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棉憲法

高棉王國憲法。

1993年9月21日獲憲法議會通過,1993年9月24日國王諾羅敦·西哈努克陛下御旨頒布執行(國會1999年3月曾對部分條款進行修增)

前言

我們高棉人民曾高度文明、國富民強、疆土遼闊、繁榮昌盛、威鎮四海,曾具有猶如寶石般燦爛輝煌的歷史。然而在近兩個多世紀的歲月中卻陷入了難以言表的苦難深淵,經歷過大浩劫、大衰退、大遺憾。
人民終於覺醒了,萬眾一心,團結奮進,鞏固民族統一,保護國土,捍衛珍貴的高棉主權和美好的吳哥文明,將國家重建和平(之島),依靠多黨自由民主政體,保障人權,尊重法律,對國家命運及未來高度負責,以使國家走向發展、繁榮和永存。以這種堅強有力決心,我們特在高棉王國憲法中撰寫如下座右銘:

第一章 關於主權

第一條: 高棉君主立憲和多黨、自由、民主制度的王國。
高棉王國是獨立、主權、和平、永遠中立和不結盟的國家。
第二條:
在1933年至1953年間製作的100,000/1地圖中確定的自己邊界內的,並於1963
年至1969年間得到國際公認的高棉王國領土完整決不容侵犯。
第三條:
高棉王國是不可分割的國家。
第四條:
高棉王國的格言是:國家 宗教 國王。
第五條:
高棉王國官方語言和文字是高棉語和 其文字。
第六條:
金邊是高棉王國的首都。
國旗、國歌、國徽,在本憲法第一、第二和第三附屬檔案中有規定。

第二章 關於國王

第七條:
高棉國王登基在位,但不掌權;國王是終身國家元首;國王神聖不準任何
人冒犯。
第八條:
國王國家獨立和國家永存的象徵。
國王是國家獨立、主權和高棉王國領土完整的擔保者;國王是尊重國民權
利和自由及尊重國際條約的擔保者。
第九條:
國王地位至高無上,是確保公共權力得以準確執行的仲裁人。
第十條:
高棉的君主制度是選舉制。國王沒有任命皇家後嗣為君主繼承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新,即為1999年3月所修改)
由於國王龍體嚴重欠安,在由參議院主席和國會主席及總理挑選的醫療專家
組證實不能正常行使國家元首職務的情況下,那參議院主席將以攝政王的身份替
代陛下履行國家元首職責。
參議院主席不能以攝政王身份替代國王陛下履行國家元首職責,而國王陛
下又如本條款上段中表述的處在聖疾垂危的情況下,那國會主席將履行其職。
參議院主席以攝政王身份替代國王陛下履行國家元首的職務,在本條款上段
中所表述的情況下,可依據下述官銜更換成其他人士:
參議院第一副主席,
-國會第一副主席,
參議院第二副主席,
-國會第二副主席。
第十二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在國王陛下駕崩時,參議院主席以高棉王國攝政王身份擔任代元首之職。在國王陛下駕崩時,參議院主席在沒有能力履行代國家元首職責的情況下,那以
攝政王身份對國家元首職責的接替,將按照本憲法第11新條款中第二和第三段中
所表述的規定去落實。
第十三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在最遲七天之內,高棉王國新國王應由王廷事務理事會推選出。王廷事務理事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參議院主席,
-國會主席,
-政府總理,
-高棉佛教莫哈尼卡派僧王和特瑪育派僧王,
-參議院第一和第二副主席,
-國會第一和第二副主席。
王廷事務理事會的組成和運作將在一份法律檔案中規定。
第十四條:
被挑選為高棉王國國王的,是至少30歲高棉皇族成員,且或是安良國王
系,或是諾羅敦國王系,或是西梳瓦國王系的皇族後嗣。
新國王登基之前,應像本憲法第4附屬檔案中規定的那樣進行宣誓。
第十五條:
國王陛下的皇妻擁有高棉王國王后的地位。
第十六條:
高棉王國的王后沒有從政擔任國家領導人,或是王國政府領導人,或擔任
行政或政治負責人的權利。
高棉王國的王后致力於社會福利、人道主義、宗教事務,在禮賓和外交事
務方面扶佐國王陛下。
第十七條:
國王陛下登基,但不掌管政權的事務,這在本憲法第七條款第一段落中有表
述,決不可要求進行更改。
第十八條:(新,1999年3月曾進行修改)
國王陛下通過聖旨同參議院和國會聯繫。對聖旨,參議院和國會不可以進行
爭辯。
第十九條:
國王陛下依據本憲法第100條款中闡明的款式任命總理和內閣成員。
第二十條:
國王陛下一個月舉行兩次正式聽政會,讓總理、閣僚朝見稟告國家形勢。
第二十一條:
依據總理提議,國王陛下可在任命、撤換或解除軍政高級官員及特命全權大
使和使節職務的任命書上籤字。
依據法官最高理事會主席的提議,國王陛下可在委任、撤換或革除法官職務
的命令書上籤字。
第二十二條:(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在國家面臨危難之際,國王陛下在取得總理和國參兩院主席同意後,可宣布
國家處於緊急狀態。
第二十三條:
國王陛下是(高棉)皇家軍最高統帥,皇家軍總司令被任命用來指揮這支
皇家軍。
第二十四條:(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國王陛下是由法令組建起來的最高國防理事會主席。國王陛下在國參兩院通
過後(處戰爭狀態)宣戰。
第二十五條:
國王陛下接受外國駐高棉王國的特命全權大使或使節呈交的國書
第二十六條:(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國王陛下在國際協約和契約上籤字,在得到國參兩院通過後可批准這些協約
和契約。
第二十七條:
國王陛下有權(對罪犯減刑赦免
第二十八條:(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國王陛下在被國會通過和被參議院審核過的憲法和法律頒布使用的王令上籤
發,在依據總理內閣提議在王國法規上籤發。
在國王陛下染上聖疾而需要到國外治療時,國王陛下有權將在王令和法規上
的御簽權,用聖旨委託書形式交給代元首。
第二十九條:
國王陛下可依據內閣提議批准製造和賜於國家勳章。國王陛下可依據法規決
定授于軍政官銜。
第三十條:
在國王陛下缺席的情況下,參議院主席可履行代元首之職。
參議院主席不能替代國王陛下行使代元首之職的情況下,而此時國王陛下
又缺席,那代元首之職的替代應依據本憲法第11條款第二及第三段中的論述去落
實。

