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新河

永定新河

永定新河位於天津市市區北側,是天津市北部的防洪屏障,河道全長66公里,是海河流域北系永定河、北運河、潮白河和薊運河的共同入海河道,永定新河右堤作為天津城市防洪圈北部防線,對2700平方公里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的防洪安全起著決定性作用。

基本信息

簡介

衛星圖片:解放後開挖了河道寬400米的永定新河,治理了獨流河、子牙河等入海河道,提高了排 ...衛星圖片:解放後開挖了河道寬400米的永定新河,治理了獨流河、子牙河等入海河道,提高了排 ...

永定新河位於天津市市區北側,是天津市北部的防洪屏障,河道全長66公里,是海河流域北系永定河、北運河、潮白河和薊運河的共同入海河道,永定新河右堤作為天津城市防洪圈北部防線,對2700平方公里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的防洪安全起著決定性作用。

永定河系

基本情況

永定河系是海河流域七大水系之一,位於東經112°~117°45’、北緯39°~41°20’,東鄰潮白河、北運河,西鄰黃河,南為大清河,北為內陸河。流域面積47016k㎡,其中山區面積45063k㎡,平原面積1953k㎡。永定河全長747km,流經內蒙古、山西、河北、北京、天津五省、市、自治區的43個縣市.永定河上游有桑乾河和洋河兩大支流,至懷來縣朱官屯匯合後稱永定河,在延慶縣納媯水河,經官廳水庫流入官廳山峽(官廳水庫至三家店區間)。從官廳至朱官屯河長30km,官廳山峽河長108.7km,至三家店流入平原。上游洋河是永定河主要支流之一,發源於內蒙古興和縣,上源有三河,即東洋河、西洋河和南洋河,三河於柴溝堡附近岸莊屯匯流後稱洋河。洋河流域面積16933k㎡,幹流由岸莊屯至朱官屯河長106km,東洋河河長135km,流域面積3674k㎡;西洋河河長56.3km,流域面積980k㎡;南洋河河長100km,流域面積2890k㎡。桑乾河是永定河另一主要支流,上源為山西的元子河與恢河,兩河於馬邑附近匯合後稱桑乾河,河長437km,流域面積26547k㎡。洋河和桑乾河匯入官廳水庫,以下稱永定河,官廳水庫至屈家店河長250km,洪水傳播時間約為70小時左右。官廳至三家店河長108.7km,洪水傳播時間為6~8小時。官廳山峽區間流域面積為1600k㎡,縱坡平均為1/320,位置在北京西郊門頭溝區,山峽區間內流入永定河的支流有清水河、湫水河等。

河道情況

三家店以下河道全長約200km,分為三家店至盧溝橋、盧溝橋至梁各莊、永定河泛區和永定新河四段。

1、三家店~盧溝橋段:三家店至盧溝橋段全長17km,三家店至盧溝橋段左堤為石堤,已按可能最大洪水的標準設防,堤防超高0.7m,1993年北京市完成了該段河道疏挖整治,修築了右堤,右堤按50年一遇洪水位超高1.50m的標準,修築堤防15.2km,局部進行了護砌,已基本達到五十年一遇的設計標準。為確保左堤安全,在右堤下段預留了劉莊口門,口門上口寬700m,底高程為五十年一遇洪水位,當來水超過4000m3/s時,啟用口門分洪。當永定河發生五十年一遇洪水,流量達到4380m3/s時,左堤超高為2.6~9.2m,右堤超高大多在2.0m以上,基本滿足原設計行洪要求。

2、盧溝橋~梁各莊段:盧溝橋至梁各莊段河道長約57km,經過逐年治理,兩岸堤防整治培修,左堤已達到或超過設計標準,超高2.5m,頂寬10m;右堤基本達到設計標準,超高1.5m,頂寬8m,個別險工段背水面作了後戧。該段河道縱坡為1/1000~1/2500,河道為地上懸河,河床較堤外地面高出5~7m。河床及堤防多為沙質,中泓遊蕩,極不穩定,河道險工多,抗洪能力很差。盧溝橋至梁各莊段河道的設計治導線已經形成,沿岸有各類護灘護岸工程380餘座(組)。兩岸堤防經過整治,部分內坡已完成護砌,左右堤已基本達到泄流2500m3/s的標準,左堤超高2.5m,右堤超高1.5m。

