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標示

CE標示

CE標示(CE Marking)是產品進入歐盟境內銷售的通行證。歐盟為了保障其會員國內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陸續訂出了CE標示許多安全指令,規定出許多需要貼上CE標誌的產品,如機械、低電壓電氣產品、電磁兼容性產品等。有些產品更強制規定須由認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取得證明後一律貼上CE標誌,始得於歐盟各國銷售。近年來,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示的使用越來越多,CE標示加貼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CE標示(CE Marking)是產品進入歐盟境內銷售的通行證。歐盟為了保障其會員國內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陸續訂出了

(圖)CE標示CE標示

許多安全指令,規定出許多需要貼上CE標誌的產品,如機械、低電壓電氣產品、電磁兼容性產品等。有些產品更強制規定須由認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取得證明後一律貼上CE標誌,始得於歐盟各國銷售。近年來,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示的使用越來越多,CE標示加貼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簡介

CE標誌是一種安全認證標誌,被視為製造商打開並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凡是貼有“CE”標誌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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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範圍內的自由流通。在歐盟市場CE標誌屬強制性認證標誌,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誌,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製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應運而生.因此, 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後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義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CE標示的意義在於: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標示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並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式和/或製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示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示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示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示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CE兩字來歷

是從法語“CommunateEuroppene”縮寫而成,是歐洲共同體的意思。歐洲共同體後來演變成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近年來,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示的使用越來越多,CE標示加貼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製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應運而生.因此,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EUROPEENNE).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COMMUNITY縮寫為EC,後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EUROPEIA,義大利文為COMUNITA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WITHEUROPEAN(DEMAND)(符合歐洲(要求)).
CE標示的意義在於
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標示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Requirements),並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式和/或製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示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示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示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示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認證過程

一、諮詢

(圖)CE標示CE標示

可以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一方式,向我們提出初步的申請意向(如:哪幾類產品、申請何種認證、具體的型號及規格、產品樣本及描述等)。將根據所提供的大致情況,建議最佳的認證方案,提出測試前的檔案及圖紙等資料要求,並初步估算相關的費用。同時,會向您提供《申請書》、《代理授權通知書》等檔案以備填寫。

二、申請
將簽字蓋章的《申請書》、《代理授權通知書》返回認證處,並按要求準備相關的資料;在收到上述的檔案及資料後,正式受理申請並確立項目號,同時擬定《認證代理委託協定》(雙方締結的認證業務條約,以明確相互的責任及義務,一式兩份)。

三、簽約
將簽字蓋章的上述《協定》返回,並按《協定》條款支付相關費用;在收到簽字蓋章的《協定》和有關付款憑證後,指定項目工程師負責此項目,並選擇與合適的實驗室和工程師聯繫。

四、技術支持(可選擇)
應照要求,項目工程師會講解與產品相關的標準及安全要求;安排摸底測試和結構預檢;將中文資料譯成英文等。上述技術支持的費用水平將根據具體的工作量來確定。

五、送檢準備
項目工程師會及時反饋同認證機構的聯繫的進展情況,並通知測試或重複測試的樣品要求和確切費用,以及認證機構要求籤署的一系列檔案(如認證機構的申請表、結構參數表、跟蹤服務協定等)。按要求準備好樣品、檔案資料、測試費用,並送交項目工程師。

六、送檢項目工程師會將提供的樣品、資料、費用一併提交到相應的認證機構或實驗室,並及時地跟蹤認證項目的進展情況、反饋測試信息,直至該項目結束。

七、重複測試
如果測試出現不合格項,可以進行樣品整改,再次送樣,重複測試;也可以取消項目,在成熟時再提出申請。工程師將給出整改意見,並協助您進行樣品整改。

八、首次工廠檢查或發證前檢驗項目開始後,會有認證機構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來工廠進行首次工廠檢查或發證前檢驗(CE認證除外),以考察工廠的測試和生產過程是否符合要求。通過該項檢查檢查,也是取得授權或證書的必要條件。項目工程師可以協助您進行有關的準備工作。

九、後續服務(可選擇)在認證結束以後,可以根據不同的要求提供一系列的年度服務,如:購買標籤及黃卡、來往函件及資料的翻譯、代付費用、更換修改頁、申請變更等。

符合程式

依據符合模式的系統,多數的指令允許製造商及其代表選擇一個或組合模式,以示符合指令要求。一般言而言,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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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符合途徑。
1、自我宣告
適用於沒有強制要求驗證的產品,自我宣告需根據所適用的指令與調和標準,由製造商或驗證機構作產品評估。此外,自我宣告需包刮符合申報書的準備和附加CE標示。

