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甲級戰犯”?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戰勝的同盟國先後設立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把軸心國的某些國家領導人當作首要或主要的戰爭罪犯加以逮捕、偵察、起訴、審訊和判刑。這些首要或主要的戰爭罪犯有時又被稱為“甲級戰犯”(Class A War Criminals)。“甲級戰犯”只是人們在學術著作和新聞報導中使用的習慣用語,在正式的國際檔案中,一般都是用“主要戰爭罪犯”或“主要戰犯”字樣。
之所以使用“甲級戰犯”的稱呼,是因為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以及《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中,破壞和平罪都被列為法庭管轄權的(甲)項,即第一項,也是最重要的一項,普通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分別被列為(乙)項和(丙)項。在紐倫堡法庭受審的戈林等22名主要納粹戰犯和在東京法庭受審的東條英機等28名主要日本戰犯,都是被控主要犯有破壞和平罪或侵略罪的戰爭罪犯。因此,這些人通常被稱為“甲級戰犯”,而這兩個審判也常被稱為對德、日甲級戰犯的審判。被稱為“甲級戰犯”的大都是侵略戰爭中的元兇罪魁。他們的特徵主要有兩個:一是他們的地位很高、權力很大,屬於國家領導人的範圍;二是他們都犯有紐倫堡和東京憲章中所規定的(甲)項罪行———破壞和平的罪行,即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侵略戰爭的罪行,而這種罪行是法庭所認為“最大的國際罪行”,是“包括全部禍害的總和”的罪行。
依照一般國際慣例,甲級戰犯大都是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而犯有普通戰爭罪行或違反人道罪行的乙級或丙級戰犯,一般都由犯罪地國(暴行實施所在地)的國內或當地軍事法庭審判。
日本甲級戰犯東條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