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公益訴訟

經濟公益訴訟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於行政機關或其它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它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如中國的國有資產流失、壟斷及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致使公平的競爭秩序遭受破壞、消費者公益遭受侵害、環境公害案件等),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特徵

首先,它是指被訴行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會性的經濟公益,一般並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單純私人利益直接受損害的情形下,只需訴諸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處理,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大維護者,理應且非常自覺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在經濟公益訴訟之場合“原告申訴的基礎並不在於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於希望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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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因此,我國這裡提出的是在傳統的限制資格的原則下,原告如果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該如何處理。”在此情形下,起訴資格的實質問題是“申請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實質性的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而不在於是否涉及他的個人權利或利益”。這也從一側面反映了同“唯有法律上有直接利害關係,才有資格提起訴訟”的傳統訴訟制度相比,不斷放寬了原告起訴資格的限制,而使越來越多的公民個人或其它組織(私人力量)通過司法力量維護社會經濟公共權益的渠道愈加暢通。

其次,經濟公益訴訟具有經濟法的內涵特質。基於對經濟法本質所達成的共識,涉及社會經濟公益與國家干預則構成經濟公益訴訟的本質特徵。舉例而言,在反壟斷案件中,若甲公司因其壟斷行為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權益,遭乙公司的起訴,則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但若甲公司的不法行為還同時威脅到整個市場競爭秩序進而損害到不特定的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公共利益,因其涉及國家干預和社會經濟公益而具備經濟公益訴訟的性質。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公益訴訟是對傳統民事行政)訴訟法進行理念性更新與突破的新型訴訟,是經濟法的訴訟程式法。

再次,經濟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與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有社會公益侵害的潛在可能,亦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經濟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因為諸如環境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等社會經濟公益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經濟公益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社會經濟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現狀

從西方各國行政訴訟演化的歷史來看,當代立法的趨勢是降低起訴資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能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提起申訴,促進公民對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法律就是朝著允許公民起訴他們所感興趣的任何行政裁決

經濟公益訴訟權利的社會化與訴訟法在新型權利保護上的突破
的方向發展”在美國,儘管憲法包含了有關原告資格的規定,國會仍可以為某個人或某種人規定他們本來所沒有的原告資格,即使有關個人沒有通常所要求的那種直接的個人利害關係。在不斷發展的司法判例的推動下,人們認識到,在請求複審政府行為的合法性的訴訟中,應保護的是公共權利而不是私方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立法機關認為合適,它可以把維護公益的任務委託給政府官員,例如,委託給法務部長,甚至可以委託給私方當事人。所謂的“私方法務部長”理論由此形成,國會可以制定一部法律授權某個公民提起複審訴訟,一旦這種訴訟提起了,“私方法務部長”不是保護他自己的利益,而是保護公共利益,他是依法律規定維護公共利益

這種理論,在維護社會經濟公益領域得到了極好地體現,如美國在其《清潔空氣法》中首創了著名的“公民訴訟條款”,規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人(包括美國政府、政府機關、公司和個人等)就該法規定的事項提起訴訟。《清潔水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允許公民對任何被指控為違反《水法》的人提起訴訟。本世紀70年代以來,包括《空氣法》和《水法》在內的12部聯邦環境資源法律都通過“公民訴訟條款”賦予公民以提起司法複審資格,認可公民可以象法務部長和政府一樣起訴環境不法行為,為公民或公眾團體就環境公益提起行政訴訟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在其反壟斷法《克萊頓法》第15條規定:對違反反托拉斯法造成的威脅性損失或損害,任何人、商號、公司、聯合會都可向對當事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獲得禁止性救濟。不僅在美國,英國法律在總體上關於經濟公益救濟手段的發展趨勢是向統一和寬大的起訴資格方向前進。當事人在司法審查中,不論申請任何救濟手段都取決於對申請事項是否有足夠利益,不象過去那樣當事人須具有權利才能申請救濟手段,這是對以往起資格的一個改進。大陸法系的國家,如法國、日本等同樣就針對社會經濟公益侵害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也普遍呈現放寬與擴大的趨勢。私人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提起訴訟的現象正在世界範圍內出現,這種狀況被學者認為是民事訴訟今後最主要的發展方向。

