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點,主張司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非經司法機關,非經正當司法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司法獨立”源於資產階級的分權學說,從歷史上看,它的提出是具有進步意義的。它是新興資產階級為對抗封建帝王的專制統治,特別是反對專制君主控制司法機關,隨意逮捕、審訊甚至處死臣民而進行的一種抗爭,是資產階級反對王權專橫暴戾統治的一面大旗。201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表《亮劍西方“司法獨立”有法可依》文章,解釋西方的“司法獨立”與我國憲法規定的獨立審判權、獨立檢察權,有重合的內容,即司法權不受非法干預。

基本信息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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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的司法獨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異,不過,作為共同的司法原則,它還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則就不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衡量社會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標。司法不獨立的社會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礎——程式化的運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亂。

兩個層面

司法機關司法機關

司法獨立包括兩個層面,一是觀念層面,二是制度層面。就觀念層面而言,司法機關應當形成自己的職業化的觀念,即形成司法職業所共有的某些理念,這些理念保證法官在類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類似的客觀的而非純個人的判斷。制度層面的內容要求司法人員能按自己的觀念和規則辦事。兩者缺一不可,相互促進。

就制度層面而言,司法獨立要求做到:(1)司法權由司法機關(法院)統一行使,不受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干預,公民個人或非國家機關的社會團體更不能幹預。當然,立法機關可以對司法機關予以監督,但主要是通過立法手段及對法官的彈劾權進行監督,不得干預個案的審判。(2)司法系統內部的互相獨立,即一個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不受另一個司法機關的干預。法院上下級關係只是審級關係,上級法院除依抗訴程式、調卷令等有關程式對下級法院的審判行為予以監督外,不得干預下級法院的審判。(3)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這是指一個法院內部不存在上下級服從關係。法院是法官辦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話來講,法院裡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話來說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從任何別的權威。(4)法官保障制度。這是從社會地位、經濟收入方面保障法官無所顧及的捍衛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來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級。這就包括由法律規定法官的職權,不可削減的待遇及其職位保障。對職位通常採用兩種辦法:一是終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內容之一。

法官獨立

法官獨立還有一個不可忽略的但是難以達到的目標就是法官的非政治化、非政黨化。法官非政治化是法官進行司法審查特別是針對高官的司法審查的重要制度基礎。因為如果不獨立於一定的政治集團,法官在碰到與政治相關的案件的時候,就會產生“自己人審自己人的問題”或者反過來產生“自己人審判外人”的情況。第一種情況使司法失去社會信任,使社會產生“審判是演戲”的感覺。第二種情況使法官失去當事人的信任,因為當事人確信法官有政治偏見(法官與他不屬一個政黨)。這兩種情況都有違法官中立的原則,它會將中立的審判變成“政治的審判”。這一點在西方經歷了相當長的時間才得以糾正。美國經典的憲法案件——1803年“午夜派職案”的起因就是因為當時的美國司法不獨立於政治,兩大政黨都要利用司法達到政治目的。當時的聯邦黨人對付民主黨人的辦法之一是判處民主黨人以“叛國罪”。因為他們同情法國革命,而當時法國是美國的敵人。正是因為司法可以為政黨的政治目的所用,才有聯邦黨人和總統亞當斯在下台前一天夜裡還在忙於任命自己的黨員做法官,因而引發了這場有關憲法危機的訟案。

基本內涵

獨立內涵

說起司法獨立,人們往往認為它意味著法院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固然不錯,但是司法的獨立性還應當包括更多的內涵。把事物認定為獨立,至少應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該事物與其他事物之間存在明顯的界限;二是該事物具有與眾不同的運作方式和規律。對司法而言,前者主要是指機構與許可權的獨立;後者則意味著推理模式與程式的獨特。機構與許可權上的分立構成了司法獨立的物質基礎,而司法推理模式與訴訟程式顯示的則是司法活動的獨立個性,這對於司法獨立的真正實現同樣具有實質性的意義。

