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公正

程式公正

在進行訴訟活動中,司法工作人員及訴訟參與人普遍比較重視的是實體法上的公正,而對於程式法上的不公正現象則比較寬容。實際上,無論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式公正,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為了實現實質上的正義。但是二者的側重點則略有不同,程式應當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決於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主要通過程式來體現。要達到普遍意義上的程式公正,必須在司法體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只有這樣,才能達成司法體制改革的終極目標—正義的實現。

模式

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在構築他的正義理論體系時,是以程式傾向為特色的。在他看來,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決於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主要通過程式來體現。羅爾斯把程式正義作為一個獨立的範疇加以類型分析,並根據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係將程式正義分為三種,即純粹的、完善的、不完善的程式正義。

(一)純粹的程式公正

所謂純粹的程式公正(pureproceduraljustice),指的是一切取決於程式要件的滿足,不存在關於結果正當與否的任何標準。其典型事例是賭博,只要遊戲規則不偏向某一賭客且被嚴格遵守,那么無論結果如何都認為是公正的。換言之,在純粹的程式公正的場合,只要程式規則不有利於某個特定的參加者,是否合乎正義就只取決於程式而不取決於結果。據此,羅爾斯指出:“在純粹程式正義中,不存在對正當結果的獨立標準,而是存在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式這種程式若被人們恰當地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的或公平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一些什麼樣的結果”。因此,“純粹程式正義的一個明確特徵是:決定正當結果的程式必須實際地被執行,因為在這些情形中沒有任何獨立的、參照它即可知道一個確定的結果是否正義的標準”。? 就民事訴訟程式而言,純粹的程式公正具有巨大的實踐優點,這就是:在滿足正義的要求時,它不再需要追溯無數的特殊環境和個人不斷改變著相對地位,從而避免了由這類細節引起的非常複雜的原則問題“。純粹程式公正在民訴訟程式中僅適用於程式問題。以送達為例,送達純屬於一項程式行為,不管送達的是何種文書,也不管送達文書的內容正確與否,公正的送達程式應當是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將文書送達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然而訴訟程式並不是一個完全自我封閉、邏輯自足的體系,程式所達到的最終結果是判決,判決是用來解決實體問題的。因此,純粹的程式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民事訴訟程式的理想狀態,要把它落實到現實的制度層面上去,還需要藉助於一些程式技術手段(如法律擬制)。?

(二)完善的程式公正

所謂完善的程式公正(perfectproceduraljustice),是指在程式之外存在著決定結果是否合乎正義的某種標準,且同時也存在著使滿足這個標準的結果得以實現的程式這樣的情況。在完善的程式公正的場合,雖然存在關於結果是否正當的獨立標準,但是程式總是導致正當的結果。其典型事例是蛋糕等分問題,只要設定了切蛋糕的人最後領取自己應得的一份這樣的程式,就能夠保證均分結果的實現。羅爾斯指出,完善的程式公正有兩個特徵:“首先,對什麼是公平的分配有一個獨立的標準,一個脫離隨後要進行的程式來確定並先於它的標準。其次,設計一種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式是有可能的”。可見,完善的程式公正具有兩個關鍵要素,即獨立的結果公正標準和保證結果公正的程式。?在民事訴訟程式中,的確存在著確定判決結果正當與否的獨立標準,這種獨立標準就是真實地再現爭執事實,正確地適用實體法。然而,要讓法官在有限的訴訟期限和程式空間內充分地、完全地再現程式之外的事實構成,達到客觀真實是極其困難的。因此,那種希望設計出一種訴訟程式,只要適用它就一定能實現結果公正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就現實的態而言,民事訴訟程式的公正只能算是不完善的程式公正。

(三)不完善的程式公正

所謂不完善的程式公正(imperfectproceduraljustice),是指“雖然在程式之外存在著衡量什麼是正義的客觀標準,但是百分之百地使滿足這個標準的結果得以實現的程式卻不存在”。在不完善的程式公正的場合,程式未必一定能導致正當的結果,程式之外的評價標準便具有重要的意義,其典型例子為刑事審判。在刑事訴訟中,即便法律被仔細地遵循,過程被公正恰當地引導,程式要件規定得非常完備,也還是不能完全避免錯誤結果的發生。民事訴訟也是如此。在這類案件中,錯判所導致的“不正義並非來自人的過錯,而是因為某些情況的偶然結合挫敗了法律規範的目的”,因此,羅爾斯說,不完善的程式公正的基本標誌是:“當有一種判斷正確結果的獨立標準時,卻沒有可以保證達到它的程式”。