第三章 關於高棉公民的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高棉王國承認和尊重正如聯合國憲章中所表述的人權,承認和尊重人權、
婦女權,以及有關人權、婦女權和兒童權條約和公約的所有公告。
高棉公民,不分宗族、膚色、性別、語言、信仰、宗教、政治傾向、出身
、社會地位、財產或其他情況的差別,一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自由權和同
樣的義務。個人自由權利的運用,不應觸及到別人的自由權利。此種自由權利的
使用應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
第三十二條:
每個人均有生存、個人自由與安全 的 權 利。沒有死刑。
第三十三條:
高棉公民不能被撤消其國籍、被驅逐或被捉送到國外去,除非有相互的協
議。正生活在國外的高棉公民應受到國家的保護。高棉國籍的取得應在法律
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新,1999年3月曾修改)
高棉兩性公民皆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年滿至少18歲的高棉兩性公民才有選舉權。
年滿至少35歲的高棉兩性公民才有被選舉權。
年滿至少40歲的高棉兩性公民才有資格被選為參議院議員。
削減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法規在選舉法中另有表述。
第三十五條:
高棉兩性公民皆擁有踴躍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權利。公民的
所有建議均應得到國家機關的受理並認真加以解決。
第三十六條:
高棉兩性公民有權根據本人需要選擇適合自己能力的職業。
高棉兩性公民有權得到同等工種的同等報酬。
家庭主婦的家務其價值應與在外做工的收益相等。
高棉兩性公民有權得到在法律上闡述的社會保險和經濟利益。
高棉兩性公民有權建立工會和加入工會。
工會組成及運作將在法律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和平罷工和示威應在法律條件下被採納。
第三十八條:
法律不讓任何人身受到侵犯和侵害。
法律保障公民的生命、榮譽和尊嚴。
對某人的指控、拘捕、拘禁或扣押,只有在嚴格按法規辦的情況下才可進行。
對在押或被監禁的人施加強迫、人身折磨或加重某種刑罰的行為,應被禁止。當事人、參與者及同謀者應受到法律懲罰。
通過體罰及精神上的壓力而得到的口供,不應作為罪過的憑據。
懷疑應適用於被指控者。
任何一個被指控者,在法庭進行最後裁決之前應被視為無罪 之人。
任何人均有權通過法庭途徑保護自己。
第三十九條:
高棉公民對由於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這些部門人員造成的損害,均有訴
訟、抗議和要求索回賠償的權利。訴訟、抗議、 索賠及讓修復損害案件的處理是
法庭的職責。
第四十條:
公民在合乎法律情況下旅行和定居的自由應受到尊重。
高棉公民可以移居到國外或返回。
對住所及對書信、電報、傳真、電話等通訊秘密,不準受侵犯的權利,應得
到保證。對住所、財物及人身的搜查應合法地進行。
第四十一條:
高棉公民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這些自由權利用來侵犯他人榮譽、社會良好習俗、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寧。新聞制度應由法律制定。
第四十二條:
高棉公民有集會、結社、成立政黨的權利。此權利應在法律中規定。所有高棉公民都可加入相互協助、保衛國家成就及社會秩序的民眾組織。
第四十三條:
兩性公民有充分的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動,應在不觸犯其他信仰或宗教、不觸犯社會秩序和公共
安寧的條件下,得到保證。
佛教是高棉國家的宗教(國教)。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不論是個人或團體,均有權是所有權的主人(業主)。只有具有柬
埔寨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才有權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人。
合法的個人所有權被置於法律的保護下。任何人所有權的撤消,只有在法律
上有規定、事先提供適當及公正賠償,並為公共利益所必須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
第四十五條:
針對女性各種類型的歧視均應被禁止。對婦女的色情營業應被禁止。
男子和婦女在所有權領域,特別是在婚姻和家庭方面有相互平等的權利。婚姻應遵照法律所闡述的條件及按照自願和一夫一妻的原則來辦。
第四十六條:
觸犯婦女的人口販賣行為、從事色情經營的行為、卑劣庸俗的行為均應被禁
止。
應禁止由於婦女懷孕原因而對其工作停止的做法。婦女在生孩子期間 有帶薪
休假的權利,有在工作和其他社會福利方面確保待遇保持不變的權利。
國家和社會關心 婦女和為婦女創造條件,特別使無依無靠的農村婦女得到資
助,以使有職業乾,有能力就醫,有能力讓孩子上學,能過上適當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有撫養、管護、教育孩子,使之成為良好公民的義務。
孩子依據高棉習俗,有敬養和管護好年邁父母的義 務。
第四十八條:
國家確保和維護在有關兒童公約中闡述的兒童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求學
受教育的權利,在戰爭狀態下得到保護的權利,使兒童免遭經濟或色情壓榨而得
到保護的權利。 國家保護兒童,反對那些有可能導致兒童在教育求學方面受到
影響或使兒童身心受到危害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每位高棉公民都應尊重憲法和法律。 每位高棉公民都有參與國家建設
和保衛祖國的義務。保衛國家的義務應依法規落實。
第五十條:
高棉男女公民都應尊重國家主權、自由多黨民主制度的原則。
高棉男女公民均應尊重公有財產和合法私有財產。