2、驗證
a)強制性驗證(EC型式驗證)大部分的產品和機械並不需要強制性驗證;不過有些特定的產品需有歐盟驗證機構所核發的驗證證書;另有一些特定產品,如機械和醫療產品,則需有EC型式驗證證明。
b)自願性驗證(型式驗證、測試標誌)製造商往往委託歐盟驗證機構,進行測試和驗證,以證明符合市場需要,且在產品責任上提供正面的、事實的證明,再者擁有技術檔案資料的精確,與測試報告的確認,也於產品行銷是有利。自發性驗證也是需要製造商準備符合申報書和附加CE標示。

3、技術檔案
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術檔案,應包含以下的內容:
符合聲明書(及/或受管制產品的驗證證書);
製造商的名稱、地址與產品辨識;
歐洲地區代理商的姓名與地址;
列出所遵循的調和標準,和/或滿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
產品說明(型號、產品名稱等);
操作手冊;
產品的全部計畫;
測試報告;
設計細節、操作描述、零組件清單、測試理論基礎、電路圖,含所有為滿足健康與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項目。

製造商或歐盟代表全權負責技術檔案和符合聲明的正確性。製造商必須實施內部作業,以確保產品維持其符合性。技術檔案在最後一批產品製造之後,在一個區域內市少應保留十年,以備檢核。CE與歐盟指令歐盟已經實施一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與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狀態與環境。在這套新制度之下,歐盟與一些歐洲自由貿易協會的國家,制定了EC指令。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和品質的標準。透過調和的標準,各國適用統一的評估程式和允收條件,因此得以減少重複測試和各國個別送審的情形。歐盟/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在1994年,聯合建立了歐洲經濟區域,此為世界最大的經濟區,參加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符合產品必需符合適用的EC指令,否則將被排除於此市場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評估產品符合的程式,這些程式在各產品間與各指令間都不盡相同。

可選擇模式

目前,歐盟認可的使用CE標示的模式有如下八種:

(圖)CE標示CE標示

一、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
Module A(內部生產控制)
1、用於簡單的、大批量的、無危害產品,僅適用套用歐洲標準生產的廠家。
2、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自我聲明。
3、技術檔案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在此基礎上,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指令,生產者甚至要提供產品的設計、生產和組裝過程供檢查。
4、不需要聲明其生產過程能始終保證產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廠家未按歐洲標準生產。
2、測試機構對產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隨機測試。

二、由測試機構進行評審Module B(EC型式評審)
工廠送樣品和技術檔案到它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測試機構出具證書。
註:僅有B不足於構成CE的使用。Module C(與型式[樣品]一致) B
工廠作一致性聲明(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聲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產過程質量控制) B:
本模式關注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准的方法(質量體系,EN29003)進行生產,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產品與認證型式一致(一致性聲明)。Module E(產品質量控制) B
本模式僅關注最終產品控制(EN29003),其餘同Module D。Module F(產品測試) B
工廠保證其生產過程能確保產品滿足要求後,作一致性聲明。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產品的符合性。測試機構頒發證書。ModuleG(逐個測試)
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並向測試機構提交產品技術參數,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產品後頒發證書。Module H(綜合質量控制)本模式關注設計、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EN29001)。其餘同Module D Module E。其中,模式F B,模式G適用於危險度特別高的產品。

大小規定

歐巿自1990年開始實施玩具產品CE標示後,目前在實行上已有嚴格的趨勢,但國內玩具廠商在產品或包裝上印製CE標示時,並未完全根據有關大小規定製作,本會在此將籲請國內廠商注意玩具上CE標示、商品名稱、商標、歐巿代理人及進囗商的地址,必須以明顯的、易讀的樣式,貼上或印製於玩具本體或其它包裝上,若玩具體積太小,或系小零件組成的玩具,可將有關資料印在玩具包裝上或型錄上,歐巿對於CE標示的大小,有包裝的規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而CE字的長度合計不得超過12mm,CE字型的寬度,應不少於5分之1。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在此至少要20×1/5=4mm)如圖外圍半徑為10mm內圍橫柱至少要有外圍半徑之80%(10×0.8=8mm)圖為高度2厘米的CE標示範例,標示之內容應包括以當地市場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項。製造廠商或授權代理商、進囗商名稱、商標及地址。合乎規定之CE。

適用範圍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個成員國,他們是:
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爾他賽普勒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重要意義

CE標示的意義在於: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標示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Requirements),並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式和/或製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示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示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示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示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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