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協會章程

《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體育法》和《國際足球聯合會章程》以及《亞洲足球聯合會章程》的有關精神制訂。《章程》對中國足協的宗旨、任務、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職業足球俱樂部等有關內容作了規定。

國足球協會章程
2005.1.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
本團體的正式名稱為:中國足球協會,簡稱為:中國足協。英文名稱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FA。
第二條依據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體育法》和《國際足球聯合會章程》以及《亞洲足球聯合會章程》的有關精神制訂。
第三條性質
一、中國足球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唯一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二、中國足球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三、中國足球協會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國際足球聯合會會員和亞洲足球聯合會會員。
第四條任務
根據國家體育方針、政策和國際足球聯合會、亞洲足球聯合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足球運動發展,推動足球運動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國參與國際足球比賽及其它活動,並通過必要活動,為足球運動項目的發展籌集資金。
第五條宗旨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遵守國際足球聯合會及亞洲足球聯合會章程。
三、團結全國足球工作者,廣泛開展足球運動,大力發展足球事業,為增強人民體質、豐富民眾業餘文化生活、提高足球運動水平和加強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四、加強本會各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努力完善中國足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各會員協會、職業足球俱樂部及其它足球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積極參加國際足球聯合會和亞洲足球聯合會的正式比賽和活動,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個國家和地區足球協會、俱樂部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
第六條住所
中國足球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運動項目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會員協會工作。
二、管理本運動項目的各級國家隊。
三、負責和指導本運動項目俱樂部建設和後備人才培養。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運動項目的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畫、規劃和裁判法,負責本運動項目各類全國競賽的管理。
五、負責組織教練員、裁判員和會員協會、俱樂部有關人員培訓。
六、組織本運動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攻關,探索訓練規律,提高科學訓練水平。
七、制定足球場地標準,指導足球場地建設和足球器材的研究、開發,提高全國足球場地和器材水平。
八、開展國際及地區間的交往和技術交流,提出本運動項目的對外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積極開展與本運動項目有關的活動和諮詢服務,廣開經費來源渠道,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十、搞好本會自身建設,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的必備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足球運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申請會員資格及入會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足球改革重點地區或城市的足球協會、各全國性行業、系統的足球協會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足球運動組織,可以申請會員資格並加入本會。加入本會必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保證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並附有在當地民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有關材料。
(二)申請時必須提交其協會章程。該章程應表明承認本會章程並包括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強制性內容。
(三)申請時必須提交一份在其管理範圍內的足球組織、運動設施等相關詳細情況材料。
(四)本會接到申請後,經主席會議審查,可批准其會員資格並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預備期為二年,預備期滿,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吸收其為正式會員。該單位會員稱為“會員協會”。上述各地區和系統內,只能有一個協會得到本會承認。預備會員除沒有表決權以外,享有與正式會員其它同等權利和義務。
(五)單位會員自獲得會員之日起,在三十天內繳納本年度會費。
二、個人會員入會
經本會會員協會或主席會議提出,並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可以接受對中國足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人士,為本會榮譽個人會員。榮譽個人會員可列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二、按章程規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出代表大會討論議題的建議;
四、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比賽的權利;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單位會員對本行政區劃內的所有足球事務具有管理權和監管權,包括對職業足球俱樂部、業餘足球俱樂部行使管理、註冊、監督和處罰的權力;
八、在保證不與本會組織的活動發生任何衝突的前提下,單位會員享有在本行政區劃內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各項足球活動的權利;
九、參加中國足協的援助和發展計畫;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規程規定的各種權利;
十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行使以上權利必須服從本章程和適用規程的規定。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規程、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足球組織和個人遵守本會章程、規程、決議和決定;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競賽和各項活動;
四、遵守“比賽規則”;
五、維護俱樂部權益,支持俱樂部工作,為加強俱樂部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提供優質服務;
六、加強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各類足球組織(包括球迷組織)管理,營造良好足球氛圍,促進本地區足球文化建設;
七、積極開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運動,配合教育部門開展學校足球活動;
八、管理、教育、培訓本行政區劃內的教練員、裁判員和足球從業人員;
