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拆

行政強拆

行政強拆是現行的拆遷制度設計中,政府是作為中間人,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儘可能壓縮拆遷補償,加快拆遷進度,致使部分地區惡性事件時有發生。而按新條例,政府將被推至前台,開發商、拆遷公司則不能再參與搬遷。強拆與否走司法程式,全由法院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

簡介

強制拆遷 圖片來源廣州日報強制拆遷 圖片來源廣州日報

行政強拆(Theadministrationcutts;Administrativedemolitions), 是指現行拆遷制度下,由開發商或拆遷公司等主體執拆遷許可證進行的強制拆遷。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強拆被取消”。強制拆遷與否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取消行政強制拆遷。


拆遷補償

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自2010年1月2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罕見關於其進展的訊息。據11月23日《法制日報》報導,徵集意見後,相關立法部門召開了幾十場論證會、諮詢會、座談會等,僅參與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就廣泛涉及法律、經濟、規劃、土地、評估等領域,有近千人之多,徵集的書面意見前後更是高達近萬份。

據悉,新版草案經反覆醞釀修改多次已較成熟,其亮點有“補償市場化人性化”、“房屋徵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等體現。有專家透露,與2010年初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在拆遷補償、公共利益界定、徵收程式以及強制搬遷等方面,均有突破性進展。

司法程式

法院不是房屋徵收的當事人,立場相對中立、超脫,申請法院執行程式也更嚴格些。有專家分析,取消行政強拆,客觀上會使政府儘量減少申請強制拆遷,努力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協定。

23日,多次參與新拆遷條例討論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說,新版草案大體上傾向於去掉行政強拆,要用強拆時走司法程式。此前,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的沈巋教授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證實,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強拆。

不過對於新拆遷條例何時能出台,接受採訪的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姜明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薛剛凌均稱不知情。

沈巋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新拆遷條例可能再次徵求意見,也可能直接公布。就一個條例,如果兩次徵求意見,那將是史無前例的。如果直接公布,那一定要充分說明理由,解惑釋疑,公開立法意見取捨原因。總之,新拆遷條例應儘快出台,並公開說明理由。”

王錫鋅說,新拆遷條例拖得時間太長,後期的信息開放不足。在長期的等待中,會產生焦慮。最終,很可能出現新條例與民眾期待有較大落差的結果,這是一個挑戰。

拆遷許可證

現行的制度設計,政府是作為中間人,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儘可能壓縮拆遷補償,加快拆遷進度,致使部分地區惡性事件時有發生。而按新條例,政府今後將被推至前台,開發商、拆遷公司則不能再參與搬遷。

拆遷許可證淡出舞台,並非說強拆就不存在了。有時強制拆遷是必須的,但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且由法院來制約和監督政府,以維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說,以後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要強拆必須先向法院申請。理論上,法院既非利益主體,相對超脫獨立,執行程式應該更公正。

但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財政當家的情況下,政府能否真正維護公共利益,取決於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如果政府陷於自身利益無法自拔,公共利益只能是鏡花水月。二是,司法是否獨立,法院能否不受行政掣肘。而這一點,現實可能不容太過樂觀。

如果說非法強拆乃至暴力拆遷事件,是一座陰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強拆”就是支撐它的大梁,同時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這根梁,拔除這根刺,除了理論上的法院制衡,司法獨立外,民眾監督也必不可少。

那些披著“公共利益馬甲”的強拆,也總是難逃民眾的火眼金睛。因為對公共利益最有發言權的是公眾。我們要讓利益各方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通過民主辯論,形成共識。然後按照社會福利、整體收益最大化原則,或者說按照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則,作出的決策才不偏離公共利益原則。

紛繁的利益格局、多元的利益訴求,可能讓執政者出現行政理性的迷失。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最優的辦法就是對權力的分化和約束。尊重公民權益,應體現為一套公民與政府平等主張權利的制度設計。希望新拆遷條例,能讓我們看到這樣的平等與希望。

經過

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自2010年1月2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相關立法部門召開了幾十場論證會、諮詢會、座談會等,僅參與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就廣泛涉及法律、經濟、規劃、土地、評估等領域,有近千人之多。

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被徵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逐一研究論證,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

被取消

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1、徵收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2、徵收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3、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
4、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
5、取消行政強制拆遷。

新拆遷條例大事記

1、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法學學者沈巋、王錫鋅、姜明安、錢明星和陳端洪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拆遷條例》進行審查。

2、2009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座談會,邀請了包括北大的這五名學者(其中陳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內的專家研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

3、2009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這五名學者就修改拆遷條例進行座談,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擊拆遷現象嚴重,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關注,由國務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節期間遏制突擊拆遷的發生。

4、2010年1月29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5、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取消行政強制拆遷。

新拆遷條例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導,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制定這個條例,關係到民眾切身利益,關係到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關係到現代化建設全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經過修改後要公開徵求民眾意見。2010年,條例草案先後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被徵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逐一研究論證,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

按照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徵收民眾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的總體要求,條例草案規定:

一是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二是徵收範圍。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三是徵收程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布施行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徵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儘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新拆遷條例解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11年1月國務院公布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其中對行政強拆作出了新規定。即: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拆遷實際來說,行政強制拆遷的取消更有利於被徵收人的房屋財產等的保護,也有利於限制行政權的濫用。確定司法是強拆主體的唯一性,保障了拆遷程式的合法化,分流了行政機構的部分權利,這在拆遷中,無疑是對被徵收人最為有利的保障。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在明律師提醒被徵收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合法強拆的執行主體只能是法院,申請合法強拆的主體是作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這在現實的合法強拆中常有混淆,一旦混淆意味著違法強拆了,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但該點卻也是被拆遷人最容易忽視的地方。
2、合法強拆是基於有合意的補償決定不履行基礎之上。現實中申請法院強拆的時候,大多是在還沒有達成一致協定的情況下,其本質上是違法的,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但這也是被拆遷人最容易忽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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