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基本信息

概述

概念

精神賠償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並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而言這樣的精神損害通常包括兩個方面的情況,一種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導致的精神損害;另一種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直接導致的精神損害。精神損害包括兩種形態,一種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損害稱為積極的精神損害;另一種是受害人由於心智喪失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感知的精神損害稱為消極精神損害。當受害人由於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精神上的損害達到一定的程度,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這個是非常有必要的,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特徵

1.請求權的請求權的專屬性。所謂請求權的專屬性,指的就是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只能由受害人來行使,一般不可以讓與或者繼承。由於精神損害賠常常依附於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權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且達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根據我國《2001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權利,他們都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在原權利具有專屬性的前提下救濟權利也有一定的專屬性。

2.精神損害賠償因素的多元性。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所考慮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從賠償標準看,就有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第二,從基本結構上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還應根據人身權益、財產權與精神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來考慮。第三,從主觀要件上看,還應該根據加害行為與受害人主觀上的故意或是過失來判斷。第四,從侵權行為發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點、場合、時間、手段等均應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考量因素。

3.賠償數額的不確定性。精神損害系自然人意識機能之反應,在內容和範圍上具有主觀性,根據損害賠償的全部原則,精神損害賠償亦有主觀性。正是這樣的主觀性,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不確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損害事實直接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即使規定數額,也須有變動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為了彌補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錢替代補償,也無法確定。

功能

1.調整與撫慰功能。首先,受害人在自己的非財產性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無法確定其損害數額,此時通過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侵害人進行賠償,對其非財產性損失進行適當的調整,對於受害人而言也有所救濟和幫助。其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的時候,對其進行適當金錢上的補償,也比較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

2.懲罰功能。懲罰功能是精神損害賠償作為民事責任承擔的形式之一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民事責任一般以維護現有利益的特點,而對於違法行為的懲罰一般有刑法通過刑罰進行調整。但是作為民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必將有對於違法行為的懲處以及對於人們日常行為的必要引導。因此,對於精神損害賠償若能夠在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失的基礎上對於違法行為有一定的懲罰作用,那么就必將尋求到懲罰違法行為人和救濟權利受害人的最佳平衡點。

3.替代補償功能。在受害人的心理、生理、精神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其所造成的損失,往往無法可以直觀的計算出,並且也是難以估量的,而精神損害賠償恰好可以通過金錢的補償以替代承擔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責任。

適用範圍

圖片圖片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指哪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獲得賠償精神損害。在確定其範圍時,應維護人身權利和人格權這兩個方面出發,而我國立法也是依照以上兩方面對其加以確定。這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說明:

(一)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依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解釋:"下列人格權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死者的姓名、名譽、肖像、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等。"雖然對於具體人格權的客體範圍我國立法上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實踐中的運用還是顯得比較狹窄在運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對於理論研究已經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權利,應儘早納入法律的範圍之內。

(二)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擁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一種權利,而是由民事主體通過某種行為或者事實而獲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權利。目前《2001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對於身份權的規定包括親權、親屬權、監護權等。身份權是一定的社會關係,如果這個處理不好將直接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對於破壞這種親屬關係,監護關係的侵權行為,通過對其精神損失的請求,有利於對於這中關係的保護以及對於受害人的補償。

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但由於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們持有時被賦予了一定的意義,這樣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義。而由於侵權方的行為導致該物件的永遠滅失或損毀,必將給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帶來了較大的程度的傷害,而如果單純的財產本身的價值並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擊和痛苦,因此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侵害婚姻關係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係與每個人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繫,也會影響家庭關係和社會關係,如果不能處理好就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此,立法者對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格外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時無過錯的一方提出財產上的賠償或者精神上的賠償,法庭從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來講應該予以支持。在婚姻關係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為,給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撫平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正是基於一種對於配偶權的保護。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在《精神損失賠償解釋》中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違以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關於死者的上述人格權利是否應該得到保護或者說法律進行保護的理由,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對於死者上述人格權利的保護,並非保護的死者的人格權利其意義在於保護其近親屬的權利。因為根據民法規定,只有民事主體才能夠享受民事權利,死者不是民事主體也就不可能享有權利。死者既然已經死亡,他人對其所做的任何行為對死者已無意義,而死者的近親屬因與死者之間的血緣關係以及與死者存在著旁人無法替代的親情聯繫,侵權行為對死者實施的行為可能會對其近親屬產生影響。