九、努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十、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十一、按時繳納會費;
十二、承擔本章程和其他規程所產生的各項義務。
任何會員不履行上述義務將根據本會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
一、會員協會要求退出,須先解決與本會及其他會員協會之間的財務問題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批准,退會方可成立。
二、會員協會退會一經獲得批准,即失去在本會享有的一切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資格的喪失
凡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會員協會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未向本會支付應繳納的款項;
二、嚴重違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本會或會員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
四、會員協會在其所管轄的地區或系統內喪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會員協會未按時註冊或實際上已經解體或破產。
第十五條 中國足球協會不得以種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視任何會員組織和個人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主席;
三、表決通過副主席、秘書長、司庫;
四、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協會書面要求或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應在三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三、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秘書長應以書面形式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與會代表。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一個月,執行委員會應有說明。
四、各位代表、會員協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提案,須於大會召開前十五天寄給秘書長。只有如期寄到,並列入議事日程的建議和問題,才可在大會進行討論。
五、特別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地點、時間、日程,應於十五天前通知與會代表。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十五天,執行委員會應有說明。
六、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一、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職務代表制”和“單位代表制”:
(一)本屆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有被選舉權;
(二)會員協會可派兩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但只有一票表決權。
二、全國甲級以上職業足球俱樂部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其他列席代表名單由主席會議審定。
三、各會員協會的代表名單,須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天之前書面提交秘書長,同時註明有表決權的代表,如該代表缺席,則按名單順序遞補。
四、只有擁有表決權的代表有權決定付諸表決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代表或單位進行表決。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會代表必須是其所代表的會員協會或單位的正式成員。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會員代表大會議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席致詞;
(二)指定監票人;
(三)大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修改章程;
(五)審議會議代表、會員協會所提議案;
(六)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除規定的會議議程外,其他事項不予討論。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
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由主席會議、執行委員會、或三個以上會員協會提出,方可提交大會討論。
三、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負責人
一、本會負責人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上述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主席人選在充分民主協商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等額選舉產生。
三、副主席、秘書長、司庫由主席提名,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司庫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務時,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職務,代理期限至下一屆代表大會選舉出新的主席為止。
六、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七、主席在表決票數相等時,擁有一票決定權。
八、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組成,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提議選舉或罷免主席;
(三)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三、執行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主席決定增加,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執行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經主席會議同意,執委可書面授權非執委行使其權利。
第二十三條 主席會議
一、主席會議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決定。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處理本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會議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書長、司庫組成。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批准有關足球業務的各項計畫、方針、政策;
(八)批准各級國家隊主教練和教練班子人選名單;
(九)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三、主席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由主席決定增加。
四、主席會議下設由秘書長領導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常設辦事機構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主席會議批准。常設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1、執行執行委員會和主席會議的決定;
2、執行各專項委員會的決定;
3、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4、處理本會的對外聯絡工作;
5、管理本會財務;
