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恆

黃清恆

黃清恆,女,自稱1982年2月2日出生,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金甌省個水縣平明社個對宛村,國籍不明。自2010年起,黃清恆在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願望後,產生了從越南組織嬰兒到廣東省揭陽市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後再將嬰兒賣出的犯意。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依法對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外籍女主犯黃清恆執行死刑。當天,法院安排越語翻譯人員為黃清恆翻譯刑事裁定書內容。

基本信息

犯罪原由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抗訴人黃清恆在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願望後,產生從越南組織嬰兒到中國廣東省揭陽等地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後再將嬰兒賣出。

犯罪經過

黃清恆黃清恆
自2010年起,黃清恆和被告人黃曼麗阮氏軍等人逐漸組織了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從越南經中國廣西東興市向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甚至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產後再將嬰兒賣出。

案件中,黃清恆主要負責聯繫越南籍婦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內組織嬰兒來源,並安排團伙成員在越南境內以及中國廣西東興市至廣東省揭陽市、汕尾市之間的接送。成員黃曼麗主要負責安排人手到東興市接送攜帶嬰兒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婦女。成員阮氏軍則負責將嬰兒從廣西東興市運送到廣東省汕尾市交給其他被告人出售。從2010年至案發,該團伙共出賣兒童20餘名,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涉案嬰兒(兒童)。

法庭判決

一審判決

一審中共有24名被告因拐賣兒童罪獲刑,其中主犯黃清恆被判處死刑

二審判決

二審中,黃清恆認為自己只賣不拐,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在拐賣行為中只起中間作用,不是主犯,一審對其量刑過重。二審法院認為,黃清恆是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屬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維持一審法院對主犯黃清恆的死刑判決,並對黃清恆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清恆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聯繫、中轉、販賣多名嬰兒,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清恆拐賣嬰幼兒16起22人,其中12名嬰兒下落不明,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

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黃清恆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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