為了彌補不完善的程式公正的場合有能確保正當結果的問題,便需要藉助於程式公正的正當化作用,普遍的做法是採用法律擬制,即通過追加一種所謂半純粹的程式公正使結果正當化,常見的有陪審制度、當事人主義的參與保障等措施。具體說來,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法院可直接予以認定;當事人訴訟上和解,可以直接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以及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和民訴中的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程式,都是在“客觀真實”不易達到時所採取的擬制規定。在這裡,理論上是不完善的程式公正,在制度上卻作為完善的或純粹的程式公正而發揮了作用。?

羅爾斯關於程式公正的上述三種分類較為恰切地反映了程式公正的性質。儘管程式公正總是被與通過程式而達到的結果公正聯繫起來考察,但是真正有意義的還是純粹的程式公正。羅爾斯的理論對人們的深刻啟示在於,“在對一種至少會使一部分人的權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響的活動或決定作出評價時,不能僅僅關注其結果的正當性,而且要看這種結果的形成過程或者結果據以形成的程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觀的正當性、合理性標準”。為了實現程式或者過程本身的正當性,把現實生活中不完全的程式公正通過一定的程式技術裝置轉換或擬制為純粹的程式公正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基本功能

第一,有助於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作為社會的構成分子, 每一個人都體現了人的種屬尊嚴,每一個人都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和發展前景,因此,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當具有平等的基本權利。國家有責任有義務保證社會成員的這種基本權利。同時,對於社會成員基本權利的保證必須通過制度化的安排來實現。任何口頭的承諾、習慣性的做法或是隨機性的行為都無法有效地保證人們的基本權利,相反,卻會使人們基本權利的保證問題陷入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在有關基本權利保證的制度安排當中,程式公正是一項重要的內容。通過公正的程式,人們既可以“預防”自身基本權利可能遇到的侵害,也可以矯正或是補救自身基本權利已經受到的損害。還有一點不應忽略的是,當一個人對於社會或其他人構成侵害時,並且這種侵害超過了一定的“度”,因而必須受到懲處,必須被剝奪某種基本權利時,那么,國家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式予以實施,而不能隨意地進行處理。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

第二,有助於協調複雜的社會利益結構。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和市場經濟進程的推進,社會分化程度越來越高,這主要表現在:社會的分工越來越細緻,職業分類越來越多樣化,社會的差異成分日益增多,社會利益結構也越來越複雜化。於是,社會各個利益群體的特定要求就必定會越來越明確和多樣化。另一方面,還需要看到是,在社會分化加深的同時,社會的整合程度也在不斷的提升,任何一個社會利益群體都越來越不可能脫離其他的社會群體而獨立地生存。社會各個利益群體之間必須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和衝突,必須進行有效的社會合作,以造成一種多贏的局面。因此,社會需要有一個能夠對社會各個利益群體的各種要求進行協調和“仲裁”的機制,而且這種機制必須是公平、公正的。程式公正實際上是提供了這樣一個場所,社會的各個利益群體包括邊緣化的社會群體在這裡能夠進行充分的表意和談判,在遵循必要的和共同認可的公正規則和程式的前提之下,形成相對來說能夠被社會各個利益群體接受的意見或做法。也許就某件事情來說,某個利益群體會明顯地“獲益”。然而,這種獲益是經過協商和協調的結果,是能夠被其他利益群體接受的,而且,由於這種結果符合程式公正的要求,所以也就意味著其他利益群體可期望的未來的合理利益同樣能夠得到保證。由此可見,從長遠的眼光來看,程式公正能夠有效地協調複雜的社會利益結構,防止在社會經濟資源方面占據優勢的社會利益群體左右社會經濟政策局面情況的發生,從而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合作,提升社會整合程度。