理論基礎

(一)法理基礎:權利的社會化與訴訟法在新型權利保護上的突破

追溯歷史,近代法律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為法律思想基礎,以權利本位為最高理念。然而,隨著現代化大生產的出現,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轉變的完成,傳統私法觀念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利益之需要,西方各國不得不摒棄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而以團體主義思想取而代之。這種轉換反映在法律上便是社會本位觀的興起。作

經濟公益訴訟各個法律部門都基於一定範圍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協調各種相互衝突或重疊的利益為使命
為傳統典型私法的民法顯得尤為突出,它借用社會法理以補充其私法自治的缺陷,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三大原則進行修正,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應尊重社會公共福利的觀念成為現代民法(當然也含其它部門法)的指導思想。這些轉變恰好與以社會性為顯著特徵的社會經濟公益侵害的處理須訴諸社會法理相吻合。

為適應新型權利的出現和維護,訴訟法需要首先進行革命性突破,而此種突破的前提則是在於訴之利益觀的更新,在“無利益即無訴權”的原則下,一般認為作為訴權要件的“訴之利益”是法院進行裁判的前提。然而,隨著新型糾紛(環境糾紛、壟斷公害訴訟、消費者訴訟等)的出現,由於其權利義務的內容及權利主體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傳統的訴之利益觀進行審查,可能會不承認其具有訴的利益。因此,基於增加國民接近法院或使用訴訟的機會或途徑,擴大訴訟手段解決紛爭和保護權益的功能,應儘量擴大“訴之利益”的範圍,對於“訴之利益”的衡量,不僅應從其消極功能,也應從其積極功能的角度來進行。在舊有的“訴之利益”觀的指導下,法院通過“衡平平衡”等利益衡量方法,常常偏向於保護產業活動、經濟利益(多表現為局部的、近期的經濟利益),實質上是對排除侵害請示權的極大限制乃至否認,於受害者和公共利益極為不利。因此,經濟公益訴訟中利益衡量的首要原則乃在於突破純粹意義上“訴之利益觀”的束縛,更好地兼顧產業利益和保護公眾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兩方面的需要。

(二)方法論基礎:一元法益主體框架的超越和多元框架的探索

所謂法益是指法律所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的利益,各個法律部門都基於一定範圍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協調各種相互衝突或重疊的利益為使命,而這種協調須以明晰法益主體為前提。傳統訴訟法要求原告必須是遭受侵害的人身或財產權益的歸屬者,而社會經濟公益的歸屬者乃是社會民眾,因此傳統訴訟法理念很難適用經濟公益訴訟的要求。有必要突破只有訴訟利益的歸屬主體才能成為具體案件當事人的舊有思維模式,創造性地採取關於利益主體二分法或多分法的新型研究架構,即在針對侵害社會經濟公益行為提起的訴訟中,將利益歸屬主體與利益代表主體區分開來,承認訴訟當事人可以不是直接利害關係人,而是利益的代表主體。

其實,關於法益主體二分法及多分法的突破性思維模式,在其它成熟的法律制度中早已得到完美的適用。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理論中,公司財產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原則對公司獨立人格確立的基礎性作用,就是對利益歸屬主體與利益代表主體兩分法的成功實踐。在經濟公益訴訟中,經濟公益的歸屬主體是社會大眾,一般由政府代表,但是為了補充和糾正行政職能行使之固有不足,公民個人或團體完全可以社會經濟公益代表主體身份提起經濟公益訴訟,這對維護社會經濟公益顯然是有利的。可見,法益主體兩分法乃至多分法為經濟公益訴訟代表主體法律地位的確立提供了方法論基礎。

現實依據

(一)必要性:侵害社會經濟公益的行為愈演愈烈與“行政萬能論”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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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我國社會變革的不斷發生,社會經濟生活正經歷著劇烈的深刻變遷,經濟衝突已呈現出日益多元化和複雜化的局面。基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體現國家干預和社會公益性的經濟矛盾和衝突日益突出,國有資產流失、環境公益侵害、市場秩序混亂等社會經濟危害行為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地制止這類社會經濟危害行為以切實有效地維護我國社會經濟的良好健康運行,便成為我國現階段急需解決一項嚴峻課題。

