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

公眾

對個人而言,公眾的基本含義有二:1、從廣義上說,公眾是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具有排己性。2、從狹義上說,公眾是除自己及與自己有相當關係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團體)外的人群,具有排他性。而與自己有相當關係或一定交往的人就是自己的特殊群體。如親戚、朋友、同學、鄰居、同事、員工、合作夥伴或單位等等。就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公眾必須是狹義上的公眾。如果法律意義上的公眾是廣義上的公眾,則立法毫無意義、司法會出現嚴重的邏輯錯誤和法理混亂,從而造成冤、假、錯案。

基本信息

詞語釋義

公眾 公眾
拼音:gōng zhòng

基本解釋:[general public] 大眾、大家、在公眾面前、公眾輿論、謀求公眾福利

詳細解釋:猶大家,大眾。 

出處:《朱子語類》卷十六:“譬如一事,若系公眾,便心下不大段管;若系私己,便只管橫在胸中,念念不忘。只此便是公私之辨。”《恨海》第十回:“棣華大驚道:‘這個如何使得!醫院雖說有人伏侍,那都是公眾的人,要茶要水,怎得便當?’”柳青《銅牆鐵壁》第十五章:“銀鳳拉住他的袖子,第一次在公眾面前依戀地定睛凝視著他。”

概念辨析

如:我國 《刑法》中所指的公眾,就必須是狹義上的公眾。正因為對“公眾”一詞沒有正確合適的法律定義和司法解釋,所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有被演變為“整人工具”的嫌疑,被許多法學家指責為僵法、惡法。正如《民主與法制》 記者王健在“同一起融資案分別被判非法集資和 民間借貸”一文中所述:法律上的陳舊與滯時,形成了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之間的灰色地帶。“非法集資”與正常的民間借貸的界限究竟在哪裡?社會公眾的質問,使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多年來一直處於法律界爭論的漩渦中。更為嚴重的是,出於對‘非法集資’的‘見仁見智’,司法混亂也開始抬頭!

特徵

1、排己性; 2、排他性;3、相關性;4、共同性;5、變化性;6、多樣性分類。

公眾的種類

一、按照公眾與 組織的關係,可以把公眾分為相關公眾與非公眾

公眾 公眾
1、相關公眾(又叫對象公眾)是指作為組織公關對象的具體公眾,包括個人、群體或其他組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相關公眾,如營利性組織,是指所有者、消費者。 2、非公眾是指與該組織沒有相關關係的個人、 群體、組織。從一般意義上講,任何人都會與他人或組織產生這樣那樣的聯繫,反之對組織而言也一樣。然而從具體的公關角度看,特定的組織,其對象公眾只能是特定的、明確的。那些與公關主體沒有相關關係的個人、群體、組織,只能是非公眾。 
二、從公眾發展變化角度,可把公眾分為潛在公眾與現實公眾
1、潛在公眾是指已經與組織發生了某種直接關係而自身卻尚未察覺的公眾。潛在公眾是由非公眾轉化而來的。 
2、現實公眾是指已察覺到與組織直接利害關係乃至已作出某種反應的公眾。現實公眾又分為知曉公眾和行動公眾,前者指已明確與組織發生了直接利害關係的公眾,後者指在此基礎上已作出反應的公眾。 
三、按照公眾與組織的密切程度,可把公眾分為內部公眾與外部公眾 1、內部公眾,是指由組織內部成員的一部分或直接隸屬於某一個組織的部門所形成的公眾群體,一般由員工、股東、部門構成。內部公眾的類別由形成公眾群體的相關問題來決定。 
2、外部公眾是指組織以外與組織有直接聯繫的個人、群體或組織所形成的公眾群體。不同的社會組織有不同的外部公眾,一般可分為 政府公眾、消費者公眾、媒介公眾、社區公眾等。 
四、按照公眾對組織的態度,可把公眾分為順意公眾、逆意公眾和獨立公眾 
1、順意公眾是指積極支持組織的公眾。他們既可能在組織之中,也可能在組織之外。他們對組織的方針、政策、行動持積極贊同、支持的態度,並在行動上熱情宣傳、主動配合。 
2、逆意公眾是指對組織的政策、行為持否定態度或抱有偏見敵意的公眾。他們可能是由於誤解,也可能是組織錯誤行動的受害者。 
3、獨立公眾是指介於上述兩類之間的公眾,他們對組織既不支持也不反對,或態度不明朗、不表態。獨立公眾存在著向上述兩類公眾轉化的可能性。 
對公共關係而言,順意公眾是基本的依靠力量,因而必須經常保持聯繫,尊重他們意見;獨立公眾是必須爭取的對象,通過積極的說服、引導,爭取使他們轉化為順意公眾:而逆意公眾則是組織急需轉化、縮小的對象群體,尤其是那些因組織錯誤行為傷害而轉過去的逆意公眾,組織必須採取積極對策進行挽救、補償,以求諒解。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爭取公眾的支持、理解,化解公眾的偏見、故意,從而使組織的生存發展更加順利。 
五、按照公眾對組織的重要性,可把公眾分為 首要公眾、 次要公眾和邊緣公眾 
公眾公眾
1、首要公眾是指與組織聯繫最為頻繁、最密切,對組織的前途、現狀最為關心、最有影響力的公眾,一般包括員工、股東、消費者等。 
2、次要公眾是指對組織的生存、發展有重要作用但沒有首要公眾那么關鍵的一部分公眾,如政府公眾,媒介公眾,社區公眾等。 
3、邊緣公眾又叫一般公眾,是指對組織的生存、發展具有一定作用但相關性有限的一部分公眾,如相對於企業而言,社區大眾、慈善團體、學校等即為邊緣公眾。 
六、從公眾穩定性角度,可把公眾分為 組織公眾非組織公眾 
1、組織公眾是指作為公關對象的各類組織。類型有社區型公眾、集團型公眾和權力型公眾。社區型公眾由組織所在地的居民組織、單位、社會團體組成;集團型公眾包括各類社會團體以及工廠、商店、學校等;權力型公眾是指政府及各類 行政管理機構。 
2、非組織公眾是指處於無組織狀態的個體公眾總和,一般包括流散型公眾、聚散型公眾、周期型公眾和固定型公眾。流散型指一種為特定目標或有規律聚集的公眾,如旅遊者、出差者等;聚散型公眾是指因某一臨時特定活動而聚集的公眾,如 展覽會、運動會的觀眾、報告會的聽眾等;周期型公眾是指按一定規律聚集的公眾,如競選時的選民、校慶時的校友、節假日的遊客等;固定型公眾是指在某些特殊理由驅使下與某組織或某種 商品保持穩定聯繫的公眾,如某種商品的發燒友。

公共關係學

公共關係學 公共關係學
公共關係學:20世紀90年代之前,學界一般稱為公關的對象,或者說客體為”公眾“(public)。 

“所謂公眾,即與特定的 公共關係主體相互聯繫及相互作用的個人、群體或組織的總和,是 公共關係傳播溝通對象的總稱。”  

公眾是與公關主體有利益關係並相互影響的組織、群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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