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

醉駕入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新修訂的刑法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的醉駕案件進行調研,並醞釀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至2018年6月,“醉駕入刑”實施以後,酒後駕駛引發事故數下降。

基本信息

背景簡介

醉駕入刑醉駕入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民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據資料顯示,在中國,每年有近10萬人被車禍奪去生命,而其中60%的車禍都是由於醉酒駕駛引起的。特別是近年來,全國範圍內酒後駕車事故數及死傷人數上升較快。此外據統計,有46.1%的駕車人有酒後駕駛的經歷。

應該說,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對於醉駕者的行政處罰。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做出的處罰規定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前後比較,本次修改將加大對醉駕的處罰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對於酒後駕車行為罰金方面,處罰金額從原來的200元起罰變為1000元起罰。

爭議尚存

醉駕入刑醉駕入刑

醉酒駕車對於社會的危害人所共知,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一律吊銷駕照,並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如此重罰顯得很有必要。但是讓人擔心的是,這樣的規定,能否得到嚴格執行。

這樣的考慮不是多餘,儘管從2010年4月1日起,對醉駕行為一律拘15天,扣駕照半年。但是執行效果並不明顯,蓋因為我們的執法彈性很大,對於認定“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的檢測讓有些人有“機”可鑽;就是同樣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的司法機關,處罰的程度有天壤之別,這樣就難免讓人對於司法公信力產生懷疑。如果執行不到位,法律規定的再到位,也是形同虛設。

調查數據

自“酒駕入刑”訊息一傳出,立刻引起廣泛熱議。調查顯示超過七成車主支持“酒駕入刑”,並認為這樣可以從源頭上減少交通肇事的幾率。也有兩成多(11名)的車主表示,應尊重飲酒文化,酒駕入刑有量刑過重的嫌疑。

與車主存在不同爭議相比,受訪的21名路人中,絕大部分都支持“酒駕入刑”。其中,有19人表示應嚴懲酒後駕駛,甚至希望刑法的力度應該偏重,因為作為高速移動的機動車,其對路人和其他車輛的傷害是不可預估的。有2人表示,飲酒後仍保持清醒狀態者駕駛汽車,不應納入處罰範圍。

在參與調查的67位受訪者中,有53人認為當前對酒駕的處罰力度嚴重不足,起不到很好的預警作用。幾乎所有的受訪者均表示,身邊有朋友曾酒後駕車。

而對於酒駕入刑是否能有效震懾“酒後駕駛風氣”的調查中,多數車主和路人並沒有給予太明確的答覆,超過九成受訪者表示,震懾效果視乎執行的力度如何、交警部門嚴打力度大小,是決定震懾效果的好壞關鍵。

正式實施

醉駕入刑 重在執行醉駕入刑 重在執行

醉駕入刑 重在執行

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正式實施,醉酒駕駛將作為危險。

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五一”期間,發現醉酒駕駛者,將對其進行刑事拘役,醉駕者一旦被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

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入刑。針對《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最高檢、最高法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以下簡稱《規定》)提及上述內容。

《規定》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對於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關於酒駕醉駕修改後的法律規定

酒後駕車

酒後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增加處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酒駕車肇事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何確定司機醉酒駕駛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處處長趙繼強介紹,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79mg,屬於酒後開車;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屬於醉酒駕車。

用45分鐘緩慢喝下一瓶啤酒,緊接著喝三杯茶,5分鐘後測試結果,酒精含量就已達到60mg。如果這時開車,就已是酒駕。而喝完一大紙杯的紅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醉駕入刑後處罰與之前有何區別。

公職人員醉駕或將解職

現行法律規定醉駕處以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受處的行為情節輕微,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醉駕入刑法後,以後涉嫌醉酒駕駛的人員將面臨拘役。專家稱,拘役是一種刑罰,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期限更長。

拘役與行政拘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是性質不同,一個是刑事處罰、一個是行政處罰。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數行為並罰不得超過20日;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行為並罰不超過1年。三是後果不同,拘役是會給當事人留下刑罰記錄,會對他們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如對律師、公務員、國企員工等面臨的可能是丟掉工作的問題;相比來說,行政拘留的影響就要小很多。

這兩者的區別是,一旦被判處拘役,就意味著他已經犯罪。

查處過程中當事人拒不出示身份證明、不提供姓名怎么辦?

