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規則變化過程

on boun 1996-97賽季:如果球隊已經沒有暫停機會而繼續叫暫停,將被判技術犯規和失去控球權。

NBA規則變化過程

1946-47賽季:將原來延用的大學規則中的聯防被廢除(1947年1月11日)
1950-51賽季:增加了籃板球的統計
1951-52賽季:為了削弱喬治·邁肯對籃下的統治,將三秒區由6英尺擴大為12英尺
1953-54賽季:為了防止故意放規對比賽的影響,規定了每名球員每節只能有兩節放規,三以將被罰出場.(這條規則現在已廢除)

1954-55賽季:引入24秒規則;全隊每節累計五次放規,對方罰球.

1964-65賽季:為了削弱張伯倫對籃下的統治,將三秒區由12英尺擴大為16英尺.

1973-74賽季:增加了搶斷和蓋帽的統計.

1974-75賽季:球員在場上有不道德的行為被判技術放規出場,需交納50-100美元的罰款.在延長期比賽立刻要結束時請求暫停將不會被同意.

1975-76賽季:在一般犯規之後,將被罰擲邊線球.

1976-77賽季:在防守中使用過大的肘部動作被判放規.如果防守球員將球打出界外,進攻球員在罰球線兩端的邊線發球.比賽中5秒之內不發球(原來為10秒),對方罰球一次.

1977-78賽季:如果教練在比賽開始後對規則提出疑義,可以派助理教練與官員進行交涉。以前只能在比賽開始前進行交涉。在得分時如果把籃球弄壞,而官員們又認為你是故意的,那就是犯規。在所有犯規後,進攻時間都將撥回24秒。如果球從籃框下入籃,將被判為犯規。如果場上有人進行打鬥,不在場上的球員離開長椅,進入場內將被罰款100至150美元。在場前熱身期間,如果球員懸掛在籃框上,將被罰款25美元。

1978-79賽季:裁判人數從兩人增加到三人。球在飛行中從場外拔回場內現在是被允許的,而以前則被取消控球權。(Rolling the ball on the floor from out of bounds now allowed; penalty of loss of possession eliminated.)第一次技術犯規,全體被警告;第二次技術犯規,全隊將會被記兩次犯規。在半場結束後,球員和教練要馬上回到休息室,而以前的規則是比賽結束後,球員和教練要馬上回到休息室。規則允許防守球員用手去干擾他所防守的球員,但不能阻止他的前進。 1979-80賽季:底線的三分線由22英尺擴到23英尺。裁判人數從三人減少到兩人。如果進攻方試圖在10秒內通過自己的半場同時對方球員把破壞出界,進行方在中線擲邊線球,之前所用的時間不從24秒中扣除。

1980-81賽季:每半場各隊必須叫一回20秒的短暫定,全場必須叫兩回短暫定,加時賽同樣。在暫定到時後,哨聲和籃板上紅燈會同時亮起。不允許在場上的球員在頭,臉,鼻子,耳朵和手臂上佩戴飾物。球員也佩戴的保護臉,眼睛和鼻子的保護物必須與臉形一致,且不能有突出的尖銳物。球員在場上不能使用增加自己身體優勢的器具。進攻方被判技術犯規,進攻時間不會被撥回24秒,以前的規定就進攻或防守方被判技術犯規,時間被撥回24秒。被口頭警告後,時間被撥回24秒。關於罰球的附加規定:球沒破到籃筐前,球員不得去攔截球

1981-82賽季:換人時球員上場必須在記分員台前等待裁判示意進場。當全隊犯規數滿後,回線也被視為犯規,對方罰球兩次。

1982-83賽季:球出界後,球隊不能指派某位球員去擲界外球。

1983-84賽季:在罰球時不能做假動作。進攻隊員球出手的同時防守隊員犯規,如果球進了,則進球有效並追加罰球。 1984-85賽季:在5分鐘加時賽中每支球隊可叫暫停數從兩次增加到三次,這個數目不會受以前比賽暫停情況的影響。如果在進攻方的前場對進攻隊員犯規,且該進攻隊員有明顯的切入籃下並得分的機會,則防守方應該被判罰兩次罰球,在第二次罰球後,由罰球方發邊線球.如果在半場和全場比賽結束時,教練或球員沒有直接回到休息室而在場內滯留,被罰款金額由100美元增至500美元如果替補球員在有球員之間的打鬥發生時離開他球隊的長椅,被罰款金額由150美元增至500美元。

1988-89賽季:執法裁判由兩名增至三名。惡意犯規將被判罰兩罰一擲,即被侵犯者在兩次罰球後還擁有球權.如果以下條件至少有一條成立,則犯規者可以被驅逐出場且自動被罰款250美元.1.犯規動作對人不對球;2.依據裁判的尺度,犯規動作將導致傷害.

