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轉會交易規則

NBA球員流動方式通常有四種,一是選秀,二是俱樂部之間交易,三是自由球員入會,四是俱樂部放棄球員。第一種方式通常是高中生或者四年級的大學球隊隊員自願參與,第二種僅在NBA球隊俱樂部之間進行。而跨國俱樂部之間的球員流動,惟一可能是該球員結束與原俱樂部之間的契約之後,才能夠加盟NBA,其他新加入的球隊將會付給原俱樂部一定的補償金。2001年的NBA球隊工資行情是:一支球隊用於球員工資的總數不能超過3500萬美元。只有像喬丹這樣服役十年以上的老牌球星,方可根據《伯德條約》,其工資數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基本信息

受限制球員

完全自由球員和受限制自由球員:

完全自由球員可以和任何球隊簽約,如果和原隊簽約,薪金上限規則沒有影響;如果和新球隊簽約,他的契約會在去薪金上限下受限制。

受限制性自由球員可以和其他球隊簽約,但原隊有權以該球員上個賽季年薪的125%優先續約,如果該隊員接受了其他球隊的開價,原隊則有15天時間考慮,以同樣的價格挽留這名球員,否則原隊將在沒有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失去這名球員。

自由球員契約

0—6年NBA球齡的隊員,最高年薪為球隊薪金總和的25%,或該球員上賽季年薪的105%,或者是900萬美元;7-9年球齡的隊員,最高年薪為球隊薪金總和的30%,或該球員上賽季年薪的105%,或者是1100萬美元;10年球齡以上的球員,最高年薪為球隊薪金總和的35%,或該球員上賽季年薪的105%,或者是1400萬美元;如果一名球員與新球隊簽約,契約最長年限是6年,每年年薪最多可遞增10%;如果他與原球隊簽約,契約的最長年限是7年,每年年薪最多可遞增12.5%。

拉里伯德條款

這是最為著名的特例。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資格老兵自由球員”。這個特例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契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僱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這意味著,球員可以通過打完三個一年期契約,一個三年期契約,或者其他組合來獲得“伯德權”。一個球員如果被交易,他的伯德權跟他一起走,他的新隊可以利用伯德條款重新簽他。利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契約最長可達七年,年薪漲幅可達12.5%。這個特例被命名為拉里伯德條款,是因為凱爾特人隊是第一支被聯盟允許和自己的自由球員簽約的工資帽之上的隊伍,而這個球員就是拉里伯德。

使用拉里伯德條款付頂薪時,有另一個限制:如果這名球員是第一輪的新秀,剛剛履行完他為期三年的新秀契約,但是他的球隊沒有行使第四年球隊選項來延長契約(參見問題38),那么即使使用拉里伯德條款,這名球員也不能從原球隊得到頂薪契約,最高薪水不得高於他新秀契約的第四年選項工資。比如說,Devean George在1999年第23順位被湖人隊挑走,他在2002年履行完了他三年的新秀契約,湖人有一個球隊選項,可以在2001年的10月31日之前延長契約到02-03賽季結束,工資為141.5722萬元,但是他們沒有這樣做。所以當湖人隊被允許用拉里伯德條款同George重新簽約的時候,能夠支付的最高工資僅有141.5722萬元。所以,他們另選擇了中產階級特例來簽,這樣可以給他更多的錢。

早伯德條款:這是工資帽中的特例。 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早資格老兵自由球員”。一個球員如果兩年之內沒有被解僱或者作為自由球員被轉會,那么他就具有這個條款的資格。使用這個條款,球隊可以同他們自己的自由球員以前一個賽季的工資的175%,或者平均球員工資(這兩者取大)(“平均工資”的定義參見問題22)簽約。早伯德條款的契約必須至少兩年(這削弱了這個特例的效果——通常,球員會以稍低的工資繼續打一年,這樣下一賽季就可以使用拉里伯德條款簽更高的契約),而且不能高於六年。使用這個特例,球員可以獲得12.5%的工資漲幅。

非伯德條款:符合這個條款資格的人在NBA中被稱為“非資格老兵自由球員”。既不符合“資格老兵自由球員”又不符合“早資格老兵自由球員”的老兵自由球員就被定義為“非資格老兵自由球員”。這個條款允許球隊同自己的自由球員在超越了工資帽的情況下,以前一年工資的120%,或者底薪的120%(這兩者取大)來簽約。使用這個條款,工資漲幅為10%,而且契約不能超過六年。

