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後,或者在訴訟開始前,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爭議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採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

基本信息

 什麼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後,或者在訴訟開始前,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爭議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採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
設立財產保全程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依法做的生效判決能夠全面地、順利地得到執行,從而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真正地保護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財產保全程式對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信用意識缺乏的情況下,對防止訴爭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毀損或揮霍在其占有下的爭議財產或有關財產,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著更為現實的意義,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們也應看到,我國現在的財產保全程式在其制度的設計上還不盡合理,有很多亟需完善之處。

 財產保全制度的分類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程式可分為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
(一)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依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面對訴爭財產的扣押等保護性措施的總稱。

適用財產保全的條件

1、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該案件須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財產執行問題,因而也就沒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方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可能。
第二,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這裡所說的“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當事人出惡意而轉移、變賣、揮霍、隱匿、毀損由其占有的訴爭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該財產由於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爭議的標的物毀壞或無法保存,如長期存放有可能變質、腐爛的食品等。總之,只要存在使日後的生效判決難以或不能執行的可能,就可以適用財產保全程式。
第三,須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式。訴訟保全程式主要依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財產保全的對象與措施
財產保全的對象一般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限於請求範圍”是指所保全的財物,應當在對象上或價值上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顯地超出訴訟請求的範圍,以免對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是指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相牽連的財產,如與離婚的訴訟請求相牽連的夫妻共同財產等。
財產保全中採取的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一款的規定,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法。這裡所說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變賣財產、保存價款等。
3、財產保全的過程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立即開始。
《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在財產保全開始執行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當事人對於財產保全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措施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期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有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二)訴訟前財產保全
訴訟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程式開始之前,在緊急情況下,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並且提供了必要的擔保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1、適用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由於訴前財產保全是適用於訴訟程式開始之前,即在當事人起訴與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更為嚴格,主要有以下幾項:
第一,必須情況緊急,如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二,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且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第三,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訴前財產保全的過程
與訴訟財產保全相比,訴前財產保全的操作過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幾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法院只能應利害關係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第二,應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按照訴前財產保全的金額並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決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後,均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訟流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智慧財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訴訟中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

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訴訟前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契約,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契約,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是: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訴前行為

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智慧財產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採取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實施有關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的行為,就是“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訴訟法上叫“訴前行為保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9條、第10條規定,權利人有權對“非法綴附商標或商號”行為、“假冒原產地和生產者標記”行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採取適當的法律補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這些非法行為,其中就包含利害關係人有申請停止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根據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我國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據此於2001年頒布了《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57條、《著作權法》第49條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確立了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相關費用

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但你要提供你訴訟標的同樣額度的擔保。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實施)(節選)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擔保條例

《國家賠償法》規定,財產保全錯誤而產生的賠償,由人民法院負擔。所以,在實踐操作中,當事人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擔保方式一般為現金或實物的抵押。如果當事人沒有足夠的現金和相應的實物,也可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一般為信用擔保,不用辦理抵押手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

(一)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三)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問題及對策

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各種矛盾衝突也大量凸顯,社會對法律的需求不斷提高,人民民眾的法治意識普遍得到了加強,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否得到及時兌現,已經成為老百姓對人民法院工作滿意度的重要考量,而想要保障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及時得到執行,財產保全不失為一種重要的方法,但筆者發現,一些法院在具體採用財產保全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弊端,影響了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筆者曾經先後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對財產保全從審理到執行的銜接有一定的了解和研究,因此,筆者在本文中就如何做好財產保全做粗淺的分析。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
二、財產保全在實踐中存在的弊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它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相關法律雖然對財產保全作出了規定,但由於規定相對較為粗放,各級法院在具體的適用當中,也還存在以下一些弊端。
1.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很少。據筆者了解,由於當事人沒有主動申請財產保全,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很少有主動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普遍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另外,一些主辦法官業務水平偏低下,對於什麼時候人民法院能夠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拿捏不準,害怕承擔責任導致不敢為。
2.一些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主動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把關不嚴,對於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審查較為寬鬆,一旦申請人敗訴,而申請人提供的財產不能夠變現,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財產受損失而要求賠償的,作出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很可能被動為申請人買單。
3.在立案前或者訴訟中,一些法官往往一攬子對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涉及的財產全部給予了查封、扣押或者凍結,對一些財產權屬不明的財產在沒有充分調查的情況下也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有可能損害案外人利益。
4.一些法官對於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沒有及時主持有關當事人進行聽證,然後及時給予答覆,導致財產保全的相關財產在執行中無法執行。
三、 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注意的幾點問題
毋庸置疑,財產保全措施在訴訟程式中具有重要作用,當今社會,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一些人不講誠信,不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一些生效法律文書被當事人故意規避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執行難,給人民法院工作造成了很大壓力,如何較好的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財產保全無疑是一項重要法寶,但因種種原因,實踐中財產保全措施套用不是主動、很完善。為此,筆者建議在今後審判實踐中,財產保全應當注意抓好以下幾點措施。
1.對於申請人自己申請的財產保全,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通知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用不動產作擔保的,應當責令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書原件到法院抵押,待案件結案勝訴時再退回;用存款作抵押的,則除了責令其提供存款單或者存摺附案卷外,法院還應當依照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對其提供的擔保財產即存款予以凍結,以防止申請人敗訴後提前支取作為擔保抵押的存款。
2.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它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所謂“必要時”,按照筆者的理解,也就是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爭議財產等行為,只要當事人存在以上情況的,人民法院就應當依照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利於今後生效裁判文書的順利執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當然,人民法院依照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注意方法,儘量避免對保全的對象造成損失,這樣更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
3.在採取財產保全時,應當嚴格審查好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所涉及的財產,杜絕亂保全案外人財產的現象發生。實踐當中筆者發現,一些申請人想當然的認為被告使用的一些財產屬於被告,比如車輛、房產等,由於我國實行了特種物品登記占有制度,因此,在採取查封、凍結措施之前,應當注意調查取證,固定好證據,對於確實屬於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對於經過調查屬於案外人的財產,應當及時對申請人行駛釋明權,告知其自動撤回申請,拒不撤回的,裁定駁回申請。
4.慎重查封工程款。在實踐當中,一些申請人認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正在做工程,便對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所做工程總工程款申請財產保全,實踐當中我們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之前,應該先到相關部門調查,確認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所做工程的盈餘額後,就工程的盈餘額部分進行查封、凍結比較可行,如果僅僅根據申請人申請的數額進行凍結,實際執行時又沒有那么多工程款可供執行時,則申請人往往會找人民法院的麻煩,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財產保全裁定確定的數額執行,到那時,我們就會陷入不斷的涉訴信訪當中,因此,為杜絕這種現象,我們辦案法官在查封工程款時,一定要注意到發包單位調查核實,確認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所做工程的盈餘額後,我們再就工程的盈餘額部分進行查封、凍結就行了,千萬不要申請多少就查封、凍結多少。
5.對於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舉行聽證,對於確實查封了案外人財產的,應當及時解除查封,對於給案外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賠償。 

參考資料

1.  淺談財產保全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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