3、永定河泛區段:永定河泛區自梁各莊至屈家店樞紐河道全長約67km,是永定河中下游緩洪沉沙的場所,泛區內地形自西北向東南傾斜,微地形變化大,河道縱坡具有上、下段較陡,中段較緩的特點,左右大堤堤距一般為6~7km,最寬處達15km,總面積約500km2,左岸有天堂河、龍河,右岸有中泓故道等排瀝河道匯入。

4、永定新河:永定新河自屈家店至北塘鎮入渤海全長約62km,開挖於1971年,左岸有機場排水河北京排污河、潮白新河、薊運河匯入,右岸有金鐘河、北塘排污河、黑豬河等排瀝河道匯入,各支流匯入口均設有擋潮閘以防海潮倒灌。永定新河全部是深槽行洪為主的複式河槽,大張莊以上為三堤兩河,其中永定新河寬300m,新引河寬200m;大張莊以下河寬500~600m。河底縱坡上段26km為1/13000,下段36km為1/9000。右堤是天津市城市防洪堤的北部防線,直接關係到天津市和京山鐵路、京津塘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

百年一遇洪水校核

永定新河河道按五十年一遇洪水設計,百年一遇洪水校核。28+192擋潮埝以上河道已於近年按設計主槽斷面進行了清淤,在設計和校核水位情況下,河道行洪能力分別達到1400m3/s和1800m3/s。28+192擋潮埝至53+000段河道清淤工程完成後,在清淤末端53+000修建臨時擋潮埝。河道水位按校核洪水位控制,擋潮埝以上過流能力已達到900m3/s。同時,由於53+000擋潮埝的修建,加速了埝下河道的淤積,使埝下河道的過流能力下降至600m3/s。當上游來水超過河道下泄能力時,打開七裏海分洪口門向七裏海臨時滯洪區分洪。

官廳水庫

遇100年一遇以下洪水,經水庫調蓄控制下泄流量不超過600m3/s。官廳水庫下泄洪水與官廳山峽50年一遇洪水組合後,其洪峰流量為4930m3/s至盧溝橋,由盧溝橋攔河閘控泄2500m3/s經原河道下泄入泛區,其餘2430m3/s經小清河分洪閘入大寧水庫,經大寧水庫調節後控泄214m3/s入小清河。50年一遇洪水經泛區調蓄,並納天堂河、龍河瀝水,至屈家店洪峰流量為1800m3/s,其中400m3/s由北運河經海河幹流入海,1400m3/s經由永定新河於北塘入海。

攔河樞紐工程

永定河上建有三家店、盧溝橋、屈家店三座大型樞紐工程。1957年建三家店攔河閘。盧溝橋樞紐工程1985年1月開工建設,包括永定河攔河閘、小清河分洪閘改建、大寧滯洪水庫工程三個組成部分。攔河閘、分洪閘於1986年竣工,大寧滯洪水庫於1987年基本建成。屈家店樞紐工程包括新引河進洪閘、北運河節制閘、永定新河進洪閘三個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 37 號