然而,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國家行政管理這一單軌運行機制,通過各級政府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國家名義和法律形式,全面行使社會經濟公益維護的執行、監督、管理職能,嚴重忽視了其它社會力量(主要指公共團體、社會組織非政府機構以及公民個人)的作用。按理說,我國應當能夠憑藉其星羅棋布的行政權力網路,實現對各類社會危害行為的監控,迅速制止各種經濟行為,及時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這種單憑行政管理而排斥公民參與、忽視社會力量作用的單軌運行機制反而使我國的社會經濟公益侵害問題呈愈演愈烈之態勢。至此,人們才開始對他們一度信奉的“行政萬能論”表現出質疑,人們開始思索這種排斥公眾參與並在經濟公益維護領域實行單一行政管理與運行的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有哪些致命缺陷。一陣思考之後,人們發現行政體制的紊亂與軟弱、行政監督的缺位與低效,及行政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所有這些,致使這種日益擴張的行政權力不僅不能承擔起維護社會經濟公益的重任,而且它本身就構成了對公共利益的威脅,行政壟斷難道不是一有力的例證嗎?因此,對傳統訴訟法理論加以突破,暢通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渠道,建立能夠吸收公眾參與社會經濟公益維護的經濟公益訴訟機制已成為現實的迫切需要。

(二)可行性:社會利益群體的出現與經濟公益維護的公眾參與

過去在中國高度集權的計畫經濟體制下,“國家至上,大公無私”是國人的最高價值取向,公民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被大一統的國家利益所淡化以至於被消解,作為群體利益代表的社會團體的功能萎縮,其社會權力的潛能遠未充分發揮出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有必要更新觀念,對社會利益的概念進行機制性重塑。賦予社會利益以新的內涵,需要我們摒棄傳統的國家優位的法理念,從而轉向社會優位理念。中國20年來的改革開放已開始動搖國家權力一統天下的局面,在國家與社會一體化的格局轉變為國家與社會互動互補的時代,出現了極其多樣化的利益群體,及代表他們利益的社會團體,遍布社會的各種民間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其擁有的大小不等的社會權力的影響力與支配力也無處不在。允許這些團體根據法律提起維護公益的訴訟,與當代權利多元化和社會化趨勢正相契合。隨著公眾公益意識的一定發展,出現了一些以維護社會經濟公益為宗旨的社會團體組織,如消費者保護組織、環境保護組織等。通過這些團體,公眾可以更全面、更有效地參與管理公共事務。這些團體將一定範圍內個人的力量聚合起來,並與公民個體一起奠定了經濟公益訴訟的民眾基礎。

經濟公益訴訟與公民個人相比,社會團體具有訴訟能力優勢
鑒於經濟公益侵害行為實施者的強大性,其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一般的個人不論在哪方面都無法與其抗衡,面對經濟公益訴訟這一有力武器只能望之而不能用之,與公民個人相比,社會團體具有訴訟能力優勢,不同的社會團體基於對本團體相關的公共事務如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的了解與熟悉,在行使原告權利或承擔相應義務方面更加方便,以團體這一組織形式介入更能產生強大效應,其影響範圍更大。因此,筆者更傾向於在我國將來真正建立的經濟公益訴訟中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積極功效,構築起同各種危害經濟公益行為作鬥爭的經濟公益訴訟機制。經濟公益訴訟應被理解成是公眾參與社會經濟公益維護過程的一種程式制度,而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訴訟手段。公眾運用司法手段維護社會經濟公益,必將增強其保護社會經濟公益意識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信念,這一增強同時也為經濟公益訴訟的建立創造了良好的民眾基礎。

啟動主體

美國學者伯納得·施瓦茨就公益訴訟提起主體有過精闢的論述,他認為,如果複審訴訟保護的是公共權利,那么作為公共代表的立法機關就可以根據它的意願把保護公共利益的任務委託給別人。如果立法機關認為合適,他可以將任務委託給政府官員,例如委託給司法部長,甚至委託給私方當事人。即便這種訴訟的唯一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仍然可以說,被授權的人是私方法務部長。一旦這種訴訟提起了,“私方法務部長”不是保護他自己的利益,而是保護公共利益,他是依據法律維護公共利益。作為“私方法務部長”的訴訟當事人儘管與此訴訟沒有切身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係,但他們有代表公共利益的原告資格。縱觀各國,美國為此賦予納稅人、競爭者、消費者、社會團體以原告資格;德國賦予檢查官以公益代表人的資格;英國賦予檢察總長和地方政府以申請司法審查資格;日本賦予普通民眾以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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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2)

管理學是系統研究管理活動的基本規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學。管理學是適應現代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產生的,它的目的是:研究在現有的條件下,如何通過合理的組織和配置人、財、物等因素,提高生產力的水平。管理學是一門綜合性的交叉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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