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

定義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是指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車上人員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失賠償請求,依照法院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契約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保險。

賠償參考標準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考慮以下參照標準:
1、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3、最高賠償限額因素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因此在受訴法院地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情況下,比如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如無特殊情況,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於1000元。
4、雙方責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在推定機動車駕駛方為過失的情況下,按照民法通則123條規定,如果證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方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和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貧困地區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就可以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創傷,也對加害人起了懲罰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經濟十分發達的地區卻必須支付數倍或十多倍的金額,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亦應作一因素予以考慮。
6、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身份、社會地位、知名度、性別、年齡、職業情況、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各種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單位、法人,對賠償的支付能力和判決後實現執行的可能性等。
7、參照相關保險條款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如果機動車主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額和賠償額是有賠付標準的。目前我國的各種機動車商業保險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在索賠時也可以此作為申請賠償的參照標準。

險種條款

本保險是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附加險,已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或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照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在扣除交強險應賠償部分後,按本契約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
2.保險車輛未發生碰撞事故,僅由驚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
3.法院調解書中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二)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賠償處理
(一)按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及保險契約的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單獨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對第三者的精神損害負責賠償;單獨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基礎上投保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對車上人員的精神損害負責賠償;同時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基礎上投保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對第三者及車上人員的精神損害負責賠償。
(三)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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