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報教師資格證確認點如何確定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介紹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取得教師資格可在本級及以下等級學校和機構任教;中職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只能在中專、技校、職高或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職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資格證者,一經查出,五年內不得申報。

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稚園教師資格、國小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1]

考試科目

教師資格考試主要考教育學和心理學課程。不過有些省份還需要考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政策法規, 學科專業素質,教育方法,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教學法。具體考試內容詳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的有關規定。

教師資格認定考試說課的要求和流程

抽題後當場擬寫說課稿,稿紙統一發給,撰稿時間90分鐘,說課稿的字數必須在1200字以上。

說課時間不超過15分鐘,逾時將酌情扣分。

說課後,專家組根據說課情況和測試項目內容提出面試問題,申請人答辯。

面試題目不少於2個,時間不超過5分鐘。

面試後進行試講環節。

說課包括:

教材所處的地位及作用

教學目標及確定依據

教學重點、難點及確定依據

試講中考查的重點:

課程資源的開發及有機整合

心理調節的方法指導

知識建構的方法指導

教學方法的選擇及依據

靈活教法及促進學生髮展的實效性

各種教學手段的合理選擇及有效運用

創設問題情景導入、激發興趣誘發探究

學生主體積極參與、師生關係和諧互動

善於扣緊教學重點、有效突破教學難點

貼近生產生活實際、體現理論聯繫實際

關注過程與方法、培養創新與實踐能力

重視即時反饋、倡導激勵發展性評價

引導學生意義建構知識結構

教育理念新、理論素養高

教態自然親切、語言清晰富感染力、教學基本功紮實

教育機智、教學個性特色突出[2]

補充:2013年考試科目

2013年教師資格證考試各省考試科目(除以下省份,其他省份考試科目為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和國語):

·1. 山西省: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師職業道德

·2. 廣西省:教育學、心理學、學科教學論

·3. 上海市: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方法

·4. 黑龍江省: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

·5. 重慶市: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法律法規、教師職業道德、學科專業素質

·6. 陝西省: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政策法規、教師職業道德。

·7. 吉林省:教育學、心理學、教學法

·8. 河南省: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法規[1]

報考程式

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並願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並依法認定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申請程式

師範類:往屆畢業生需準備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3、《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在職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提供,非在職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

4、本人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5、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6、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應屆師範生可在其畢業前的最後一個學期,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認定教師資格申請,申請時以學業成績單代替學歷證書,思想品德鑑定表由在讀學校提供。其餘要求與往屆生相同。上述材料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非師範類:與師範類應屆、往屆畢業生需準備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在初審合格後,須參加由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考察,並提供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證明。如果符合條件,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將在相應的受理期限內通知認定結果。

申請時間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資格認定時間。考試課程及時間非師範畢業生(包括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考試課程按所報類別分為:高級教師開考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中學(含中等職校)教師開考教育學和中等教育心理學;國小教師開考教育學和國小教育心理學;幼兒教師開考幼兒教育學和幼兒心理及衛生學。每年開考一次。

根據有關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幼稚園、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地(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及其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受理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據省教育廳有關部門介紹,為方便高校畢業生擇業需求,高校學生畢業在讀期間或離校前,完成自願從事教師職業的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工作。

報考條件

思想品德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並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鑑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鑑定。

申請教師資格與應當具備的學歷條件對應表――

申請教師資格種類 應當具備的學歷條件

幼稚園教師 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國小教師資格 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國中教師資格 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高等師範本科學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實習指導教師資 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成人教育教師資格 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在校生(大二、大三、應屆畢業生)憑學生證或相關證明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範教育類專業[3]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

2.國語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並取得相應等次《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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