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經營許可證》

《廣告經營許可證》

《廣告經營許可證》是廣告經營單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樣法律效力。載明證號、廣告經營單位(機構)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廣告經營範圍、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項目。

申請單位

《廣告經營許可證》《廣告經營許可證》

從事廣告業務的下列單位,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
(二)事業單位;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廣告經營範圍

在《廣告經營許可證》中,廣告經營範圍按下列用語核定:
(一)廣播電台:設計、製作廣播廣告,利用自有廣播電台發布國內外廣告。
(二)電視台:設計、製作電視廣告,利用自有電視台發布國內外廣告。
(三)報社:設計、製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報》發布國內外廣告。
(四)期刊雜誌社:設計和製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雜誌發布廣告。
(五)兼營廣告經營的其他單位:利用自有媒介(場地)發布××廣告,設計、製作××廣告。

監督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廣告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分級負責所轄區域內《廣告經營許可證》發證、變更、註銷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申請條件

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
(三)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有廣告專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員。

程式辦理

由申請者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呈報申請材料。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批准的,頒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

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三)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四)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檔案。
(五)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申請變更材料

廣告經營單位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原《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廣告經營範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事項相關的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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