第四章 關於政治制度(國家政體)

第五十一條:
(新,1999年3月曾修改)
高棉王國實行自由多黨民主制度。高棉公民是自己國家命運的主人。
所有權力屬於公民。公民通過國會、王國政府和法庭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立法權和司法權相互分離。
第五十二條:
王國政府決心捍衛高棉王國的獨立、主權及領土完整,奉行民族團結政策
,保持國家良好習俗和傳統。王國政府應捍衛(國家)尊嚴,確保公共秩序和安
寧。國家優先關注的是人民民眾的生活和安居樂業。
第五十三條:
高棉王國始終堅持永久中立和不結盟的政策。高棉王國同鄰國和世界上
其他所有國家和平相處。 高棉王國決不侵犯任何國家,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
或間接干涉他國內政,用和平方式解決問題,尊重相互的利益。
高棉王國不加入不適合中立的任何軍事聯盟或協定。除非在聯合國組織要求的條件下,高棉王國不允許在自己國土上有外國軍
事基地,也不允許自己在國外擁有軍事基地,高棉王國保留如在物資、軍事、
武器、彈藥、武裝軍隊培訓,及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內安寧方面,得到外國援助
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原子武器、化學武器或電子武器的生產、使用及儲存應堅決禁止。
第五十五條:
不適合高棉王國獨立、主權、領土完整、中立和統一的條約和協定應取消