特質

事實上,獨特的法律推理模式正是現代法治條件下司法運行的一個重要特徵,法律推理具有使自己區別於科 學解釋以及政治、倫理、經濟論證的方法與風格。這種獨特的法律推理模式不僅確保法律共同體所獨有的職業特色,而且使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有效抵禦政治、道德等因素的不恰當滲入,進而維護司法的獨立性和依法而治的法治精神。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式和原則把待決案件事實置於法律規範構成要件之下的活動,它具有多方面的特質:

首先是以嚴謹的邏輯性體現形式正義的要求。作為一種思維形式,法律推理與普通的邏輯推理並無二致。邏輯規律表明,凡帶有必然性的推理,其結論必定以某種方式包含於前提之中;凡前提中根本沒有的東西,就不可能出現在結論中。在這個意義上,司法判決本身就存在於法律規範之中,而不是立法者未曾意料的新結論。因此,法律推理的邏輯性質使得法官的司法活動與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取得了一致性,同時,法律推理的邏輯性質還意味著平等而無偏見地實施公開規則,而這正是形式正義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以嚴格的程式性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司法過程中的法律推理是在特定的訴訟程式中展開的。訴訟程式的意義在於:當事人按照法定的順序、方式充分陳述自己的權利主張和事實主張,展開辯論,並對各項訴訟權利的行使做出理性選擇。法官則在這些程式中公平地聽取各方的意見,整理爭論點,在當事人參與、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形成判決。嚴格的程式通過保障公民的程式性權利達到對實質性權利的享有和運用,同時也保障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與司法過程的民主性。

再次是以價值的中立性抵禦各種非法律因素的侵擾。一般而言,法律規範總是要負載一定的價值,而在多元價值的社會中,立法活動常常要以價值的權衡、價值的估量為基礎。但是,法官對法律規範的解釋與適用卻不能與立法活動相雷同,而應當獨立於社會上各種關於價值觀念的爭議和評價;在法律推理過程中,他必須以實現法律規範及內含價值為最高宗旨,排除各種非法律的價值因素,如政治爭議、道德評價等對司法過程的干擾。儘管有人對完全意義上的價值中立持懷疑態度,但是可以確信的一點是,法律推理如果失去了應有的中立性,不僅司法獨立會成為一句空話,甚至會重蹈人治的老路。

現實體現

檢察機關檢察機關

司法獨立雖然產自資本主義但並非一定姓“資”。如《古巴共和國憲法》第122 條規定: “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於法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130條規定:“法官和陪審員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這些社會主義國家並非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說明司法獨立可以“姓社”,並非只“姓資”;也並非必然與三權分立掛鈎。它揭示的是現代法治的共同規律,因而也已成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理應為我所用。司法獨立也並非只能適用於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用司法權來制衡強大且易被濫用的行政權,而這種制約機制同樣可適用於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中國,因為中國政體中行政權和司法權也應是彼此獨立的。可見,在中國接受和實行司法獨立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但中國的司法獨立制度是體現了自身鮮明特色的:

一是司法權的有限獨立。西方司法獨立是建立在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鼎足而立基礎上的,因而其司法權完全 獨立於其他兩權。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而並非單純的立法機關,它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存在著權力的上位與下位、授予與承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因而司法從根本上說不能獨立於人大,只能獨立於行政權,當然這並不等於說人大可以隨意介入司法程式,干涉已經授受出去的司法權的具體行使。二是司法要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是中國的一項政治原則,也是一項憲法原則,所以司法機關不能擺脫黨的領導,但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而非黨組織或黨員可以在法律程式之外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三是它不僅限於審判獨立,而且還包括檢察獨立,這是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司法屬性所決定的。可見,司法獨立與中國國情是可兼容的,而中國司法獨立的特色之處就在於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局限因素

