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

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作者仇曉敏,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於2010年出版.

基本信息
作 者: 仇曉敏 著
出 版 社: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ISBN: 9787811398748
出版時間: 2010-01-01
版 次: 1
頁 數: 313
裝 幀: 平裝
開 本: 大32開
所屬分類: 圖書>法律>刑法
內容簡介
《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基本論點是量刑作為一種刑事司法行為,不僅是個實體問題,也是個程式問題。面對司法實踐中令人擔憂的量刑偏差現象,不僅應該通過刑事實體的路徑予以改進,程式路徑亦有其功效。筆者運用刑事一體化、比較與借鑑及構造分析等方法,對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視角的引入、量刑中的權力(利)配置與運行、獨立量刑程式、量刑中的證據運用以及量刑公正救濟程式等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論述。筆者認為,量刑中的權力(利)配置與運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核心,量刑程式是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載體,量刑中的證據運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關鍵,而量刑公正的救濟程式則是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保障。在現實考察與前瞻思考相結合的基礎上,力圖構建完整的量刑公正程式路徑理論。全書除導論外,共分五章,29萬多字。 量刑公正具有兩方面的評價標準,一是罪責刑是否相適應,二是量刑是否一致。“罪責刑相適應”主要用於評價單個犯罪行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一致”用於評價不同的犯罪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刑罰效益的關鍵環節,也是保障犯罪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然而,量刑公正的對立面,量刑偏差現象卻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人們為了追求量刑公正的目標,從實體上採取了諸如量刑指南、電腦量刑和數位化量刑等多種方式,但是效果並不佳。其實,量刑不僅是個實體問題,也是個程式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量刑公正不僅包括實體公正,還包括程式公正的內容。程式是達到量刑公正目標的重要路徑。 量刑領域中的權力(利)的配置與運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核心。刑罰裁量權,是指量刑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業已定罪的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以及判處什麼刑罰予以酌情決定的權力。刑罰裁量的標準、根據以及裁量的主體是刑罰裁量權的三大要素。刑罰裁量應在報應的基礎上,再根據功利的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刑罰裁量應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根據,同時還要考慮刑事政策的需要;刑罰裁量應注重法官的選拔與培訓,注重完善合議、陪審、級別管轄等制度,以儘量減少刑罰裁量主體因素對量刑公正可能存在的消極影響。量刑建議權,是指檢察官在案件起訴時或庭審過程中,把對被告人量刑的意見,向法院表示的權利。量刑建議權雖然只是公訴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公訴人的訴訟義務,卻是法院公正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是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重要方式,具有限制抗訴和抗訴的功能。我們看待量刑建議權應該採取辯證的態度,確立量刑建議權行使與否由檢察官自由裁量的原則;對於實行量刑建議制度的案件,要注意配套措施的完善。量刑辯護權,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指控人的指控,向審判機關提出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的意見,以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權利。量刑辯護權包括獲悉有關量刑信息的權利、對不利的量刑信息進行質疑和質證的權利、發表量刑意見的權利、量刑答辯的權利等內容。量刑辯護權與量刑建議權、刑罰裁量權成為量刑領域中運行的三大主要的權力(利)。量刑理由展示制度是連線刑罰裁量權與量刑建議權和量刑辯護權的紐帶,量刑協商制度中三種權力(利)的互動關係卻呈現出一定的異化。 獨立量刑程式是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載體。世界範圍記憶體在著兩種量刑程式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國家的獨立量刑程式模式,二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混合量刑模式。我國現有的量刑程式屬於混合量刑模式。定罪與量刑在理念、原則、性質與任務、審理依據、審理內容以及適用證據規則上存在諸多差別,這些都要求將量刑程式從定罪與量刑合一的審判程式中獨立出來,以體現量刑程式的特殊性。但是,實踐中有的案件沒有獨立於定罪事實的量刑情節,有的案件控辯雙方無意願對量刑問題發表意見。因此,要樹立獨立量刑程式不是刑事審判必經程式的理念。是否啟動獨立量刑程式,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控辯雙方的選擇具體決定。關於獨立量刑程式的模式,目前有相對獨立量刑程式和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式兩種模式之爭。兩種程式各具優劣,但從量刑程式改革的目的,改革前後的比較以及兩種方案的理由及面對的問題等多個角度來看,採取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式改革利大於弊。是否在定罪程式與量刑程式之間設定一定的時間間隔,不可一概而論,而應該根據被告人是否認罪、案件的嚴重程度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願等因素作不同的選擇: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或者案情簡單、不需要特別收集量刑證據的案件,定罪程式與獨立的量刑程式之間不需要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對於有可能判處重刑特別是死刑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希望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以準備量刑程式的案件,則兩個程式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我國在構建獨立量刑程式時,還應該完善量刑前人格調查制度和量刑庭審程式。 量刑中的證據運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關鍵。“量刑證據”,是指證明量刑事實存在與否的證據。“量刑證據”概念的提出,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體現了獨立量刑程式的要求,不僅豐富了證據的分類理論,而且為證據分類研究開闢了一個新的視角。量刑程式中的待證事實包括可以與犯罪行為區分的量刑情節和處罰條件的事實;量刑程式中的免證事實,主要是指本來應由證據證明的量刑事實,由於在先前的程式或司法裁決中已經被確認而不需在量刑程式中再次予以證明的事實。在量刑程式中,量刑情節的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證明程式與定罪程式並不相同。證明責任的分擔,應該作不同的分配:附屬於犯罪行為的與犯罪行為不可分的案中量刑情節,證明責任只能由控訴方承擔;其他量刑情節,則應該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控辯雙方共同承擔。定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證明標準不能籠統規定:首先,定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證明標準應該有所區分;其次,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與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的證明標準應該有所區分;再次,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量刑情節的證明標準應該設定最為嚴格,達到“確定無疑,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程度;最後,量刑情節的證明,應該堅持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量刑情節的證明程式較之於定罪事實的證明程式,也有諸多特殊之處:量刑證據的舉證應該與定罪證據的舉證分階段進行;對量刑證據的質證並不必然要求實行交叉詢問的方式;在獨立的量刑程式中,對量刑證據的認證並不要求適用定罪程式所適用的關聯性規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於自首、立功材料、年齡證據和品格證據對量刑具有特殊意義,因此在對這三類量刑證據的審查認定中,需要特別注意。 量刑公正的救濟程式是量刑公正之程式路徑的保障。量刑公正之救濟程式,是指在量刑過程中,有關當事人的公正量刑的要求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時,有權要求相關機關採取法律措施予以糾正,或者相關上級機關依職權主動予以糾正的程式。量刑公正之救濟程式包括量刑公正之抗訴程式、量刑公正之再審程式、法定刑以下量刑之核准程式以及專門針對死刑裁決的死刑覆核程式。量刑抗訴理由可以分為量刑不當和量刑錯誤,量刑再審理由可以分為量刑錯誤和量刑明顯不當。將對量刑不服的抗訴程式和再審程式與普通的抗訴程式和再審程式作出區別,不僅是現實的需要,也是適用不同的審理方式和原則的需要。量刑公正之抗訴救濟和再審救濟程式,除死刑案件之外,其審理範圍和審理方式並不應籠統地適用我們平時所主張的全面審理原則和開庭審理方式。在量刑抗訴和量刑再審程式中,應該採納抗訴不加刑和再審不加刑的原則。死刑覆核程式對於保障死刑適用的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之際,我們應該重點把握覆核死刑的標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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