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

殯葬

殯葬是人類自然的淘汰,是對死者遺體進行處理的文明形式,是社會發展的產物,也是文化傳統的組成部分。

基本信息

作為殯葬的形式、我們通過民俗學和考古學等資料得知。古人從來是將喪事當作一類社會活動乃至娛樂活動來進行的。他們無一例外地要在喪事中熱熱鬧鬧地大辦一番,諸如弔唁、巫術、跳屍(娛屍)、唱祭、祈禱、送擯等,盡情地渲泄。後世發展出飯含、小殆、大殆、喪服、摔盆以及守制等。中國曆朝對此都有許多相應的扎制規範。
作為葬形式的演變,最突出的是厚葬。它表現在墳墓、墓前擺設、陪葬物等方面,它所極力要顯示的是社會等級貴賤的區別。

基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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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讀音:bìn zàng

殯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詞。"殯"一作停柩解,如《禮記》:"夏後氏葬於東階之上"、"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周人殯於兩階之上";一作葬解,如《荀子》:"三月之殯"。"葬"作藏解,如《禮記》:"國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槨周於棺,土周於槨。"現在的殯葬指的是處理死者遺體的方法和對死者哀悼形式,包括發訃告、向遺體告別、開追悼會、致悼詞、送花圈輓聯、出殯送葬、安葬、安放骨灰盒等一系列的喪葬事項。

歷史演變

在一百多萬年之前,我們的祖先就勞動、生息、繁衍在祖國遼闊富饒的土地上,經過漫長的歲月,人們生活活動的擴大,原始人群逐漸被一種固定的生活集體所代替,出現了氏族公社的社會組織。在公社內部沒有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現象,沒有貧富不均,每個成員地位是平等的。反映在喪葬問題上極為簡單,如一個成員去世後,後人不忍見死者遺體腐壞,用柴草蓋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墳墓,也沒有禮儀。而隨著社會進步人們採用了土葬。

中國原始社會時期,逐漸產生了宗教迷信靈魂不死的觀念,過去沒有親人死後埋葬的習慣。自產生了靈魂不死的觀念以後,就有了埋葬親人的習俗。唐杜氏《通典》說太古時代凶禮中規定“;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棺槨”。在半坡遺址墓碑中,埋葬的死人多是頭朝西,表示靈魂寄託西方的意思。這種宗教信仰,對祖先的崇拜觀念,在我國母系氏族就產生了。到了奴隸社會時期,厚葬之風和迷信活動更加盛行,奴隸主階級為利用宗教迷信維持其統治,大力提倡對凶禮的習俗,甚至把奴隸也作為祭品殺掉,作為殉葬品埋掉。商周時期制定了"貴賤有儀,上下有等"的葬制,天子、諸侯、大夫、士及一般奴隸主死了,在殮、殯祭上從時間、儀式棺槨到殉葬品都有等級區分,而奴隸則只“舉而委之”或當殉葬品活活埋掉,如古侯家莊西北岡發現的大墓,墓室面積三百多平方米,深達12米,墓室中埋有執戈的奴隸和狗。棺室雕花飾紋,擺滿了珍貴服飾器物。槨項排放著商王的兵器和儀仗執器奴隸、男女侍從奴隸,還有兒童和供玩的狗猴等動物。象這樣的大墓一般要殺生殉、殺祭三四百人,這種奢華、浪費、殘酷的殺葬陪葬實在令人髮指。

殯葬程式

殯葬殯儀程式:豎靈、收斂、喪失協調、引靈、接體、奠禮、火化、出殯、安厝、後續關懷。

殯葬方式

殯葬方式從古代演變到現代已經有很多種了,如土葬,樹藏,花壇葬,草坪葬,天葬,鑽石葬,太空葬,礁球葬,有機粉葬,海葬,煙花葬,畫葬等,這些殯葬方式都被稱為綠色殯葬。

發展趨勢

千百年來,墓葬是中國人所採取的最為常見的一種骨灰安葬的方式。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墓葬日益暴露出浪費土地、破壞綠地、污染環境等問題,已無法適應社會進步與發展的要求,改革傳統墓葬方式已成為殯葬改革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2010年3月31日,國家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中國社科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在北京聯合舉辦了2010年《殯葬綠皮書》發布會,披露2010年我國殯葬改革三大重點是實施惠民殯葬政策、推行綠色殯葬和殯葬服務標準化。

其中,將大力推行綠色安葬方式。在農村火化區,要推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加大執法工作力度,依法治理“裝棺二次葬”。在西方已開發國家已經由傳統墓葬向花葬、樹葬、草坪葬等環保葬法轉變。要研究制定倡導、鼓勵、扶持新葬法的政策,因地制宜推廣新葬法。

殯葬改革是一項利國利民、造福子孫的好事。每年的4月份是殯葬宣傳月,各級政府都運用多種宣傳方式,引導廣大人民民眾轉變傳統殯葬觀念,樹立文明、節儉、綠色、節地的殯葬新風,移風易俗,文明辦喪、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秀麗山川,共同建設和諧幸福家園。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殯葬改革初期提倡的花圈、簡單遺體告別等寄託哀思的形式,已不適合民眾的“胃口”。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的增長、資源的銳減和環境的惡化,引發了殯葬業的一場以解決遺體處理與人類生存環境為核心內容的嶄新革命,倡導低碳祭祀、綠色殯葬成為我國殯葬業的轉變方向。所謂綠色殯葬,廣義的定義是指充分運用先進科學技術、先進設施設備和先進管理理念,以促進殯葬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提高殯葬綜合效益的協調統一為目標,以倡導殯葬標準化為手段,推動人類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殯葬模式。而狹義的綠色殯葬是指按照環境保護的理念,即推行殯葬改革,減少資源消耗,減低並控制污染排放。綠色殯葬方式的不斷豐富,是人民思想的進步,更是人民對殯葬文化的全新認識,提升了整個社會對殯葬文化的認識高度。

殯葬改革就是要以轉型發展為主線,以跨越發展為目標,順應時代發展大勢和特徵,深刻闡明殯葬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堅持殯葬改革不動搖,促進殯葬事業發展不停步,提高殯葬服務水平不放鬆。一是建設服務殯葬。以民眾滿意為標準,提高殯葬服務質量,不斷拓展服務項目,創新服務方式,實施服務品牌戰略,增加社會認同感和滿意度。二是建設綠色殯葬。綠色殯葬是從可持續發展理念引伸出來的,綠色環保低碳模式是殯葬業未來的發展趨勢,要逐步引導民眾移風易俗,摒棄殯葬陳規陋習,徹底消滅“白色消費”。三是建設文化殯葬。宣傳中國百姓的傳統美德,繼承和發展殯葬文化,用網上祭奠、家庭追思等形式更好地發揮滲透力,逐步上升到滿足民眾的心理寄託和精神需求的高度。四是建設創新殯葬。加大研發力度,加強火化焚燒、遺體防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殯葬技術創新,在推進現代殯葬進程中充分發揮各種創新的支撐作用。五是建設和諧殯葬。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公平正義,加大政府公共財政保障力度,實現殯葬改革由行政命令到政策獎補的轉變,達到殯葬服務均等化。

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三章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四章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暫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三章遺體處理

第十三條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四條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四章殯葬設備

第十六條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十七條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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