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憲法

不具有統一法典形式的憲法,指在一個國家中憲法規範是通過一系列被視為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檔案中所包含的法律規範加以體現的,它的特徵在於各種法律檔案並未冠以憲法之名,卻發揮著憲法的作用。

定義

不成文憲法是憲法的一類,與成文憲法相對。
不成文憲法是不具有統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見於多種法律文書、憲法判例和憲法慣例的憲法。不成文憲法最顯著的特徵在於,雖然各種法律檔案並未冠以憲法之名,但卻發揮著憲法的作用。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

典型國家

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英國憲法的主體即由各個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檔案構成,包括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1911年的《國會法》、1918年的《國民參政法》、1928年的《男女選舉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英國之所以產生並長期保持不成文憲法,主要決定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以及英國民眾對不成文憲法形式的習慣和認同。

概念的提出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是英國學者廠蒲萊士1884年在牛津大學講學時首次提出的憲法分類。這種憲法分類所依據的標準為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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