第五章 關於經濟

第五十六條: 高棉王國推行市場經濟體系。
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運作將在法律中規定。
第五十七條:
稅務徵收只有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國家預算應依照法律規定運作
。財政管理制度和財政體系應在法律中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國家的財產有土地、地下、山脈、海洋、海洋下、海岸、天空、島嶼、河流
、溝溪、湖泊、森林、自然資源、經濟文化中心、國防基地、國家規定的各種建
築物。 國家資產的管理、使用及分配將在法律中規定。
第五十九條:
國家應保護環境和保持國有資產的平衡。在如土地、水、空氣、生太體系、
礦產、動力、石油、天然氣、石、砂、寶石、森林、森林產品副產品、野生動物
、魚類、水產等資源的管理中,應有明確的管理計畫。
第六十條:
公民有自由出售、交換自己產品的權利。迫使把產品賣給國家或把個人產品
或資產拿去使用,即使是短暫的,也是不允許的,但在有法律許可的特別情況下
除外。
第六十條: 國家推動各個領域,特別推動在邊遠地區農業、手工業、工業領域經濟的開發,要重視水利、電力、公路、交通運輸、現代科技及國家信貸體系的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關心、幫助農民及手工業者解決生產手段,保護產品價格,幫助尋找出售產品市場。
第六十三條:
國家關心市場管理,幫助人民民眾能有適度的生活。
第六十四條:
國家對進口、生產、販賣危害消費者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毒品、假貨、過期貨
的行為,應堅決禁止並嚴厲譴責。

第六章 關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

第六十五條:
國家應保護和提高公民在各個水準的有質量教育中的權利,應採取各種措施
逐步地使此教育落實到每個公民。 國家關心作為每個高棉公民福利的體育和運
動。
第六十六條: 國家建立全國完整和統一的教育體系,確保教育中的教育自由原則和平等原
則,以使每個公民在生命成長過程中都享有基本相等的幸運。
第六十七條: 國家實施教育大綱和現代師範教學原則,把科技和外語加進教學內容。國家
管理各級公共和私人學院及學習班。
第六十八條:
國家在面向每個公民的公立學校中實施中國小免費教育。公民起碼受到九年
教育。國家幫助推廣和提倡巴利文和佛教教育。
第六十九條:
國家有義務保持和發揚民族文化。
國家有義務保護和發展高棉語,使之適用需求。 國家有義務保持、保護古
寺和古藝術,改善歷史勝地。
第七十條:
危害或關係到文化遺產和藝術遺產的違章案件,應受到嚴厲懲罰。
第七十一條:
無論是被列入國家遺產範圍內的還是被列入世界遺產範圍內的保護區,均應
被列入無軍事活動的中立區。
第七十二條:
人民的健康應到保障。國家關心疾病的預防和治療。貧苦人民應在國家醫院
、診所和產院得到免費治療。國家把診所和產院普及到農村。
第七十三條:
國家關心兒童和母親。國家設立幼兒所,幫助多子女而無依靠的婦女。 第七十四條:
國家幫助殘疾人及為國捐軀的軍人家屬。
第七十五條: 國家對工人和投資者制定社會安全制度。