1993季後賽:任何在比賽中有爭鬥揮拳動作的球員現在將被立即罰出賽場,並停賽至少一場及處以適當數量的罰款;任何球員,如果在比賽中揮拳擊打到其他球員,將被立即罰出賽場,停賽一至五場,並處以適當數量的罰款。球隊也會被處以與其球員被罰總金額相等的罰款。在爭鬥中任何離開替補席的球員被罰金額將從500美元增加到2500美元,球隊將會為每一個這樣離開替補席的球員被罰5000美元。

1993-94賽季:如果一個球員在一個賽季惡意犯規超過五次,則從其第六次惡意犯規開始,對其每一次惡意犯規追加處以停賽一場的處罰。

1994-95賽季:將三分線到籃圈的距離統一為22英尺。任何球員在進攻方投三分球時犯規,都將被判三次罰球。任何在爭鬥中離開替補席的球員將被自動停賽至少一場,罰款金額上限增加到20000美元,在該球員被停賽的場次,將不被付與該場比賽的工資。一場比賽惡意犯規兩次將被罰出場在底線到罰球線之間的區域,防守方只能曲臂防守,而不能伸手推擋進攻方每次技術犯規將被罰款500美元。在以前,第一次技術犯規將被罰100美元,第二次是150美元。如果防守球員抓拉在快攻中擁有明顯得分機會的球員,將會被判兩次罰球,以前這一條例只對擁有籃下進攻機會的球員生效。第二次及隨後的當球不在場內所叫的暫停時間減為45秒。

1996-97賽季:如果球隊已經沒有暫停機會而繼續叫暫停,將被判技術犯規和失去控球權。1997-98賽季:三分線恢復到23英尺9英寸在角部區域仍為22英尺當進攻球員面對籃筐時,防守球員不允許用他的前臂去阻擋其進攻。如果球員雙腳都在空中,而他身體已在底線或邊線以外,則該球員沒有叫暫停的權利。以籃筐為圓心,4英尺為半徑的半圓區域之內,進攻球員撞擊已確定防守位置的輔助防守球員將不被判進攻撞人犯規。這一區域過去是一個2x6英尺的矩形。

1997-98賽季:
三分線恢復到23英尺9英寸在角部區域仍為22英尺
當進攻球員面對籃筐時,防守球員不允許用他的前臂去阻擋其進攻。如果球員雙腳都在空中,而他身體已在底線或邊線以外,則該球員沒有叫暫停的權利。
以籃筐為圓心,4英尺為半徑的半圓區域之內,進攻球員撞擊已確定防守位置的輔助防守球員將不被判進攻撞人犯規。這一區域過去是一個2x6英尺的矩形。

2000-2001賽季:

1.每場每隊最多暫停次數:新例:6次;舊例:7次

2.每隊於第四節比賽最多的暫停次數:新例:3次;舊例:4次

3.第四節比賽最後兩分鐘或加時階段最後兩分鐘,每隊最多的暫停次數:新例:比賽期間及加時的時候的正常暫停將由100秒減為60秒,以下兩則除外:(1)不論哪一方叫的每節比賽的頭兩次暫停;(2)第二節及第四節比賽的強制暫停。以上兩種情況,暫時維持100秒。舊例:所有正常暫停為100秒。

4.20秒暫時停時球員的替換:新例:無限次替換;舊例:叫暫停的一方可替換一名球員,如選擇不替換球員,對方也不可替換球員。

5.移球至中場:新例:進入比賽最後兩分鐘或加時階段,當球落入進攻一方手上時,進攻一方可叫一次正常暫停或20秒暫停,並同時把開球移前到中場。他們有權把球傳到前場或後場,若選擇傳球到後場,則要遵守10秒規則。舊例:容許叫正常暫停的球隊移前至中場開球,並只準傳球至前場。

6.強制暫停:新例:當第二節或第四節比賽餘下8.59秒時,若雙方還沒有叫過暫停,在首個死球後便會加插一次強制暫停。舊例:第二節或第四節尚餘9.59秒,首個死球後引進暫停,每節的暫停則在尚餘6.59秒時。

7.跳球後還原計時器:新例:跳球後若進攻一方仍然持球,計時器則自動增至14秒;若計時器顯示時間多於14秒則維持原狀。若守衛一方持球,計時器則自動重撥24秒。舊例:若進攻一方持球,計時器自動重撥至24秒。

8.重撥空檔犯規:新例:若球員於空檔時被侵犯,他將獲得一個罰球,此外他的球隊可於中場開球。舊例:球員獲得兩個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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