對已立案偵查的醉酒駕駛案件的,如果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其刑事拘留;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的,可以其自報名移送起訴。

各方呼籲

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定罪標準

高銘暄:最高法院副院長稱,“情節顯著輕微可不追究刑責”,但什麼情況下屬於“情節輕微”並不好判定。因沒有一個客觀量化的標準,不但老百姓理解起來有困難,對辦案機關來說也不好裁量。如果都由法官來判定情節嚴重還是輕微,其裁量權也顯太大。如果醉駕入罪不以酒精量為唯一的判定標準,應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釋。

陳澤憲:新的罪名剛剛實施會有一定的磨合期,執法機關應儘快收集醉駕案例作出調研,最高法也應頒布有指導性的案例,並希望儘早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有一個相對客觀、準確、可操作的標準。

入刑影響

公務員醉駕可開除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學家馬懷德認為,公務員醉駕如被查處入刑,就面臨被開除的處分。《公務員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

企業員工可被解除契約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著名勞動法專家韓智力認為,從法律上講,如果勞動者因為醉駕被判刑的,用人單位可將此作為將其解僱的理由。同時,這一犯罪記錄因為要入個人檔案,對醉駕者以後的生活和就業都會產生間接影響,比如再就業被淘汰和將來的貸款受阻等,都會多少有影響。而勞動契約是否可以繼續履行,還要取決於用人單位。

律師或被吊銷執業證書

昨天,北京市律協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辯委員會委員張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其律師執業證書將被吊銷。醉駕應屬故意犯罪,即駕駛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駕車,還駕駛車輛。張燕生認為,如果律師醉駕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銷執業證書。

司法解釋

出台背景

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的醉駕案件進行調研,與此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將出台。

從2011年首例“醉駕入刑”案件至今,“醉駕入刑”已實施一周年。公安部副部長黃明透露,全國警方共查處酒駕案件36.8萬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兩座一線城市的醉駕下降幅度達七成。但是1年來,“醉駕入刑”執行也遭遇尷尬。被查後下車喝酒,在車上找人頂包,聲稱患傳染病企圖嚇退交警,甚至強行掉頭沖卡……躲避酒駕檢測的人員應對招數層出不窮。另外,在司法程式上,個別地方法院適用緩刑過多,削弱了刑法威懾力。

雖然高法在“醉駕入刑”審理的整體思路要求“寬嚴相濟”原則,但是在1年的司法實踐中,不同的地區對醉駕案件的量刑上存在明顯差異。

專家意見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認為,醉駕本來就屬於輕罪,刑罰很輕,對醉駕案件應當慎用緩刑,更要慎用免刑。高法刑五庭庭長高貴君表示,在醉駕案件審理上,各級法院對醉駕案件普遍採取了整體從嚴的做法,特別是酒駕情節嚴重從嚴懲治,比如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的,醉駕後發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對醉駕情節較輕的犯罪,比如醉酒程度較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投案自首的,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的,從寬處理,該判緩刑的可以依法判處緩刑。

對自2011年以來出現的新情況,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陳冀平表示,法務部門要完善醉駕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證基層法院在審理中量刑公正一致。

實施效果

酒後駕駛引發事故數下降
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機動車納入刑事犯罪,2011年至2017年,在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分別增長49.6%、80.6%的情況下,全國因酒駕、醉駕導致的一般、較大以上交通事故起數均下降,造成的人員傷亡數量明顯減少。
在一般交通事故方面,“醉駕入刑”前的五年,即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全國年均因酒駕、醉駕導致交通事故6542起,造成2756人死亡、7090人受傷;“醉駕入刑”後的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全國年均因酒駕、醉駕導致交通事故5962起,造成2378人死亡、5827人受傷,較“醉駕入刑”前的五年分別下降8.9%、13.7%、17.8%。
在較大以上交通事故方面,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全國年均因酒駕、醉駕導致較大以上交通事故60起,造成217人死亡、91人受傷;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全國年均因酒駕、醉駕導致較大以上交通事故51起,造成191人死亡、61人受傷,較“醉駕入刑”前的五年分別下降15.3%、1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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