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果樹風景名勝區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出售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的出售管理。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三條 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區常住城鎮非農業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或等於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鎮非農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我區住房保障標準;
(四)家庭成員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購買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
(五)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享受供應標準及面積確認
第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套型嚴格控制在小戶型,戶型有二室二廳一廚一衛約45平方米,兩室一廳一廚一衛約50平方米。原則上人均保障面積為15平方米,一人或兩人戶原則上只限購買50平方米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 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再享受政府優惠,應參照與市場價接軌的周邊普通商品房價格,報區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由購房人補交該部分價款。
第四章 出售價格
第六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根據我區實際,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將按屆時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出售。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實施建設費、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等。
第五章 申請購買程式
第七條 申請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三)由所在單位或所屬社區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憑據;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已連續領取半年以上黃果樹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並持有相關證明;
(六)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當場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 社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黃果樹住房保障辦公室。
第九條 黃果樹住房保障辦公室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黃果樹社會事務管理局;
第十條 黃果樹社會事務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黃果樹住房保障辦公室;
第十一條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黃果樹住房保障辦公室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對象進行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黃果樹住房保障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黃果樹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訴。
第十三條 黃果樹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準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房源供應情況,按輪候順序實施。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六章 付款方式
第十四條 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對一次性付款的家庭可給予10%的優惠折扣。分期付款的,原則上首付比例不得低於總房價的30%,剩餘部分可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解決,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交房後2年。
第十五條 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的,在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購房契約》後,應將購房首付款付清。
第十六條 房屋未交付前,可將其應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轉入住房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賬戶內轉作購房款。房屋交付後,不再享受租賃補貼,並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繳交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 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可以申請購買現住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在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購房契約》後,房款未繳清前,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繳交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金。
第七章 辦理房產證
第十八條 房屋交付給購房對象且相關稅費及購房款交清後,按房產登記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並註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城鎮低收放家庭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將享有共有產權。
第八章 上市交易
第十九條 已出售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購買城鎮低收放家庭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在房屋交付後六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交付滿六年的,可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和相關稅費後,即可上市交易。將所購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條 六年內確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並考慮物價因素後回購,作為住房保障房源。
第九章 售房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保障部門設立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保障資金使用賬戶,建立完備的租賃補貼、出售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級明細賬。按照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分戶核算,並健全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的財務核算制度。
第二十二條 住房保障部門出售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資金,必須全額存入住房保障部門開設的出售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專項用於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用於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與區財政、建設、國土、發改、民政、統計、稅務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作,切實推進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加強對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中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檔案建設、專項資金使用、保障實施等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方,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在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銷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擅自將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轉售、轉租的,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擅自更改房屋結構或用途的,將收回其所購買的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並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的個人,已入住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限期收回所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回住房及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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