(六)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長期以來,法學界對於違約責任中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存在著很大爭議,世界各國很少有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如德國、法國、日本等都不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多數學者從傳統民法角度將違約之債與侵權之債按照不同的責任原則、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加以區分,通常認為違約責任中的損害賠償範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但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者種平行的承擔責任的方式,在發生侵權行為我們可以主張使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那么在發生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時也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並沒有任何矛盾的地方。在實踐中,通常也會因為契約期待的利益不能發生而給受害人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違約行為而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實踐中,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1、【妻子有外遇起訴離婚丈夫獲精神賠償】劉某和張某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係,1990年登記結婚,婚後生有一子。然而近兩年雙方因瑣事經常發生爭吵,之後因劉某有外遇,雙方關係惡化。劉某於今年月以婚姻是父母包辦,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分析:原被告雙方發生矛盾,雙方均有責任,但原告有外遇,違反了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的基本準則,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遂依法判決雙方離婚財產依法分割,原告劉某賠償被告張某精神損失費1000元。

2、【誤斷“性病”引發精神損害賠償案】8月9日,北京宣武區法院受理了被醫院誤診為“性病”而導發的精神損害賠償案。

尹女士,今年38歲,系北京市某幼稚園的職工。尹女士在起訴書中稱:今年5月她按規定到某婦兒醫院檢查身體。該院判定其為:“尖銳濕疣”。誰知,6月13日,某婦兒醫院竟將她患有“尖銳濕疣”一事通知了她的單位。由此,她被園長通知“離崗治療”。為了證明她未患“性病”,當天下午,她又來到契約醫院———椿樹醫院檢查,再次排除了她患有“尖銳濕疣”的可能。

隨後,尹女士找到某婦兒醫院說明情況,要求該院對她患性病進行澄清。後者讓她再到佑安醫院性病防治所檢查確定。她又到性病防治所進行了檢查,再次被排除了患“尖銳濕疣”的可能性。

在看到防治所的診斷證明後,某婦兒醫院為她出具了“除外尖銳濕疣”的證明。然而,單位至今未讓其上班。

尹女士稱,某婦兒醫院給其名譽造成了傷害,同時使其失去了工作。為此,尹女士起訴要求某婦兒醫院到其單位當眾向其賠禮道歉、為其消除影響、同時賠償其各項損失2639.10元。3、【亂髮騷擾簡訊付出代價協定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11月25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審結一起發騷擾簡訊引起的侵權賠償案,法院判決發信人王某給付受害人周某賠償款5萬元。周某與王某原不相識。2004年以來,王某開始用手機向周某的手機傳送簡訊,其中有的簡訊含色情內容。今年3月,周某到王某所在的單位找到王某要求給個“說法”。王某向周某致歉,雙方就此達成補償協定:王某補償周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之後,王某未按協定履行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周某原不相識,無任何情感糾紛。王某擅自向周某傳送含色情內容的簡訊,對周某實施性騷擾,給周某造成了精神損害。雙方就損害賠償的數額已達成協定,協定內容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現周某要求王某履行協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4、【律師起訴周正龍虎照造假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曾經起訴過鐵道部、打過多個公益官司的北京律師郝勁松,又欲對“華南虎”拍攝者周正龍提起訴訟。雖然中國法律中並沒有相關具體的規定,郝勁松認為作為千千萬萬曾經看過並相信“華南虎”照片的受害者之一,他有權起訴周正龍的欺騙行為。正因他受到了周正龍欺騙,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失,故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最新草案

法律讀本法律讀本

精神損害賠償擬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為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此前二審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此,一些委員和代表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較原則,隨意性大,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與當事人的請求之間存在扯皮空間,不利於案結了事、息訴服判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建議對精神損害賠償予以細化規定,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計算標準。

毆打虐待致公民傷亡將被列入行政賠償範圍

第三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將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賠償範圍。這一條款主要是針對在一些監獄、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縱的“牢頭獄霸”等現象。此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進一步強調及時賠償

草案有關條款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及時獲得國家賠償。草案明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從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天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從收到支付申請起15天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受害人從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後,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國家賠償金計算標準將細化

第三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細化了國家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將護理費、康復費等納入範圍。草案規定,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看守所首次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範圍

第三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看守所也首次被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後被認定無罪也將列入國家賠償。草案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