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成立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對推進行動項目進行管理。 各級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建設和資金計畫執行。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實行項目管理。

第三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工作在州縣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發改、農辦(扶貧辦)、畜牧獸醫、水利、交通、財政、農機服務中心等部門按職能共同做好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的管理工作,並配契約級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做好項目及資金的監督、管理、審計和行政監察工作。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行政領導一把手負責制,管理幹部實行問責制,實施技術幹部實行績效考核制,過程管理實行督查促進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成立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對推進行動項目進行管理。縣級成立草地畜牧業發展中心為項目實施法人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縣級按照州的管理體系設定相關管理人員和職能。
第六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具體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各相關單位和項目實施單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及幫助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負責調度、匯總項目建設執行情況,按時向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項目建設執行情況。
第七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總監組和綜合組。設立項目管理總監組長1名,州發改、農辦(扶貧辦)、畜牧獸醫(總畜牧師和首席獸醫官)、水利、交通、財政、農機等職能部門各設立項目管理總監1名;綜合組由州發改、畜牧獸醫、農辦(扶貧辦)、水利、交通、財政(財務總監)、農機等職能部門各明確1人組成。以上人員由各部門指派報州政府批准,並保持穩定,如需變更,責任單位要負責工作的連續性,及時做好工作移交和人員調整。
第八條 項目管理總監組長全面負責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各總監進行項目監督和管理,組織定期召開總監組會議,並根據總監提供的項目執行情況負責提出每月全州項目執行情況。
第九條 項目管理總監具體負責本系統的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的管理工作,並配契約級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做好項目及資金的監督、管理、審計和行政監察工作。
1.負責做好本系統項目前期工作、項目計畫申報工作及項目建設資金的落實和調度工作;
2.負責本系統渠道的項目實施過程的全過程管理。督促檢查指導項目的實施,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按月向總監組長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3.財務總監負責資金使用的監管,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辦法並報有權部門審定後實施,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資金的運行安全,指導項目法人規範財務管理和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
4.州畜牧獸醫局設立項目總畜牧師和首席獸醫官,職責職能由畜牧獸醫局按照規定製定。
第十條 綜合組參與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負責調度、匯總項目建設執行情況,按時向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和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項目建設執行情況,負責簡報傳送、情況收集、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十一條 草地畜牧業發展中心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全面負責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的實施和建成後的物業管理。
1.負責項目計畫的編寫、申報與實施;
2.負責項目實施的風險評估與管理;
3.負責項目實施的投資控制與管理;
4.負責項目實施的質量控制與管理;
5.負責項目實施的進度控制與管理;
6.負責項目實施的安全控制與管理;
7.負責契約管理和信息管理;
8.負責交付後的物業管理工作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草地畜牧業發展中心要逐步走向市場化,按現代企業制度規範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推進草地畜牧業產業化發展。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十三條 州縣發改、農辦(扶貧辦)、畜牧獸醫、水利、交通、財政、農機服務中心等作為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工作管理部門,要做好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的計畫管理、資金管理和項目管理的銜接工作。發改局負責發改渠道的項目的申報和項目資金的落實,協調各相關單位和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牽頭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農辦(扶貧辦)負責農口渠道資金的落實,協調指導幫助做好農業項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畜牧獸醫局負責協調指導幫助做好項目的前期工作和項目的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提供項目技術服務支撐;水利局負責水利渠道資金的落實,協調指導幫助做好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農機服務中心負責農機購置補助資金的落實並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財政局負責資金調度並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資金的運行安全。
第十四條 做好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方案規劃編制工作。按照“全面規劃、依法管護、合理利用、加強建設”的方針做好2008-2012年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方案規劃編制工作。規劃的項目區要堅持以戶為主、以草為主、以封育恢復植被為主的建設方式,充分調動民眾開展生態保護和種草養畜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發展人工、半人工草地、飼草料生產基地建設。要以草山草坡的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為基礎,積極推行封育保護、飼草料生產、畜種改良、動物防疫體系建設、標準化生產、育肥出欄等生產措施,重點抓好人工種草、舍飼補飼和劃區輪牧三個關鍵環節,做到草畜平衡。積極發展生態型家庭養殖,實現從單純放牧向半放牧半舍飼轉變,創建集約型的生態畜牧業生產體系。通過規劃銜接,把國家多種渠道的項目資金整合起來重點投入。規劃編制完成後需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州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 做好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方案項目計畫和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計畫和實施方案實行自下而上申報和編制。發改、農辦(扶貧辦)、畜牧獸醫、水利、交通、財政、農機服務中心等部門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按照當年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資金的使用範圍、投向、建設重點進行編制,經州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逐級上報省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縣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依據行動方案規劃,在明確目標、任務和重點的基礎上,科學論證、合理排序、動態調整,研究確定年度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建設項目。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規劃中的項目,應當與其它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互相銜接。