中層工資特例

這個特例又被稱為“中產階級條款”。這個特例允許球隊給任何一個球員一份等同於每年的NBA平均工資的契約,甚至在超過了工資帽的情況下。這個特例是在現行NBA中被加入的,使用的是前四年的平均工資數額。

百萬美元條款

球隊可以用百萬美元例外條款去簽本隊球員或其他隊的自由球員,在2004-2005賽季,百萬美元特例條款的薪金實際達到了160萬美元。之後百萬美元條款更名為“雙年條款”,球隊只能隔年使用,05-06賽季數字為167萬美元,之後每個賽季遞增前一賽季的4.5%。簽約期最長兩年,漲幅最高8%。

先簽後換

當一支球隊沒有足夠的薪金上限去簽一名自由球員,但該隊有球員是其他球隊需要的,就可以通過先簽後換來實現!

阿里納斯規則

第二輪新秀作為受限制自由球員,邀請契約(Offer Sheet)的第一年薪金不得超過當年的中產階級條款(第二輪新秀的原球隊只要有中產階級特例就能匹配任何契約。),從第二年薪金可以上下浮動8%可以高至頂薪。第三年最大薪金計算方法是:假設該球員第一年就拿到頂薪契約,則他第三年按照聯盟薪金漲幅規則可拿到的最大年薪。第三年後的年薪浮動範圍不得超過第三年年薪的6.9%。

球隊計算是否有足夠薪金空間或特例開出邀請契約時,必須取整個契約的平均年薪計算。

當受限制自由球員的原球隊匹配邀請契約後,該球員每年薪金按契約數字記進球隊每年總薪金。如果原球隊不匹配,則邀請契約的平均年薪記入新加盟球隊的每年總薪金。

薪金匹配原則

兩隊在進行球員交易時,一方的球員工資不得高於另外一方球員工資125%+10萬美元。

莫寧規則

聯盟主席有權對轉會後拒絕為接手球隊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保護條例

選秀新人簽約後30天內不得轉會,其他球員簽約後3個月或者下一個(兩者取晚)之前不得轉會。

如果一名身背1年期契約的球員在本契約結束後將擁有伯德或早伯德權,那么轉會必須取得本人的同意。如果本人同意後轉會,這名球員自動失去伯德或早伯德權,被看作是以自由球員身份重新簽約。

BYC狀態在BYC生效後6個月或者下一個(兩者取晚)之前有效。

交易球員特例

這個特例允許超過工資帽的球隊為隊中在賽季餘下部分不能上場的球員找一個替換者,同樣可以用於球員死亡的情況。這個特例只能用於一名替換球員。最高工資是傷病球員工資的50%,或者是平均工資,兩者取小(平均工資定義參見問題22)。這個特例必須經過聯盟的同意(由聯盟指定的醫師來決定)才能生效。此特例可用來簽一名自由球員,或者為交易創造薪資空間。當被用來進行交易時,這個特例跟交易球員特例類似對待(參見問題68)。如果球隊的工資額低於工資帽,且差額大於各種特例組合的總額,或者在得到傷病球員特例之後差額大於特例總額,那么就自動失去了這個特例。如果球隊工資低於工資帽而同時又可以使用這個特例,那么此特例將被算在球隊總工資內。

如果一名球員在7月1日到11月30日之間因為傷病無法上場,那么球隊必須在45天之內找到這個球員的替代者。如果這個球員在12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因為傷病無法上場,而且醫師確認他在整個下賽季也不能上場,那么球隊可以在10月1日之前找一個替代者。如果受傷球員比預期早回來了,那么他可以馬上被激活,而且這個替代球員(或者沒有使用的傷病球員特例)不受任何影響。有時候球隊獲得傷病特例是很困難的事情。舉例來說,Danny Manning在97-98賽季末撕裂了前交叉韌帶(ACL),然而NBA還是沒有批准太陽隊的傷病特例申請;近一些時候,魔術隊在2003年也沒有獲得Grant Hill的傷病特例。儘管如此,1999季後賽的馬刺隊獲得了這個特例,他們找到了有腎病的Sean Elliott的替代者;在Bobby Phills死後不久,夏洛特黃蜂就也獲得了這個特例。實際上,批准這個特例需要NBA董事會的投票表決。另外參見問題18,獲得更多的關於這個特例的可行性和使用方式。