傳統“勢力”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

中國是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國家,但是,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比如,有些地方官打著“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旗號,為自己的升遷撈“資本”,對地方利益的片面維護,不惜對其他權利粗暴干涉和侵犯。破壞社會主義法律對全體公民和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平等性、公正性、同一性,破壞本地區正常的交往和共同的發展環境,甚至為了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的不正當利益,損害外部的合法權益,對於司法獨立以及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後果。地方與部門保護主義是封建主義的殘餘,是傳統的宗派“勢力”在現代新形勢下的復活,應加以肅清和抵制。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一種觀念和價值觀在民族落後的文化心理結構中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和影響力。它滲透到一個民族社會生活的一些方面而對民族民眾的心理具有腐蝕作用。對中國司法獨立產生的非法干涉作用在一定的場合下還有可能存在,值得予以充分考慮,不可忽視。

傳統習慣

中國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也許最重要的並不是複製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視消除中國社會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許並不起眼的傳統和習慣的影響。在司法獨立的實踐中如何注重擺脫傳統習慣的影響,直至2012年為止中國司法制度建設中的核心問題。不克服這些歷史和現實因素的局限,司法獨立就缺乏根基,缺乏效益。例如,在中國廣大的農村社會,村民們有著約定俗成的共同價值趨向,行為和事物的是非標準,為人處世的心理尺度和準則。如果一概忽視或全盤否定這些心理尺度和準則,國家司法制度將失去其推行的心理基礎。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改變落後的習慣風俗,這是毫無疑問的。然而,重視並且制定符合農民意願的合情合理合法的鄉規民約,也不失為完善補充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良好途徑。

傳統文化

中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一個民族的國性民質是這個民族傳統政教、文化在民族歷史過程中長期積澱、陶鑄而成的。中國豐富的傳統政教、文化,是形成國性民質的源泉。中國這個古老的國家之所以在世界上延續幾千年而不滅,必定有一種永恆精神、特性、傳統文化。而這種民族文化的精神,特性也必定要與現實相適應。不可否認,傳統文化的某些積極因素和合理核心,還將對社會發展與文化建設繼續發揮作用。

在一個法治國家,不僅應當具有科學、民主、完備的法律,而且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能夠切實得到遵守和執行。權利義務觀念是人作為社會主體應當具有的對權利和義務的認知、主張和要求相結合的有機整體。法律賦予權利人侵害排除和防止的請求權,有侵害和侵害之虞發生時,法院據以給其有效的保護。傳統文化中的糟粕,對於中國獨立公正司法制度的實施產生負面的影響。一個民族的文化建設是以繼承和發揚文化傳統為基礎的。通過挖掘傳統文化中的精粹,剔除糟粕,使其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實現“古為今用”“推陳出新”,這是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擺脫消極影響,成功的繼承和揚棄傳統文化的必由之路。

國際層面

在國內法中,近代成熟的司法獨立思想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制衡思想。只有在權力分立、司法獨立的情況下才能夠實現司法、社會的公正,保障人權,抑制腐敗,更好地實現程式正義。

類似地在國際法上,為了保障人權特別是被告人的權利起見,就必須要做到刑事司法的獨立。刑事司法惟有獨立,才能保證自己不受其他組織力量的侵犯。在區域實踐中,歐洲人權法院通過判例所做的探索十分值得關注。在全球範圍內,也有關於這方面的嘗試,1983年在加拿大蒙特婁舉行的首屆世界法學家獨立大會所通過的《司法獨立世界宣言》中首次涉及了國際司法獨立事宜,98年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也有一些規定。但是由於國際刑事司法的法庭並不可能建立在中央統一或集權的基礎之上,故如何在各國、各組織間保持平衡,或者不受它們干涉影響的情況下獨立地進行審判還是非常之難。

司法事件

2017年1月1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在北京談及全國各級法院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必須掌握的幾項內容: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旗幟鮮明,敢於亮劍,堅決同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詆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錯誤言行作鬥爭,決不能落入西方錯誤思想和司法獨立的“陷阱”,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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