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2日

1994年4月12日,日曆,1994年4月12日,《人民日報》為此發表社論,題目是《反腐倡廉必須警鐘長鳴》。

1898年4月12日 康有為等成立保國會
1898年4月12日,維新派康有為等在北京成立保國會。設會宗旨是“保國、保種、保教”,即保國家政權、領土不喪失,保民族種類能自立,保聖教不失。在北京、上海設總會,各省、府、縣設分會,意在合群策、群智、群力,發憤救亡,推動維新運動。頑固派極力反對,不久停止活動。
康有為對中國憲法發展的貢獻
康有為是中國第一批探索憲政的人 ,他的立憲思想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 .依憲治國觀念的引入。到戊戌變法以前 ,中國的封建制度存續長達 40 0 0年 ,不可謂沒有法 ,也不可謂沒有“以法治國” ,但是法自君出 ,權尊於法 ;法律作為一種統治工具 ,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 ;引禮入法 ,以家族為本位而維護封建等級制。當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相繼建立 ,自由、平等、博愛等人權概念在 1 9世紀末傳入中國之時 ,中國仍然是一個皇帝“口含天憲” ,君權至上的社會。康有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權意義的法律概念 ,即憲法。他認為國家的政體可以分為專制、立憲和共和三種。在專制政體下 ,“一君”與“大臣數人共治其國” ,而立憲政體則是“人君與千百萬國民和為一體”。① 因此 ,“憲法”就是“維新之路”。早期出國留學或出使海外的中國人 ,也曾經提出應當改革內政、學習西方的政治體制 ,② 但往往是簡單的制度引介 ,沒有意識到憲法限制君權、對抗封建專制的作用。自康有為提倡君主立憲以來 ,直至清末立憲 ,雖然歷經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專制政體之反覆 ,歷任政府無不以立憲為立國之開端 ,無不以憲法記載一國政治的基本原則 ,這未嘗不應歸功於第一代倡導依憲治國者。
2 .反對專制政體 ,主張君主立憲。在康有為時代以前 ,中國只有朝代更替 ,從無政體之變。自康有為始 ,君主專製作為一種政體受到挑戰。康有為反對君主專制政體 ,主張君主立憲。他認為君主權威無限“大背幾何公理” ,主張“立一議院以行政 ,並民主亦不立。”又說 ,“君臣一倫 ,亦全從人立之法而出 ,有人立之法 ,然後有君臣。今此法權歸於眾 ,所謂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 ,最有益於人道矣。”由此 ,康有為在中國明確提出了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立憲理論基礎的身份平等觀。
康有為對立憲模式的選擇在戊戌變法前後有所變化。戊戌變法以前 ,他提倡集權制的君主立憲 ,類似於日本和德國。但是戊戌變法之後 ,他提倡虛位君主 ,類似於英國。③ 戊戌變法時期 ,他認為“變法”應“以俄國大彼得之心為心法 ,以日本明治之政為政法”。前者意在強調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 ;後者則指日本明治維新後所確立的君主立憲制。直到 1 90 6年《法國創興沿革》中 ,康有為還分析說 ,(法國與日爾曼 )兩國之創同時 ,而強弱異形於後 ,這主要是看君權是否能夠集中而決定的。④