第七章 關於國會

第七十六條:
國會擁有人民代表(國會議員)120名。 人民代表是通過自由、平等、直接和按照秘密投票方式被普選出來的。 人民代表可重新作為後選人。有權作為人民代表後選人的人,是有選舉權、
年齡至少25歲、從出生就是高棉國籍的高棉兩性公民。 選舉籌備機關、
選舉程式和運作,應在選舉法中規定。
第七十七條:
國會中的人民代表(議員),是全體高棉公民的代表,而不是僅僅是自己
選 區的公民代表。 所有(對議員)委任狀應視無效。
第七十八條:
國會法定任期為五年,上屆國會應至新的國會就職時任期結束。除非政府在
12個月內有兩次倒閣的情況下,國會不能提前解散。 在此情況下,國王陛下在
得到總理提議,並得到國會主席同意之後,下令解散國會 。 為建立新國會而
舉行的選舉,應從國會解散之日起,在最遲60天內進行。 在此期間,王國
政府只有領導日常事務的職責。在戰時或在其他不能舉行選舉的特殊情況下,國
會可遵照國王的建議宣布繼續自己一次得到一年的法定任期。 國會繼續法定任
期的宣布,應由最少國會全體三分之二議員的同意意見決定。 第七十九條:
國會議員的任職同積極履行公共職務、同憲法中闡述的其他單位成員職務是不相
容的,除非在政府內閣中履行職務。 在此情形下,那國會議員其地位只 能是普通國會議員,卻不能在國會常務委員會中和其他委員會中有任何職務

第八十條:
國會議員有議會豁免權。 任何一位國會議員絕對不能因在履行自己的職務中表達意見或發表見解,而
被指控、逮捕、或扣押。
對國會議員的指控、逮捕或扣押,只有在得到國會或得到國會常務委員會同
意情況下在國會休會期間,才可進行,除非犯有現行刑事罪行。在後面的情況下
,有關部門應立即打報告給國會或國會常委會要求處理。
國會常委會的決議應呈交下次國會按照全體國會成員三分之二意見表決通過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倘若國會依據國會全體成員四分之三的意見示意否決 ,
那對某議員的扣押、指控均應停止。
第八十一條:
國會擁有自我運作的財政預算。
國會議員應得到津貼。
第八十二條: 國會在大選後應由國王召集,在六十天內召開首次會議。
在開始運作之前,國會應通過內部指令,決定每個議員委任的有效性,應分
別選舉出國會主席、副主席、國會各委員會的所有成員。以上選舉應得到國會全
體三分之二成員的通過。
所有國會議員在任職之前應宣誓,其誓詞如附屬檔案五。
第八十三條:
國會一年開兩次例會。
國會每次會議歷時最少要兩個月。倘若有國王的要求,或總理或最少三分之
一國會常委成員的建議,應召開國會特別會議。
在此情況下,特別會議具體議程及開會日期應向民眾宣傳。
第八十四條: 在國會會議休會期間,國會常委會主持工作。 國會常委會有國會主席、國會副主席、國會各委員會的主席。
第八十五條: 國會會議應在王國首都金邊國會大廈舉行,除非在召集請諫中有其他決議並
為具體情況所迫使。
除上述情況外,除開會地點及請諫規定的日期外,國會任何會議均應視為非
法、無效。
第八十六條:
在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下,國會應連日開會。倘若形勢許可,國會有權做出結
束這種特殊狀態的決定。 假若國會因有外國軍隊入侵占領國土等必要原因不能開會,那緊急狀態令的
宣布期將自動延續。
在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國會是不能解散的。
第八十七條:
國會主席率領國會與會者,接受國會通過的法規和決議,確保國會內部政令
暢通,安排國會的對外關係。 在國會主席生病、或履行代元首之職、或擔
任攝政王、或出國執行使命有事不能履行其職的情況下,那國會副主席應替代主
持工作。
在國會主席或副主席辭職或逝世的情況下,那國會應投票選舉新的國會主席
或副主席。
第八十八條:
國會開會應公開化。
國會可應國會主席或最少十分之一的議員、或國王、或總理的要求而舉行秘
密會議。 國會會議只有在全體國會議員十分之七的法定人數與會的情況下才有效。
第八十九條:
應國會至少十分之一議員的要求,國會才可邀請某高級人士來就特別重要的
問題加以闡明。
第九十條:
(新,1999年3月曾修改)
國會是有立法權的機關,履行自己如在憲法中和現有法律中規定的職責。
國家表決通過國家預算、國家計畫、向別人借貸、讓國家貸款給他人、財政方面
種種契約、稅務的建立及修改或取消。
國會核准行政帳目。
國會通過關於普通罪赦免法。
國會通過、認同或取消條約或國際公約。
國會通過關於宣戰法。 以上通過應在由國會全體絕大多數議員同意情況下進行。 國會依據國會全體
三分之二多數議員的意見向政府投信任票。
第九十一條:(新,民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議員和國會議員及總理有倡議立法的權利。
人民代表有權建議修改法律的權利,然而若此修改是針對減少國家收入或增
加人民負擔的,則不可接受。 第九十二條:
國會做出與維護高棉王國獨立、主權、領土完整相違背,並給國家政治獨
立或行政管理造成危害的所有表決,均被視作無效。憲法理事會是唯一一個有權
做出否決的機關。
第九十三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國會表決通過的及參議院審議結束的法律,應呈國王陛下御簽頒布執行。在
面向全國頒布20天之後,應在10天之內在王國首都金邊率先付諸實施。
倘若此法律緊急,那此法自宣布之日起應立即付諸實施。
國王陛下御簽頒布實施的法律,應記載在政務之中,並按以上規定的時間在
全國宣傳。
第九十四條:
國會要建立一些必要的委員會。 國會的籌備和運作將在國會內部指示中規定。
第九十五條:
在國會結束法定任期之前,在有國會議員逝世、離開或辭去議員資格情況發
生的最少六個月內,應依據在國會內部指示中和選舉法中規定的條件,選舉替補
成員。
第九十六條: 人民代表有權向政府提出質問。此質問應以書面通過國會主席呈交。 涉及到一位部長或多位部長問題的答覆,應由一位部長或多位部長做出。倘
若問題涉及到政府一般政策,總理應親自出面解答。部長或總理的答覆,可以是
口頭上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以上答覆,應在接到提案後在七天之內做出。 對於口頭答覆,國會主席可決定是否有辯論。如果是屬於沒有讓辯論的答覆
,那部長或總理問題答覆就一次性結束。倘若允許讓發問者、辯論者及有關部長
或總理就被答覆的問題交換意見,那此問題的辯論可以在不超過國會開會的時間
內進行。
國會規定一周留出一天的時間專門用於問題的解答。但無論無何,以上用於
答覆問題的會議不可能允許有任何類型的投票表決。
第九十七條: 國會各委員會,可邀請部長來就與自己負責領域的問題做出說明。
第九十八條: 國會可以依據國會全體三分之二成員的表決意見,以通過譴責動議書形式,
(推翻)倒掉內閣成員或政府之職。
譴責政府的動議書,應由有三十位以上人民代表向國會提出,國會才可以受
理進行討論。