第三,有助於限制政府權力對於社會公正的不當干擾。本來,國家權力的主要功能在於立足於社會的整體利益,促進社會的公共事業。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維護社會公正,消除不公正現象,並防止不公正現象的出現,而不是製造或加重不公正現象。但是,有時由於權力的過分集中,或者是由於權力同自身的利益之間的邊界不夠清晰,因而權力有時會出現異化的現象,即濫用權力,使權力成為獲取權力集團自身利益的工具。於是,政府在制定或是實施有關公正政策時就會明顯地表現出一種特定的利益偏好。這就會造成十分有害的後果,直接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而程式公正可以在不小的程度上限制權力對於社會公正的干擾。一旦進入了程式公正的範圍,那么,通過必要的公眾參與、專業諮詢、分工、間隔、民主決策等等,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證相關的公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防止權力與特定的利益群體相結合,並進而損害其他利益群體情形的發生。比如,在法律領域,為了防止法律職業集團的不公行為。

第四,有助於減少社會公正實現過程中的技術性失誤。即便是人們在制定和實施同公正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時能夠本著公正的基本理念,但這只是結果公正的必要條件,而不是結果公正的充足條件,仍然還不能保證結果的公正性。需要看到的是,在程式公正當中,有不少屬於技術性、操作化的具體內容。這部分內容同樣是十分重要的。否則,如若缺少這部分內容,那么,程式公正仍然不會是完整的,隨意的、盲目的決策仍然難以避免,由此所導致的結果仍然會陷入一種低效或是無效的狀態,嚴重者甚至會造成一種負面的社會效應。同傳統社會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現代社會,社會的構成成分越來越紛繁多樣,社會的各種環節越來越複雜。一種社會現象的相關事物越來越多,一個社會群體在公正對待方面所涉及的信息量往往是很大的。這就對程式公正提出了很高的技術性要求。比如,相關信息的充分收集、整理和公開,相關政策實施的信息反饋及修正機制,某項資源公平分配額度或損失補償份額的測算等等技術性的工作,對於完整的程式公正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顯然,完整的程式公正可以通過準確性、公開性等基本的要求,減少相關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技術性失誤,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結果的公正。

第五,有助於形成社會成員對社會的普遍認同和信任。實際上,程式公正還承載著社會成員對於公正的一種期望。程式公正是要保證社會公正實現的最大機率。程式公正雖然不能保證每一項具體結果都是公正的,但是能保證大多數結果是公正的,而且還可以為糾正少數的不公現象留有餘地。從某種意義上講,人們對於程式公正的看重並不亞於結果公正(實質公正)。只有具備程式公正,人們才會普遍感到整個社會的公正是可能之事。因此,一旦程式公正成為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那么,社會成員就易於對社會採取一種普遍認同的態度,形成一種普遍的信任。這種認同和信任有助於減少社會群體之間的隔閡和牴觸,減少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進而有助於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總而言之,程式公正對於社會公正理念的實現,進而對於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種作用從另外一個角度或許更能得以說明,即:沒有程式公正意味著什麼?一個社會如果缺少程式公正,那么就意味著社會成員對社會的普遍認同程度和信任程度會迅速降低,意味著權力對於社會公正的干擾不可避免,意味著社會公正實現過程中的技術性失誤會大量出現,意味著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意味著社會利益結構難以協調。在這樣的條件之下所制定的法律或是政策必定具有隨意性和不確定性的特徵,甚至會對社會成員造成種種威脅。

基本特徵

第一,普惠性。在傳統社會,強勢社會群體和邊緣化社會群體之間涇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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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占據優勢的既得利益集團往往會按照自己的偏好來左右一切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制定,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並通過侵占或剝奪他人的利益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利益。大多數社會成員以及邊緣化社會群體的基本尊嚴和基本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其公正對待問題處在一種十分不利的境地。在現代社會,隨著現代化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人類的平等、自由、合作等基本的價值理念逐漸生成並逐漸為社會成員所廣泛認同,成為社會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與之相適應,程式公正具有了現代的基本價值取向,融入了平等、自由和合作的基本價值理念。程式公正的這種基本價值取向首先體現為普惠性。程式公正的基本宗旨在於保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在於使社會成員普遍受益。程式公正的普惠性的基本要求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每一個社會群體的尊嚴和利益都應當得到有效的維護,任何一個社會群體尊嚴和利益的滿足都不得以犧牲其他社會群體和社會成員的尊嚴和利益為前提條件。普惠性是程式公正的首要原則,是程式公正各個環節各個部分的基石、出發點。

