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契約,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契約,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基本信息

特點

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
1、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的主體只能是利害關係人。這裡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相應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僅可以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且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裝潢訴訟中,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及房屋通常是一方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對象。

2、提起訴訟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是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有所不同,訴訟中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是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這是由於訴前財產保全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相應的損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難以斷定,一旦採取的保全措施錯誤,則相應的損失必須由申請人承擔,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當然,在實踐中,仍然以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居多。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對人民法院作出相應裁定的時間要求較嚴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且如果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條件為如果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當然,申請人在十五日內起訴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該保全措施也應解除。

法律界定

訴前保全無疑為索賠加了份保單
訴前保全無疑為索賠加了份保單
管轄: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保全裁定和起訴期限與保全的解除:一、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起訴期限與保全的解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將駁回您的申請。並且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曰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因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
益處:一旦對方的某項財產被採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而且,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故在權衡利弊後,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會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訴訟程式

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提供擔保。
一、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按照訴前財產保全標的金額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決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起訴後,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申請費一併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繼續有效。
因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受訴人民法院在申請費中返還給作出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
財產保全的範圍、措施和程式

財產保全的範圍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財產保全的程式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範圍措施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對抵押物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具體來說,在裝潢訴訟案件中,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有確定權屬的房地產及在他人名下房地產擁有的權益。訴前財產保全的措施主要是對有關房地產進行查封。人民法院可以對被申請保全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查封。如果被申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我們認為,經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後,人民法院仍可以進行查封。在拖欠建築工程款的訴訟案件中,作為承包方通常訴前直接提起對在建工程採取保全措施的申請,

必備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當事人來不及起訴,而義務人有惡意行為或其他原因,不採取保全措施,權利人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必須是情況緊急.

(二)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 四 ) 起訴前申請,限於給付之訴.

益處

一旦對方的某項財產被採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而且,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故在權衡利弊後,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會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創新實踐

北京朝陽區法院率先進行了創新實踐,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加強訴前財產保全新規已正式實施,因情況緊急,申請人一時無力提供等額財產擔保的,只需根據情況交付保全財產10%至30%的擔保,其餘部分30日內補齊即可。朝陽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同時規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要提供與保全財產等額的擔保。在這樣的條件下,很多大標的額案件,或原告為農民工等困難群體的案件,往往因原告方無力支付擔保金而難以獲準訴前財產保全,從而給當事人惡意轉移財產留有可乘之機,也為日後判決的執行埋下隱患。為此,朝陽法院從2005年10月31日起,試行了訴前財產保全分期支付擔保的制度。此項新規定雖仍以全額擔保為原則,但當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只需提供相當於被保全財產10%至30%的擔保,法院即可啟動保全程式,對被申請人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等措施。但同時,申請人必須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30日內,補齊已交擔保數額與全部保全數額的差額,否則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
這做法還只是在時下立法的框架下,對申請人進行訴前財產保全的財產擔保進行分期繳納而已。因為申請人繳納的期限只有30日,逾期未繳納,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這其實只是緩解了申請人一時的困難。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式最長是6個月,即使簡易程式也得需要3個月,而30天內(即1個月)人民法院一般根本就審理不完,那么當事人也就無法得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規定。《意見》第二條第7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農民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但提供擔保確有困難且不採取保全措施可能導致申請人利益受損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請人的擔保義務,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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