6、本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條主席職權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秘書長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主席會議的決定;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專項委員會
一、專項委員會是本會的職能機構,在本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在本會授權範圍內,負責和處理本會專項事務。
二、本會下設超級聯賽委員會、甲級聯賽委員會、乙級與業餘聯賽委員會、青少年足球委員會、女子足球委員會、室內足球委員會、學校足球工作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裁判委員會、風紀股長會、仲裁委員會、新聞委員會、教練委員會、醫學委員會、市場委員會、場地設施委員會、安保工作委員會等專項委員會。
三、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調整或組建新的專項委員會。專項委員會制定委員會工作規範,並經本會審核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開展工作。
四、各專項委員會制訂的工作規範應確保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制訂的相關規定。凡加入各專項委員會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和服從本章程和本會制訂的相關規定,否則,將受到相應處罰。
五、各專項委員會的組織制度,由執行委員會確定。
六、專項委員會可內設若干工作小組,規模較大的負責聯賽的專項委員會可內設工作機構,報主席會議批准。
七、專項委員會擬訂本專項委員會工作規範、各種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報主席會議批准執行。
八、專項委員會原則上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規模較大的負責聯賽的專項委員會可設秘書長一人,可不設執行秘書。若專項委員會需要增設副主任委員的,須報主席會議批准。除負責聯賽的專項委員會外,原則上不設常務委員會,確需設立的,須報主席會議批准。
九、專項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本委員會工作,向主席會議匯報工作。
十、足球俱樂部在下列專項委員會註冊:
(一)參加超級足球聯賽的足球俱樂部是超級聯賽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二)參加甲級足球聯賽的足球俱樂部是甲級聯賽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三) 參加乙級足球聯賽的足球俱樂部是乙級與業餘聯賽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四)參加室內足球聯賽的足球俱樂部是室內足球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五)參加各級女子足球聯賽的足球俱樂部是女子足球委員會的註冊會員。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處罰範圍和原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精神,對於在比賽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以及賭球、打假球、賄賂裁判、製造賽場暴力和混亂、服用興奮劑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體育道德的行為,本會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除開除會員及風紀股長會、仲裁委員會行使的處分權力的範圍外,凡單位會員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均有權作出暫停會員資格的處罰。該處罰可持續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如延長這一處罰,必須在得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票支持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三、暫停會員資格,包括停止該會員在會員代表大會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直至解除處罰為止。
四、在暫停會員資格期間,該會員協會及其所屬或註冊俱樂部均不得組織或參加比賽、交流。除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另有決定。
五、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主辦的正式比賽的會員或註冊俱樂部,將被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註冊資格。
第二十八條處罰種類
一、 通報批評;
二、 警告;
三、 罰款;
四、 停賽;
五、 禁賽;
六、 禁止隨隊進入比賽場工作;
七、 限制從事足球活動;
八、 扣分;
九、 判對方本場比賽3:0獲勝;
十、 取消比賽資格;
十一、 取消公開比賽資格;
十二、 取消主場比賽資格;
十三、 取消主辦或承辦比賽資格;
十四、 取消轉會資格;
十五、 降級;
十六、 取消註冊資格;
十七、 其他處罰。
上述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財務預算為期一年;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條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註冊費;
二、捐贈;
三、財政補助收入;
四、比賽收入;
五、門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
七、廣告贊助收入;
八、體育技術服務收入;
九、體育業務相關收入
十、無形資產許可使用、轉讓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一、其他體育事業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聯賽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各種比賽支出、集訓支出、各類人員培訓、青少年發展、女子足球事業、基礎設施建設、本會辦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會、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及社會相關機構的監督。代表大會可指定審計師事務所審查中國足協賬目。財務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三十五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轉讓、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各會員協會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標準繳納年度會費;任何會員協會截止當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繳納會費,又不能提出可被執行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接受的理由,將被暫停參加比賽的資格,直至繳納會費為止。
第三十九條舉辦下述比賽的會員協會或俱樂部,均應以比賽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會繳納比賽分成收入:
一、國際足聯界定的國際比賽,即兩個國家或地區A隊之間的比賽,其中包括中國A隊與其它國家或地區A隊之間的比賽。
二、一個國家或地區A隊,其中包括中國A隊,與本會註冊俱樂部或會員協會所轄足球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
三、中國A隊與其它國家或地區足球俱樂部之間的比賽。
四、會員協會所轄區域內的職業足球俱樂部與其它國家(地區)足球俱樂部之間的雙邊和多邊比賽。
五、本會註冊俱樂部之間的比賽,包括在全國正式比賽中的比賽場次。
上述比賽不包括本會與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簽有特殊協定的比賽。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業務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足球事業。

