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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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我想姦淫是惡事,因為我常看見人因此而被定罪。
奧:豈不是常有人因善行而被定罪嗎?且不提別的書,只看看有上帝權威的《聖經》歷史的記載。你立刻會看出,若我們認為人被定罪就是有惡行的可靠證明,那么我們對使徒和殉道者印象就很壞:因為他們都因承認他們的信仰而被定了罪。所以凡被定罪的事,若都是惡的,那么相信基督並且承認相信他,在那時就都是惡的了。但若凡被定罪的事,並不都是惡的,你就得另覓理由來說為什麼姦淫是惡的。
 伊:對此我看不出任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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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可能情慾是使姦淫成為惡事的。你的問題是要從我們看得見的外表行為去發現惡。而我要證實是情慾使姦淫成為惡事的。一個人沒有機會與別人的妻同居,但若他存在這種欲望,而且他若得著機會,就必如此行,那么他的罪愆就並不亞於他當場在淫行中被捉住了。
 伊:是,那是十分清楚的。我看現在用不著長篇大論,我已經看到,殺人和瀆聖以及一切罪惡,來源都是如此。顯然情慾才是諸;收惡行的要素。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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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你知道情慾也被稱為貪念嗎?
伊:我知道。
奧:你想想貪念與懼怕有區別嗎?
伊:我想它們大有區別。
奧:我認為你如此想,是因為貪念尋求某個對象,而懼怕卻無力逃避某個對象?
 伊:是。
  奧:若有人將別人殺了,不是由於貪念,而是由於怕被傷害,他仍是殺人犯嗎?
  伊:他還是殺人犯,但這並不是說,這種行為沒有貪念的動機在內。他若因懼怕而殺人,他就必是貪著沒有懼怕度日。
奧:你想沒有懼怕度日,是件小善么?
伊:這是件大善,但是殺人犯不可能借犯法得著它。
奧:我不是問他可能得著什麼,而是問他貪著什麼。若他貪著沒有懼怕度日,他確是貪著那好東西,所以這種貪念是無可指責的。否則我們就要指責凡愛慕好東西的人了。所以我們必須承認,殺害並不都是由邪惡的貪念而起;說情慾使每項罪成為邪惡,那就必是說錯了。換句話說,世上可能有一種殺害,並不是罪。
伊:若殺人是殺害,有時殺人可以無罪。一個兵丁殺死敵人。一位審判官或行刑者殺死罪犯,或兵器偶然失手殺人,我不認為這種殺害是罪。
奧:我同意,但他們通常不被稱為殺人者。請回答這個問題:若一個奴隸因怕虐待而殺死主人,你想他應被算為一個殺人的,還是不得稱為殺人犯呢?
伊:我想這與前面的情形大不相同。前面的行動是合法的,或說並非不合法;後者卻沒有法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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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你又訴諸法律權威了。你必須記得,我們是要理解我們所相信的。我們相信法律,所以我們必須嘗試尋求理解懲罰這種行為的法律,明白沒有錯施刑罰,至少努力尋求理解。
伊:法律並沒有錯施刑罰,因它是懲罰一個蓄意殺死主人的人;這是與其他例子不同的。
奧:在幾分鐘前你說,情慾是每一惡行的主要動機,是每一惡行成其為邪惡的原因。你記得么?
伊:我記得。
奧:凡求沒有懼怕度日的人,並沒有壞的貪念,你豈不也同意了么?
 伊:我也記得。
  奧:那么,一個主人被他的奴隸出於這種動機殺死了。他並不是被我們所能指責的一種貪念殺死了。因此我們尚未查出這行動為,什麼是惡的,因為我們同意,惡行之所以為惡,只是因為它們是從情慾,即從可指責的貪念行出來的。
伊:我現在開始認為他是不該被定罪的。但若我能另外找著解答,我不會有勇氣這樣說。
  奧:在你考慮到奴隸求對主人無懼怕心,是否是為求滿足情慾汶一問題以前,你便認為這種罪惡不該受罰么?求無懼怕心度日,乃是人之常情,不僅善人如此,惡人也如此。但其間差別是在於他們對那能失去之物抱著不同的態度:善人為求無懼怕心,乃想除去對它們的愛好,而惡人則企圖掃除障礙,享受它們,因而犯罪作惡,這種生活,毋寧說是死。
伊:我又了解了。我很高興,如今我清楚知道,那被我們稱為情慾和可指責的貪念是什麼。如今我能看出,它乃是對那些能失去之物的愛好。
〔五〕
11
伊:我建議,我們來看看,在迷信者所常犯的瀆聖行為中,情慾是不是主要動機?
奧:我們不必跑得太快了。我想我們應先討論,為求保衛生命、自由或尊榮,殺死一個仇敵或刺客,是否是不懷情慾的行為?
伊:當人們為著不能失去之物爭鬥的時候,我怎能想像他們是不懷情慾的呢?若那些物是不可能失去的,那么,他們又何必為保守它們而至於殺人呢?
奧:那么法律就不是正直的了,因為它叫旅客為自衛而殺強盜,或叫任何男女為抗暴而殺暴徒。法律也命令士兵殺敵,他若拒絕,就要受軍官處罰。我們能說這些法律不正直,或說不是法律嗎?據我看來,不正直的法律便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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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據我看,我們可以為這條法律辯護,因為它許可公民為防止更大的惡而行較小的惡。謀殺者被殺,比自衛者被殺,乃是一件小得多的惡行。無辜者受害,比謀殺者被其所要謀殺的人殺死,乃是一件更恐怖的事。
士兵殺敵,是執行法律,因此他並無障礙履行責任,其中也沒有情慾。法律本身為保護公民而頒布,也不能說是有情慾。若立法者頒布它是遵行上帝的旨意,那就是成全永恆的公義,他就可以毫無情慾而將它頒布。即使他頒布法律是出於情慾,因為一條好的法律可能是由一個壞人頒布,但法律的執行卻不必含有情慾。比如有人居最高權位,受了賄賂,判被俘的女子成婚為非法,這條法律卻決不因立法者腐敗而是惡的了。所以法律為保護公民而規定以暴易暴,乃是讓人信服而不懷情慾的,這對凡在合法權威之下的僕人們也適用。
法律雖是無可指責的,但我卻看不出,那些人怎能是無可指責的。法律並不強迫他們殺害人,而是任其自由選擇。他們有自由,不必為保障那不當愛的而可能失去之物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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