有人認為 ,康有為在辛亥革命以後仍然提倡君主立憲 ,是反對建立民主共和國 ,實際上是維護封建專制。⑤ 筆者以為 ,這種看法是片面的。辛亥革命以後 ,康有為雖然主張君主立憲 ,但是所謂虛位君主 ,“是名皇帝 ,實非皇帝” ,君主的許可權由憲法規定 ,“憲法全由資政院起草決議 ,則全由民權共和至明” ,並且憲法是“一國最上法、最高權”。⑥ 在這一設計當中 ,專制政體下皇帝的立法權、行政權、人事權和軍權都已有名無實 ,與戊戌變法時期康有為所提倡的君主立憲相比 ,發生了質的變化。雖然他反對革命派的共和政體 ,稱民主共和制不適合中國國情 ,⑦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民主共和與虛君共和同樣是近現代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表現形式。從憲政發展史的角度看 ,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和憲政肇始於英國 ,其主要特徵就是確立了英國式的君主立憲制 ,這種君主立憲制對於封建專制而言無疑是一次歷史性的超越 ,直到今天 ,其歷史意義是不應也無法否認的。因此 ,忽視歷史的進程和時代特徵而斷言康有為辛亥革命後立憲思想的反時代性恰恰本身就忽視了其所處的時代特徵 ,是一種以今人之觀念強求於歷史人物的評價。
3.提倡權力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合議與分權是在傳統方面或理性方面對於集權統治進行限制的特別手段。它們共同促成了現代行政管理和立憲政治。⑧ 作為世界憲政史最為恢宏的一幕的法國大革命 ,就曾經明確提出 :“凡分權未確立、權利無保障的國家就沒有憲法”。康有為很早就從理論上肯定了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理論的合理性。在戊戌變法之前所撰寫的《實理公法全書》(1 888年前 )當中 ,康有為從幾何原理出發 ,認為“以互相逆制立法 ,凡地球古今之人 ,無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內。”⑨ 他認為 :“以一順一逆立法 ,凡使地球古今之人 ,有彼能逆制人 ,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則必有擅權勢而作威福者 ,居於其下 ,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⑩ 在代御史宋伯魯草擬的《變法先後有序 ,乞速奮乾斷以救艱危折》中 ,他又具體指出了三權分立的主要內容 :“泰西論政 ,有三權鼎立之義。三權者 ,有議政之官 ,有行政之官 ,有司法之官也。夫國之政體 ,猶人之身體也。議政者譬若心思 ,行政者譬為手足 ,司法者譬如耳目 ,各守其官 ,而後體立事成。” ⑾ 同時 ,他反對機構設定重疊 ,認為中國之弊“在治地太大 ,小官太疏也。” ⑿
憲法中“分權與制衡”原則包括兩個層次。一是最高統治權按類別和職權分為立法、行政、司法 ,分別由獨立的機關負責 ,同時它們之間又存在制約與平衡的關係 ;分權的第二個方面是國家結構形式上中央與地方的分權與制衡。從康有為後來的變法實踐和政論看 ,他對三權分立專門的論述不多。但是 ,他倡導議會政治 ,實際上是分君主之集權 ;提倡地方自治 ,則是主張地方分中央之集權。
4.民權思想與政治觀。在康有為之前 ,中國雖然有“民本”思想 ,但是卻沒有民權思想。康有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義的民主觀 ,強調公民自治。
在《萬身公法書籍目錄提要及實理公法全書》中 ,康有為較為系統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權觀。他認為 ,人生來平等 ,同時又充滿差異性 ,這些充滿差異性的人是獨立的 ,有自主權 ,應當“以平等之意 ,用人立之法” , ⒀ 對此進行規範。他不但主張長幼平等、朋友平等 (治事門、論人公法 ) ,甚至認為君民之間也是平等的。在該書的君臣門實理 (引說一條 )中 ,他論述道 :“民之立君者 ,以為己之保衛者也。蓋又如兩人有相交之事 ,而另覓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 ,而一命之士以上 ,皆可統稱為君”。⒁ 把君主比作契約關係中的見證人 ,而不是以往以君主為一切社會關係的合法性來源 ,這在當時是一大思想進步。