第八章 職業足球俱樂部

第四十五條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性質
職業足球俱樂部是在本會會員協會和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註冊,參加本會主辦的職業聯賽,以市場運作為手段,以提高中國足球水平為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第四十六條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權利
一、選派代表參加相關聯賽委員會;
二、參加相關聯賽委員會會議,並付諸表決事宜;
三、對聯賽工作具有建議權;
四、享有申訴權;
五、參加本會主辦的職業聯賽和其他足球活動的權利;
六、獲得聯賽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義務
一、承認並嚴格遵守本會章程、規程、決議和決定;
二、樹立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觀念,支持各級國家隊;
三、遵守並執行本會各相關專項委員會的決議和規章制度;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比賽和活動,包括指定活動和公益性活動;
五、維護聯賽聲譽,不得參與賭球、打假球、賄賂裁判、製造賽場暴力和混亂,對上述行為有舉報義務;
六、營造良好足球環境,創建優秀足球文化;
七、按時繳納會費;
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管理
一、職業足球俱樂部組織必須獲得本會會員協會承認,並在其註冊,且隸屬於會員協會。俱樂部必須接受本行政區劃內的本會會員協會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會員協會的章程應明確俱樂部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職業足球俱樂部實行雙重註冊管理。即在本俱樂部所在行政區劃內的本會會員協會和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註冊。
三、職業足球俱樂部確保認真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違反這些規定,本會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任何情況下為確保比賽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壞,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時控制一家以上俱樂部、擁有一家以上俱樂部的股權或對一家以上俱樂部的決策足以產生重大影響,違者將受到本會的嚴厲處罰。

第九章 賽事及比賽規則

第四十九條賽事權利
一、根據《國際足聯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定,本會為中國足球運動的管理機構,是本會管轄的各項賽事所產生的所有權利的最初所有者。這些權利包括各種財務權利,視聽和廣播錄製、複製和播放著作權,多媒體著作權,市場開發和推廣權利以及無形資產如徽章和著作權等。
二、本會根據需要採取以下方式使用賽事權利:獨自使用賽事權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過第三方來行使權利。
三、本會會員協會是其管轄範圍內的各項賽事所產生的所有權利的最初所有者。
四、本會保障和維護中國足協、會員協會在組織比賽時所產生的商務資源權利,保障和維護俱樂部自身擁有及參加比賽時所產生的商務資源權利。
第五十條比賽管理
一、本會對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足球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二、全國各級正式比賽、國家隊參加的公開比賽、由國際足聯或亞足聯委託本會承辦的比賽,由本會直接管理。
三、本會會員協會所轄區內各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不同會員協會俱樂部隊之間的雙邊比賽、會員協會俱樂部隊與其它國家或地區俱樂部隊之間的雙邊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
四、未經本會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區聯賽組織或俱樂部聯合體。
第五十一條比賽申報
一、凡屬《國際足聯章程》、《亞足聯章程》規定必須申報的比賽,由本會申報。
二、在會員協會管理範圍內,由會員協會主辦的分屬不同會員協會的職業俱樂部雙邊成年比賽,必須提前四十八小時向本會備案。
三、在會員協會管理範圍內,由會員協會主辦的分屬不同會員協會的職業俱樂部多邊成年比賽,與其它國家或地區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必須提前一周向本會申請報批。
第五十二條上繳稅金及管理費
一、凡屬本章程第三十九條之(一)、(三)和(四)中的多邊比賽,必須依章向國際足聯、亞足聯上繳規定稅金。
二、凡屬其它範圍的比賽,必須依章向本會繳納管理費。
第五十三條比賽分成
本會在主辦的高級別比賽中,實行比賽收入分成。
第五十四條比賽資格
一、未在本會會員協會註冊的俱樂部、被暫停比賽資格的俱樂部以及未註冊和領取比賽許可證的運動員,不得參加本會和會員協會舉辦的正式比賽。
二、未經國際足聯許可,各俱樂部均不得與非國際足聯會員協會的俱樂部,或被國際足聯暫停會員資格所屬的俱樂部進行比賽。
第五十五條比賽規則
執行國際足聯最新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