海河獨流減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4月15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陳 雷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海河獨流減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河流域海河、獨流減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的管理,維護河口的行洪、排澇和納潮等功能,保障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區防洪安全,促進河口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河、獨流減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以下稱三河口)管理範圍內進行治理、開發、保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三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整治、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保障行洪排澇暢通,維護潮汐吞吐,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負責三河口治理、開發和保護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永定新河河口治理、開發和保護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三河口綜合整治規劃是三河口治理、開發、保護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三河口綜合整治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三河口管理範圍內的港區建設、航道整治、灘涂開發、鐵路、公路、水產養殖等專業規劃,應當與三河口綜合整治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三河口規劃治導線是三河口整治與開發工程建設的外緣控制線,除河口整治水利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設不得超越規劃治導線。
整治河口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規劃治導線確需調整的,必須經科學論證,並按照規定的程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七條 根據三河口綜合整治規劃,三河口管理範圍為:
(一)海河河口管理範圍:
1.縱向為海河防潮閘閘上500米至閘下14300米,橫向閘上以河道兩岸防洪牆為界,閘下以規劃治導線為界,有導堤的以導堤外坡腳線以外15米為界;
2.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場以圍堤外坡腳線以外15米為界;
3.河口疏浚工作場地。
(二)獨流減河河口管理範圍:
1.縱向為獨流減河防潮閘閘上500米至閘下9000米,橫向閘上以河道兩岸堤防外坡腳線以外30米為界,閘下左側3080米以上以左堤為界,3080米以下至9000米以規劃治導線以外200米為界,閘下右側2965米以上以右堤外坡腳線以外30米、海擋和大港分洪道南堤及其延長線為界,2965米以下至9000米以規劃治導線以外2500米為界;
2.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場以圍堤外坡腳線以外15米為界;
3.河口疏浚工作場地。
(三)永定新河河口管理範圍:
1.縱向為永定新河防潮閘閘上500米至閘下19000米,橫向閘上以河道兩岸堤防外坡腳線以外30米為界,閘下左側13000米以上以規劃治導線為界,13000米以下至19000米以規劃治導線以外1150米為界,閘下右側9000米以上以規劃治導線為界,9000米以下至19000米以規劃治導線以外1150米為界;
2.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場以圍堤外坡腳線以外30米為界;
3.閘下水下拋泥區;
4.河口疏浚工作場地。
規劃治導線調整時,河口管理範圍相應作出調整。
海河和獨流減河的河口管理範圍由海河水利委員會會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界定。
永定新河的河口管理範圍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界定,並報海河水利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在三河口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以及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的,應當由海河水利委員會按照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審查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並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九條 在海河和獨流減河的河口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輸送帶、渡口、管道、纜線、排污口、海岸防護整治工程等工程設施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按照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等有關規定審查同意並實施監督管理。
在永定新河的河口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前款所列大中型工程設施的,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由海河水利委員會按照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等有關規定審查同意並實施監督管理;前款所列的其他工程設施,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等有關規定審查同意並實施監督管理,並報海河水利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在三河口管理範圍內,進行城市建設、工業、交通、港區生產運營、石油開採、鹽業、農業、漁業、旅遊、灘涂開發等有關活動,必須符合三河口綜合整治規劃,不得妨礙行洪、排澇、納潮和河口整治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在三河口管理範圍內,從事各種開發利用活動造成河口淤積或者行洪障礙,影響河口行洪、排澇和納潮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清淤或者清除責任。
三河口管理範圍內已修建的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工程設施,對河口行洪、排澇和納潮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必要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海河水利委員會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改建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 防洪清淤排泥場需要占用的土地,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防洪清淤排泥場用地,破壞清淤工程設施。
需要開發利用海河河口和獨流減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場的,必須經海河水利委員會同意;需要開發利用永定新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場的,必須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在三河口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三)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護堤地上建房、開渠、打井、挖窖、葬墳、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等活動;
(五)損壞閘壩和堤防上的設施、標誌樁、水文和測量標誌、通信設施等。
第十五條 在海河河口和獨流減河河口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海河水利委員會批准;在永定新河河口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爆破、鑽探、棄置砂石或者淤泥、挖築魚塘;
(二)在河口灘地和灘涂上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三)在河口灘地和灘涂上開渠,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十六條 在三河口地區開採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採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十七條 三河口整治與建設,應當符合三河口綜合整治規劃和國家規定的防洪等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三河口綜合整治規劃,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分別對三河口進行清淤疏浚,維持行洪、排澇和納潮暢通。
防洪清淤排泥場和導堤建設工程應當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由海河水利委員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規定的許可權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管理的河口整治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經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規定籌集。
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口整治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經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及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籌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口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採取行政措施,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在三河口管理範圍內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採取行政措施,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海河水利委員會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三河口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採取行政措施,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侵占防洪清淤排泥場用地,破壞清淤工程設施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採取行政措施,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採取行政措施,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海河水利委員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防洪清淤排泥場,是指為維護河口行洪、排澇、納潮暢通,實施河口清淤疏浚工程設定的貯泥場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永定新河防潮閘正式啟用

新華網天津頻道2010年4月3日信息。隨著兩孔閘門平穩提升,河水通過閘孔順利下泄入海,國家重點防洪工程——永定新河治理一期工程防潮閘日前成功通水。該工程將於今年5月底前全部建成,確保今年汛期發揮防洪擋潮效益。永定新河自1971年開挖後,由於河口未建擋潮閘,河道長期受潮水控制,泥沙不斷淤積河道,行洪能力由原來的1400-4620立方米每秒降至現狀的600-1500立方米每秒,導致永定河、北運河、潮白河和薊運河洪水基本失去入海出路。一旦上游發生較大洪水,將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在水利部和天津市的推動下,永定新河治理一期工程於2007年正式開工建設,作為一期工程核心內容的永定新河防潮閘主體工程於2008年6月開工,今年5月底前防潮閘工程將全部建成。屆時,防潮閘將把沉沙擋在河口外,使永定新河上游和潮白新河的洪水安全下泄入海,確保海河流域、特別是天津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的防洪安全。

潮白北運薊運河水系的河流

本任務盤點構成潮白北運薊運河水系的各河段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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