不要把這個特例和球隊在因傷退役或死亡導致失去一個球員之後,所得到的兩年的工資帽豁免相混淆。這個特例允許球隊獲得一個替代球員,而工資帽豁免直接從帳本上划去契約。

36周歲規則

假設一名球員在退役前還可以打四個賽季,而且他希望在這四個賽季中都效力於一支只能提供中產階級特例的球隊。如果這支球隊希望給他高過中產的工資,那么就可以利用一個潛在的漏洞——把契約年限延長。

舉例來說,假定中產階級特例是500萬,漲幅為10%,一個四年契約就是2300萬。增加一個賽季,總工資就將是5年3000萬。如果這名球員像預期的那樣在第四個賽季後退役,根據這份契約他仍會得到一個賽季的薪水,也就是說他實際上拿到了四年3000萬的工資。實質上,球隊給了這名球員一個四年的契約,加上一年的延期償付金。

選項條款

選項條款允許契約被延長一個賽季。舉例來說,一個六年且帶有第七年選項的契約意味著,如果執行了這個選項,契約將延長到第七年,如果沒有執行,那么第六個賽季之後契約結束,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在選項年之前的7月1日之前,選項必須被選擇執行(或不執行)。一旦執行,選項不能被取消。

有幾種類型的選項:

球隊選項:使得球隊有權利執行選項年。只能有一個選項年(譯者註:此處可能有誤,Carlos Boozer的第一筆NBA契約有兩個球隊選項年),而且選項年的工資不能低於前一個賽季。

球員選項:使得球員有權利執行選項年。只能有一個選項年,而且選項年的工資不能低於前一個賽季。

球員提前終止選項(ETO):使得球員有權利提前終止契約。ETO不能在契約的第五個賽季結束之前出現(所以契約必須是六年或者七年),而且ETO的執行可以決定於球員或者球隊的表現。

球員選項以前是一種給球員更多錢的方法。一份長期契約中,往往在球員獲得伯德權的那一年設定一個球員選項。球員一旦獲得伯德權,就啟用選項,成為自由球員,再和球隊利用伯德條款簽訂一份工資更高的新契約。現行的NBA防止了在第五個賽季結束前設定選項年,或者設定多於一個選項年,上面這種做法就沒有用了。

提前續約

一份六年或者七年的契約,如果已經過去了至少四個賽季,就可以被延長。一份四年或者五年的契約,如果已經過去了至少三個賽季,也可以被延長。四年以下的契約就不能被延長了。一份已經延長的契約可以在三年後再次被延長。

延長契約的第一年工資不得高於原契約最後一年工資的112.5%,也不能超過這名球員如果在那一年以自由球員身份所能取得的最大工資。自由球員所能得到的最高工資是根據頂薪規則規定的(參見問題9),或者是前一年工資的105%(參見問題10),兩者取大。

這個規則引發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延長契約在3年後生效,那么誰知道3年後的頂薪會是多少?現在普遍採取的辦法是:先按照“最後一年工資的112.5%”簽契約(如果球隊願意按這個“最大數額”給),當幾年後延長和約生效時,當時的頂薪數字也知道了,這時候雙方再按需要更正和約。

轉會原則

轉會截止日

一個賽季內,在轉會截止日之前球隊可以進行轉會操作,而從截止日到賽季最後一天,聯盟不允許轉會發生。截止日定於每個賽季的第16個星期四。

七月凍結期

這是在七月中的一段時期,在這段時期中,球隊不能同大多數自由球員簽約或者進行交易。自由球員在七月一日正式成為自由人,但是工資帽要到這個月的晚些時候審計報告完成之前才能設定好。必須等到工資帽被設定之後,球隊才能進行交易和進行大多數自由球員的簽約。從七月一日開始,球隊可以同自由球員進行談判,甚至就某些意向達成協定,但是都必須等到凍結期之後才能簽訂契約。

在最初達成NBA的時候,凍結期本來會持續整個七月的,但是在2001年,NBA和球員工會達成協定,為了使契約事宜和每個人的個人事宜能儘快的得到解決,縮短凍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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