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一獎”制

包工、包產、包費用和超產獎勵的簡稱。是中國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統一核算、統一經營的前提下,對生產隊實行的一種生產責任制。

正文

具體做法是:把一定產量任務和應付的工分數以及合作社應開支的生產費用包給生產隊,年終結算,超產受獎,因管理不善減產受罰。節餘勞動工分和費用歸生產隊支配,超支由生產隊負擔。實行“三包一獎”制,必須相對穩定生產要素,對生產隊實行固定土地、勞力、耕畜、農具的措施,即通常說的“四固定”。
“三包一獎”制是在合作社建立過程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1956年 6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指出:“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實行包產和超產獎勵”,“在規定各個生產隊……生產計畫的時候,要同時計畫出完成生產計畫所需要支付的勞動日數量。合作社可以實行包工,按照所計算的勞動日數量,把生產任務包給生產隊。”1957年 9月14日《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業合作社生產管理工作的指示》中更明確地提出:“必須普遍實行‘包工、包產、包財務’的‘三包制度’,並實行超產提成獎勵、減產扣分的辦法。這是社隊分工分權的一項根本措施。”“三包一獎”制對克服因農業社規模過大而帶來的生產隊之間的平均主義,以及對加強經濟核算,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等方面都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三包一獎”制不可能完全克服農業合作社存在的矛盾,特別是不能解決生產隊之間的平均主義弊端。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後,生產大隊(相當於原來的高級社)對生產隊從實行“三包一獎”制逐漸演變成大包乾制。1962年實行基本核算單位下放,使生產隊成為統一經營、自負盈虧的核算單位,“三包一獎”制就不再被廣泛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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