第十章 註冊

第五十六條會員協會註冊
一、會員協會必須按年度在本會註冊。
二、會員協會應是經批准建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有相應的物質條件、專職工作人員和必要的機構設定。
三、會員協會註冊時,要上交會員協會章程及其它規章制度,並如實填報各類註冊表格。
四、按規定繳納當年會費。
五、會員協會註冊截止日期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七條俱樂部註冊
一、職業足球俱樂部在所在地的本會會員協會初審註冊後,再向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申報審核,並在本會註冊。
業餘足球俱樂部和其它性質的業餘足球訓練單位在本會會員協會註冊,並由會員協會向本會備案。
二、職業足球俱樂部和業餘足球俱樂部均應按本會有關規定建立。
三、職業足球俱樂部註冊時,應如實填報註冊表格,凡表格與實際情況不符者,本會或會員協會有權取消該俱樂部參加比賽的資格。
四、俱樂部應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五、職業足球俱樂部必須在本會相關委員會規定時間內辦理參賽資格手續。
第五十八條教練員註冊
一、職業足球教練員須在本會會員協會初審註冊後,再向本會相關專項委員會申報審核,並在本會註冊。業餘足球教練員在屬地會員協會註冊並報本會備案。
二、教練員註冊時要如實填報註冊表,虛報者將取消註冊資格。
三、註冊教練員,根據教練員等級執教不同級別的足球隊。
四、註冊教練員依據與用人單位簽定的教練員工作契約從事本職工作。
五、足球教練員要按照本會有關教練員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按規定繳納當年註冊費。
七、教練員必須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第五十九條運動員註冊
一、職業足球運動員在本會會員協會初審註冊後,再向本會註冊。業餘足球運動員在屬地會員協會註冊,並報本會備案。
二、運動員註冊要如實填寫註冊表,虛報者取消註冊資格。
三、運動員須辦理《足球運動員註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並持有經各級主管部門蓋章確認的登記證後,方可參加相應級別的比賽。
四、註冊運動員可以在俱樂部之間轉會。轉會按本會有關轉會的規定執行。
五、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六、職業足球運動員和業餘足球運動員必須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第六十條裁判員註冊
一、足球裁判員應按本會規定每年參加年度培訓,通過考核並辦理註冊手續,方可獲得當年從事本級別裁判工作的資格。
二、國際裁判員、國際助理裁判員和國家級裁判員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在本會會員協會初審註冊,並報本會註冊。
三、國家一級裁判員在本會會員協會註冊,報本會備案;國家二級及其以下級別裁判員在其所屬地方足協註冊,報本會會員協會和本會備案。
四、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五、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六十一條國際足聯、亞足聯規定
一、本會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必須保證遵守《國際足聯章程》、《亞足聯章程》的規定,不將自己與國際足聯、亞足聯及其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任何爭議提交法院,而同意將爭議提交各方認可的仲裁委員會,並接受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二、本會及其成員在對仲裁委員會人選有異議時,將接受國際足聯執委會指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保證遵守該委員會的裁決。
三、本會及其成員與國際足聯、亞足聯其它會員協會成員,在運動員註冊、轉會等問題上發生爭議時,本會及其成員保證服從國際足聯、亞足聯執委會根據運動員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的決定。
第六十二條本會規定
一、會員協會、註冊俱樂部及其成員,應保證不得將他們與本會、其它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及其成員的業內爭議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會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的最終決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三、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上述範圍外的裁決,可以向執行委員會申訴,執行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四、會員協會和聯賽組織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其管轄範圍內的足球組織和個人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五、違反上述規定將根據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章 其它

第六十三條正式語言
一、本會的正式語言是漢語
二、英語是本會對外聯絡的主要語言。
三、本會章程及一切正式檔案均以中文本為準。
第六十四條章程的實行
本章程經二〇〇五年一月特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條章程的終止
本章程隨本會停止活動而自然終止。
第六十六條解釋權和未盡事宜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中國足球協會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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