第二,公平對待。從某種意義上講,程式公正的公平對待特徵是程式公正普惠性特徵的具體化。公平對待是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在操作層面上的具體體現。程式公正中的公平對待至少有兩層含義。第一含義是,在處理同樣的事情時,應當按照同一尺度,“即個人和權力機關應對同等情況下的他人一視同仁。”如果是有所差別的話,也應當是因事而異,而不能因人而異。需要說明的是,其主旨在於保護每一個人基本的平等的權利,而不是要造成平均主義的現象。因為,平均主義是要消除一切差別,即不但否定了因人而異,同時也否定了因事而異。程式公正中公平對待的第二層含義是類似於法律界所說的“無偏袒地中立”,即:“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解決糾紛者應當保持中立,法官並不參與爭議,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預,公正無私且不懷偏見。結果中不應包含糾紛解決者的個人利益;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程式公正的公平對待特徵要求,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必要的規則體系,使制定和實施政策的直接當事人不能將自己的利益傾向和偏好體現在相關的政策之中,簡而言之,就是不能“夾帶私貨”。

第三,多方參與。法律界的這一原則有助於人們對於程式公正的參與性特徵的理解。在傳統社會,在事關法律和重要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人們的參與及其與之相關的表意渠道十分有限,不少社會群體尤其是底層的社會群體甚至談不上參與和表意。在現代社會,隨著民主化進程的推進,社會成員的參與及意識得以普遍的形成,他們有責任、有能力也有願望參與重要社會事務的討論和制定。因此,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時,應當也必須讓多方人員參與,尤其是要允許相關社會群體有充分的參與和表意的機會,使之能夠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維護自己的利益。比如,當制定一些同工人群體或是農民群體或是女性群體有關的政策如就業法、失業保護政策、農民保護政策、女工保護政策時,必須允許這些群體的代表參與和表意。否則,便是不公正的,並使相關的政策缺少了起碼的“正當性”(合法性)。程式公正的參與性特徵不僅體現出一種對人的尊重,使得同社會公正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易於讓人們接受因而更具有可行性,而且,還能夠防止程式當中的許多流弊,提高相關機構的信譽。需要指出的是,應當為社會邊緣群體留有特別的參與和表意的渠道,使其權利和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第四,公開性。無論是公正政策的制定還是公正政策的實施,無不是以占有必要的信息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程式公正來說,還存在著一個誰“享用”信息的問題。這就涉及到一個信息的對稱問題。所謂信息對稱是指社會群體、社會成員對於事關切身利益的信息具有平等知曉的權利。信息占有的對稱性對於程式公正整體是十分重要的,是程式公正的必要條件。同某項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相關的信息如果出現了不對稱性的情形,即一方是對相關信息相對充足的占有,而另一方則是相關信息的匱乏,那么,社會群體和社會成員就難以做到有效的參與,無法得到公平對待,進而程式公正也就無從談起。況且,一方通過壟斷信息可以在制定和實施政策的過程中進行種種舞弊活動,比如,可以通過信息的不對稱對於其他社會群體進行各種類型的欺騙和誤導。因此,為了防止信息的不對稱,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將相關的信息向全社會充分公開。

第五,科學性。程式公正應當既是公正的,同時又應當是有效、穩定的。因此,程式公正還包含著一些技術方面的要求。這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相關信息的充分化及準確性。而且,在信息的收集過程中,信息經過種種環節的傳遞,難免出現程度不同的失真情形;再者,即便是一些最為原始的信息,也並不就一定具有真實性,而需要對之進行必要的甄別處理。只有保證了相關信息的充分化和準確性,才能使程式公正具有起碼的事實依據。否則,程式公正問題無從談起。其二,應當具有必要的評估機制和修正機制。由於現實社會的複雜多樣性以及人們認識能力的種種局限性,很多重要的重要政策需要有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其公正程度有一個逐漸提高的過程。這就需要對其實施的實際效果進行必不可少的評估,分析其不足之所在,爾後經過必要的修正,從而達到一種相對公正和有效的狀態。總之,政策制定和實施的科學性,有助於確保程式公正的及時性和相對穩定性,並進而有助於提升程式公正整體的信譽度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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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的新辭彙(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法制、社會等方方面面快速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也產生和引進了許多新的辭彙,或對某些辭彙賦予了新的涵義,每一個辭彙都記錄了中國發展的一個側面,濃縮著一段中國進步的精彩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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