以公民自治理論為基礎 ,康有為主張實行地方自治。他認為 :“中國地方之大病在於官代民治 ,而不聽民自治” ,“立法之意但以為國 ,非以為民 ,但求不亂 ,非以求治。…… (因此 )有大官而無小官 ,有國官而無鄉官 ,有國政而無民政 ,有代治而無自治”。康有為所主張的地方自治 ,類似於“古者之封建也” ,“但古者 ,亂世封建其一人 ,則有世及自私爭戰之患 ,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昇平封建其眾人 ,聽民自治 ,聽眾公議 ,人人自謀其公益 ,則地利大辟 ,人工大進……”。他還提出了具體的參照系 ,即“因鄉邑之舊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 ,以“萬人以上地十里者為一局 ,或名曰邑 ,……” ⒂ 等具體設計。在當時 ,地方自治的提出是與中國傳統的大一統國家結構形式相對立的。地方自治有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減輕中央負擔 ,並且在促進地方政治清明的同時形成對中央行政的牽制力量。不但如此 ,地方自治的基礎是民治 ,這與中國歷代的割據式自治或紳權和族權維持下的地方自治具有質的區別。從中國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傳統看 ,維持國家秩序的規範當中不乏“治官之法”⒃ 和地方規範 ,然而其出發點乃是“治民”而非“民治”。以“民治”為目標的地方自治始自康有為為代表的戊戌變法派的啟蒙。
需要指出的是 ,康有為雖然提倡地方自治 ,卻始終反對聯省自治 ,維護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1920年 ,軍閥混戰 ,各地方紛紛獨立 ,有人以美國、德國實行聯邦制而富強 ,提出聯省自治的理論。對此 ,康有為十分清醒地認識到 ,美國、德國之所以實行聯邦制在於其建國之前 ,本為“久遠分立之邦” ,實行聯邦制恰恰是為了統一。而中國自漢以後 2000年 ,皆以統一立國 ,采聯省自治 ,實則分邦裂土 ,“非自治而冒名自治” ,實則軍閥專制、“只有割據之軍治 ,而民治無自而生 ,故軍閥未除 ,自治二字不必假用”。⒄ 康有為的這一論點的正確性後來為中國歷史的發展所證實。
二、康有為憲法思想的局限性
首先 ,儘管康有為的立憲思想曾經啟迪和影響了後來的憲法理論 ,但是 ,其中卻存在許多保守主義的成份 ,主要表現在對君權的妥協以及對傳統的、占統治地位的以禮治國、儒法合流思想的吸收。
保守主義的立憲觀曾經在西方取得了成功。但是在康有為時代 ,保守主義的立憲思想卻不能解決中國的危機。當時中國所面臨的國際國內矛盾都十分突出 ,同時存在著生存問題、民族問題和民主問題三重危機 ,而康有為的立憲觀最關注的則是生存危機 ,即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問題。無論是設制度局也好、滿漢平等也好 ,都是富國強兵的手段。即使康有為的變法能夠成功 ,也只能解決中國危機的一部分 ,即生存問題。但是一方面 ,清政府的存在本身就一直受到合法性問題的挑戰。專制君主製作為一種傳統的統治方式 ,越來越不能適應中國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 ,隨著西方民主觀念的引入和民族資產階級的成熟 ,漸進的、調和的保守主義改革思想遭受更為激烈而迅疾的民族、民主革命的挑戰 ,尤其是滿族官員十分擔心喪失既得權力 ,而人數眾多的漢族則不滿於長期以來的民族不平等。
其次 ,以康有為為代表的改良派缺乏成熟的階級力量的支持。恩格斯在評價空想社會主義理論時 ,非常深刻地指出 :“不成熟的理論 ,是和不成熟的資本主義生產狀況 ,不成熟的階級狀況相適應的”。 ⒅ 雖然有人稱康有為屬於上層民族資產階級的代表 ,但是迄今為止 ,幾乎還沒有確鑿可信的史實足以證明 ,在戊戌變法以前就存在著一個民族資產階級上層。⒆ 實際上 ,康有為的變法思想來源於中國 1 9世紀轉型期的特殊階層 ,他們雖然反對專制體制 ,但是由於當時尚未形成獨立的民族資本主義階層 ,因而又不得不依附於專制體制中的開明官僚。正因為如此 ,改良派為推動立憲所採取的行動具有軟弱性。戊戌變法以前 ,以康有為為代表的立憲派投靠帝黨 ,而帝黨由於缺乏實力 ,隨時準備與守舊派妥協 ,從而導致“新政”失敗。戊戌變法之後 ,他們仍然寄希望於清政府內部的改革。辛亥革命之後 ,康有為又因主張帝制和復辟而不見容於新的民族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陣營 ,始終不可能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
