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9月23日

第七條 第八條 如有締約國欲退出本公約,應自其通知比利時政府之日起一年後生效,而在其他締約國之間,本公約仍舊有效。

人物出生

1910年9月23日,艾略特•羅斯福出生於紐約海德公園。

艾略特•羅斯福出生不久,父親便入選紐約州議會。他是五個長大成人孩子中的第三個,在海德公園長大。和其他兄弟一樣,他也上了格羅頓預科學校,但是他打破家庭傳統,並沒有繼續上學,而是開始了工作。他進入了廣告界,在父親任總統前已小有成就。艾略特一直對飛行有著濃厚的興趣,並最終成了飛行界的著名專家

國際公約

1910年9月23日訂於布魯塞爾

第一條 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舶發生碰撞,致使有關船舶或船上人身、財物遭受損害時,不論碰撞發生在任何水域,對這種損害的賠償,都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第二條 如果碰撞的發生是出於意外,或者出於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損害應由遭受者自行承擔。

第三條 如果碰撞是由於一艘船舶的過失所引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便應由該艘過失船承擔。

第四條 如果兩艘或兩艘以上的船舶犯有過失,各船應按其所犯過失程度,按比例分擔責任。但如考慮到客觀環境,不可能確定各船所犯過失的程度,或者看來過失程度相等,其應負的責任便應平均分擔。

第五條 以上各條規定,適用於由於引航員的過失而發生的碰撞,即使是依法強制引航,亦得適用。

第六條 對因碰撞而引起的損害要求賠償的起訴權,不以提出海事報告或履行其他特殊手續為條件。

第七條 損害賠償的起訴權時效兩年,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第八條 碰撞發生後,相碰船舶船長在不致對其船舶、船員和旅客造成嚴重危險的情況下,必須對另一船舶、船員和旅客施救。

第九條 凡是在法律上對違反前條規定的事例不予禁留的締約國,應當承擔義務,採取或建議其本國立法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以便防止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發生。
第十條 在不妨礙將來締結的任何公約的情況下,本公約的規定,對於各國有關限定船舶所有人責任的現行法律,以及對於因運輸契約或任何其他契約而產生的法律義務,都不發生任何影響。

第十一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軍用船舶或專門用於公務的政府船舶。

第十二條 在任一案件中的所有當事船舶都屬於本公約締約國所有,以及國內法對此有所規定的任何情況下,本公約的規定適用於全體利害關係人。

第十三條 本公約的規定擴及於一艘船舶對另一艘船舶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而不論這種損害是由於執行或不執行某項操縱,或是由於不遵守規章所造成。即使未曾發生碰撞,也是如此。

第十四條 各締約國有權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後,要求召開新的會議,以便對本公約進行可能的修改,特別是儘可能擴大其適用範圍。

第十五條 未曾簽署本公約的國家,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參加本公約,應通過外交途徑通知比利時政府,並由比利時政府通知其他締約國政府。如此參加本公約,應自比利時政府發出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生效。

第十六條 自本公約簽字之日起一年內,比利時政府應與已經聲明行將批准本公約的其他締約國政府進行聯繫,以便決定應否使本公約生效。

第十七條 如有締約國欲退出本公約,應自其通知比利時政府之日起一年後生效,而在其他締約國之間,本公約仍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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