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4日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連同包裝銷售的,不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都應按照連同包裝的銷售收入,依照產品適用的稅率繳納工商統一稅。 二、對準予扣除的包裝物,屬於自製或委託加工的,應按照該包裝物的生產成本或委託加工成本額扣除,並按照所扣除的金額依照包裝物適用的稅率繳納工商統一稅。 四、對企業生產銷售帶包裝的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征工商統一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生產銷售帶包裝產品徵收工商統一稅問題的通知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連同包裝銷售的,不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都應按照連同包裝的銷售收入,依照產品適用的稅率繳納工商統一稅。但對白酒、黃酒、啤酒、複製酒、果木酒、汽水、酸(鹽酸、硫酸、硝酸)鹼、焦油和漂白粉,可準予按照扣除包裝的銷售收入繳納工商統一稅。

二、對準予扣除的包裝物,屬於自製或委託加工的,應按照該包裝物的生產成本或委託加工成本額扣除,並按照所扣除的金額依照包裝物適用的稅率繳納工商統一稅。

三、準予扣除的包裝物屬於採購的,應按照購進價計算扣除,該購進價可以包括包裝物的買價、外地運雜費、運輸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及大宗市內運輸費。

四、對企業生產銷售帶包裝的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征工商統一稅。但這部分押金,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凡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不予退還的,應併入產品銷售收入,按照產品所適用的稅率徵收工商統一稅。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