第三 ,康有為對西方的立憲政治缺乏價值上的深刻認識。由於時代的局限性 ,康有為對西學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器物”論的基礎上 ,他還不能把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與封建的開明政治嚴格區分開來。就憲法的來源看 ,立憲主義包括立憲的價值學說和立憲的規範形式兩方面 ,其中憲法的價值尤其與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相伴生。它是一個“新開端” ,反映的是新生的獲得勝利的資產階級的利益。而康有為的立憲理想則是從社會進化論出發 ,希望調和君權與民權之間的矛盾 ,減緩新生力量對封建專制的衝擊 ,維護舊體制。因此 ,康有為對憲法的理解是有內在矛盾的。一方面 ,他強調憲法是“維新之始” ;另一方面 ,又說憲法是傳統的延續 ,認為中國的文教禮俗即英國的不成文憲法。 ⒇ 這實際上是混淆了兩種傳統 :民權傳統和君權傳統 ,僅僅把它們統一在“法治主義”或者“憲法”的規範秩序當中。實際上 ,資產階級憲法之不同於“古典”的 (希臘城邦或羅馬共和國時代 )的憲法 ,最重要的區別就在於它們所強調的憲法的精神不同。例如 ,激進的潘恩就十分強調憲法一詞的政治意義 ,認為憲法不僅規範政府的組織形式 ,更是保護民權不受政府權力侵犯的立法。21 康有為雖然認識到民權的價值 ,但是在權利的實現與權力的效率之間發生衝突時 ,他就難免要為“效率”犧牲原則。例如 ,在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答人論議院書》中 ,康有為說 :“君猶父也 ,民猶子也 ,中國之民皆如幼童嬰孩 ,問一家之中 ,嬰孩十數 ,不由父母專主之 ,而使幼童嬰孩自主之 ,自學之 ,能成學否乎 ?必不能也。敬告足下一言 ,中國唯以君權治天下而已 ,若雷厲風行 ,三月而規模成 ,二年而成效著”。22 在設立議院的問題上也是如此。康有為一直稱讚西方的代議制 ,但是他主張設立的制度局、集意院、懋勤殿等都屬於君主的智囊機構 ,而不是民選機構。不但如此 ,議院作為資產階級國家的權力機構 ,是作為封建君權的對立物而出現於歷史舞台之上的。然而 ,康有為和當時中國先進的思想家往往是從“通下情”的角度來認識其作用的。這樣一來 ,議院的設立並不否定封建君權 ,相反倒成為強化封建國家機器的有效機制。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其憲政實踐的諸多兩難困境。
三、康有為立憲思想的來源
休•塞西爾認為 ,英國近代保守主義有三個主要來源 ,即人類的天生的守舊傾向、王黨主義和帝國主義。撇開“人類的天生的守舊傾向”不論 ,分析康有為的憲法思想發展可以發現 ,康有為的立憲思想主要來自兩方面 :孔教傳統與“同治情結”。
康有為早年思想的演變經歷了一個由儒家學說到佛學、道學 ,再由佛、道之學到西學的曲折過程。由於家庭環境的影響 ,康有為自幼即開始接受正統的儒家教育。 1 879年 ,康有為結識張鼎華 (字延秋 ) ,這是康有為成長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從此之後 ,他“捨棄考據帖括之學” ,開始閱讀“西國近事彙編” ,並“薄游香港 ,覽西人宮室之環麗 ,道路之整潔 ,巡捕之嚴密 ,乃始知西人治國有法度 ,不得以古舊之夷狄視之。” 23 光緒八年 (1 882年 ) ,康有為自京應試返南海 ,“盡釋故見”、開始“大講西學”。康有為這一時期所接觸的西學 ,仍然以遊記和歷史為主 ,並沒有使他放棄儒家正統觀念 ,而是對傳統的儒教進行了“揚棄” ,做《新學偽經考》和《孔子改制考》。湯志鈞在評價近代經學在中國的地位時曾意味深長地指出 :“把封建經學進行改造 ,……沖盪了封建勢力 ,促進了思想解放。……封建統治者為了維持‘中體’ ,也只能說要‘西用’ ;資產階級由‘革政’到‘革命’ ,也和儒家經學有關。經學的改造 ,是近代中國社會的動盪在思想領域中的反映 ,而經學在近代中國還能起它‘改造’的作用 ,又說明它的傳統影響還是很深。” 24