第十七條 縣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成員單位組織開展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年度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並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及時組織上報審批。列入年度建議計畫的項目,應當做到前期工作完備,審批手續齊全,配套資金落實,具備開工條件。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建設和資金計畫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方向,個別項目確需調整的,須經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商有關部門逐級上報,省批准部門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年度實施方案和資金計畫,項目實施單位可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向縣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在一定時間內的項目資金使用計畫,辦公室核准後報縣政府同意,在國家項目建設資金沒到位時,可採取地方政府貼息的方式,由建設單位先貸款按批准的項目建設計畫進行建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資金為多種資金渠道整合,有岩溶山區草地工程資金、石漠化綜合防治工程資金、動物疫病防治體系建設資金、以工代賑資金、省預算內發展畜牧業專項資金、省科技項目扶貧資金、基本農田配套小水池資金、扶貧資金、省水利三小建設資金、省農機購置補助資金等多種資金渠道。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工作職能,按照各部門資金的管理要求,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資金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項目渠道的資金,應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度規定,全部進入法人單位項目專賬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州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要做好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的銜接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中,由項目資金渠道管理部門根據年度項目建設計畫分批下達項目資金使用計畫,並按照項目建設需要和工程進度提出資金撥付量,經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意見後財政負責及時撥付建設資金。資金撥付要按照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的資金使用計畫及時撥付到項目法人單位。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部門要指導項目法人規範財務管理。項目法人要對項目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使用資金,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四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
第二十五條 落實配套資金,並納入績效考核目標。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主要用於總監組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具購置等項目管理、檢查驗收、業務培訓、工程招標、資金和項目公示、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項目管理費為總投資的3%,其中州級為1%、縣級為2%。
第二十七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的扶持對象應有必要的投入。草畜配套需要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願,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負擔、誰受益”的原則進行籌集,並納入村內“一事一議”範疇,實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資金使用監督機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和建設項目竣工後,由項目管理單位牽頭,財政、監察、審計部門配合對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州縣項目管理單位按照各資金渠道項目管理要求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各部門渠道的項目,由各部門具體實行全過程管理負責,並逐步制定和完善標準化建設標準。
第三十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應當按照工程設計標準施工,並確定每個單項工程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確保工程質量。技術複雜、投資規模大的項目,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實行招投標制,並按照規定開展工程監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工作管理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州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成員每個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項目執行情況,分析研究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提高項目監管水平和監督水平。
第三十三條 實行工程定期調度制度。項目實施單位要在每月28日定時向各縣相關部門和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包括分部門資金渠道的項目建設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解決措施、下一個月的工作計畫等。縣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核實後於次月的3日之前上報州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州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及時向省有關部門和領導小組成員進行報告。
第三十四條 嚴格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竣工後,先由部門單項交工驗收,縣級初步驗收,最後由州政府組織驗收。建設單位要做好驗收資料的準備工作,主要有:批准檔案、施工設計、竣工總結、圖紙、工程結算、財務決算、財務審計、竣工驗收報告、質量鑑定報告等。縣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項目實施單位要配合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資金的審計,確保審計部門按時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實行聯絡員制度。州縣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管理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要明確1名業務素質高,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為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建設聯絡員,負責建設項目的資金運行、完成工作量、工程形象等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收集、整理、匯總並如實按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建立獎勵機制。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帶職帶薪參與到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中來,開展有償服務。可以領辦、興辦養殖協會、養殖小區、規模養殖場,並可申請列入推進項目實施範疇,在政策、資金上給予支持,做出明顯成績和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並在幹部任用、技術職務晉升、經濟待遇上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七條 建立政策性養殖保險制度。縣級要安排支農資金對項目覆蓋農戶進行養殖保險保費補貼,同時充分調動項目區民眾的積極性,提高農民的參與程度,儘量利用現有商業性保險網路,形成規範化的政策性保險制度。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儘可能降低保費,做到農民能夠承受、願意參加,增加政策性保險對農民的吸引力。
第三十八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後,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各級項目管理單位應做好後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 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項目建設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對當年縣級績效考核目標進行扣分:
1.縣級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2.不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和規模進行,隨意調整建設內容、地點和規模的;
3.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履行職責,不按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報告的;
4.項目竣工後不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的。
第四十一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對當年單位績效考核目標進行扣分,並對責任人對照州政府問責制度進行問責:
1.項目總監組長和總監不認真履行職責的;
2.不認真履行聯絡員職責的;
3.不按照項目建設需要和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的;
4.對已經提出申請,不及時出具審計報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