由於堅持儒教正統 ,康有為有意識地摒棄了盛行於近代西方國家的某些民主觀念。例如 ,他從中西文化淵源的不同出發 ,指出 :“中西之本末絕異有二焉 :一曰勢 ,一曰俗。二者既異 ,不能以中國之是非繩之也”。雖然他當時主要是為了批評“中國……秉禮而日弱。泰西……尊賢而能強” ,但終究認為“幸先聖之學 ,深入於人心 ,故時清議能維持之朝居矣。25
不然 ,由今之法 ,不能一辛亥革命後 ,他更痛心疾首地譴責 :“今之共和 ,非革清朝之命 ,實革孔子聖教之命 ,黃帝民族之命 ,故可驚可痛 ,莫此為甚也。竊惟方藥不論補瀉 ,惟在能起沉疴 ;政體不論君民 ,惟在足以立國。蓋身有老少強弱之異 ,決無萬應之單方 :國有歷史風俗之殊 ,,難全從人而舍己。若誤行之 ,可以死亡。今中國群醫之誤 ,幾以共和之方殺中國 ,成效已畢見矣”。26又說 :“萬國禮教主無不跪 ,中國民不拜天 ,不奉耶、會 ,又不拜孔子 ,留此膝何為 ?” 27 這和他後來“引孔入憲”的作法是一脈相承的。
康有為保守主義立憲思想的第二個來源是其“同治情結” ,這是中國的王黨主義。在《七十賜壽謝恩折》(1 92 7年 )中 ,康有為稱 :“臣海濱鄙人 ,文質無底 ,雖十三世為士 ,而門非華腴 ,既四十歲而無聞……先帝……擇臣於側陋冗散之中 ,咨臣以變法自強之業 ,諭臣專摺奏事 ,由是感激 ,竭盡愚忠。”28 此後 ,當梁啓超企圖與革命黨合作時 ,康有為強烈反對 ,指責梁啓超辜負聖恩。康有為所主張的變法 ,仍然是一種統治階級內部的糾紛解決機制 ,是一種自我“革政” ,並未上升到革命。如果說“制度局也罷 ,懋勤殿也罷 ,都是百日維新時康有為藉以寄身 ,藉以參與到清中央政權中去指導變法的機構” ,29 那么在辛亥革命之後 ,帝制既已被推翻 ,他仍然堅持維護君主的利益 ,直至策動復辟 ,則充分表現出其保守的一面。
最後 ,辛亥革命以後政權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也使康有為對共和制喪失信心。辛亥革命之後 ,軍閥混戰、各派輪流執政 ,康有為曾感慨萬千地說 :“吾用法國責任內閣之制 ,則總統、總理日相爭軋 ,黎宋卿、馮華甫、徐菊人之與段祺瑞 ,至於之戰德國、戰湖南。甚至於軍事二十一條與日本為爭具 ,前幾亡國 ,後起爭裂 ,幸而德敗美勝 ,日本解約 ,否則中國亡之久矣。此法國共和制之不可行也。瑞士七總裁制廣東行之 ,岑、伍、孫、唐爭禍至今 ,瑞制又不可行矣。……十二年來號稱共和 ,而實共爭、共亂、共殺 ,以召共管而已”。30 因此 ,他認為民國是以“秦始皇專制之戮 ,而冒稱共和 ,……。”31 本來就對君主制存有懷舊之心的康有為 ,經過辛亥革命後十幾年的政治現實 ,再次對民主共和制失去信心 ,轉而支持復辟帝制 ,反對當時的民主共和。
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深刻地指出 :“當舊制度本身還相信而且也應當相信自己的合理性的時候 ,它的歷史是悲劇性的”。32 康有為是近代中國第一個舉憲法的旗幟對封建專制進行質疑和挑戰的學者和改革家。雖然他的改革思想具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 ,但是這並不妨礙他作為近代中國憲法思想啟蒙的第一人。正如卡西勒在評價歐洲的思想啟蒙時認識到 ,從歷史上看 ,儘管啟蒙哲學熱衷於進步 ,併力圖粉碎舊法律的框架 ,建立新的人生觀 ,然而它所表現出來的基本特徵 ,卻是屢屢返回那些哲學的老問題上去。33 這種一方面和近古和現存的秩序作鬥爭 ,但另一方面又不斷回到古代思潮和問題上去的兩重性同樣可以用來理解康有為在憲法問題上的局限性和進步性。進一步來看 ,康有為試圖結合儒家思想傳統和西方立憲主義的努力雖然成為一幕“悲劇性的歷史” ,但是作為一種方法 ,移植和借鑑國外的法學經驗 ,併兼顧本國國情的思路 ,卻被後來的學者所繼承 ,直到今天也不失其現實意義。轉貼於 中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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