第八章 關於參議院

第九十九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是有立法權的機關,履行如在憲法和現有法律中規定的職責。 參議院
成員最多人數相當於全體國會議員人數的一半。
參議院成員有些是被任命的,有些是由公開投票選舉出來的。參議員可以重
新任命和選舉。有權作為參議員後選人的人,是有選舉權、年齡至少在40歲以上
、且從出生就是高棉國籍的高棉兩性公民。
第一00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有兩名成員是由國王任命的。 參議院有兩名成員是由國會依據相對多數意見推薦的。
至於參議院其他成員則是公開投票選舉產生的。 第一0一條:(新,1999年3
月修改) 參議院議員任命的程式、運作和參議院議員的投票選舉,以及關於投票者、
被選舉者及投票中心的規定,應在某一法律中闡明。
第一0二條:(新,19993月年修改) 參議院的法定任期為六年,上一屆參議院在新一屆參議院就職時逾期。 在有戰爭發生時,在不可進行投票選舉的其他特殊情況下,參議院可依據國
王的建議宣布一次延長一年的法定任期。
參議院法定任期的繼續應由參議院全體三分之二成員的意見決定。
在如上陳述的狀態下,參議院應每天連續開會。倘若形勢許可,參議院有權
做出結束以上特殊狀態的決定。
倘若由於如有外國軍隊入侵占領國土等必要原因,參議院不能開會,那緊急
狀態宣布的有效期應自動延長。
第一0三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議員的委任同其他公職的積極履行、同人民代表的職務、同憲法中闡
明的其他單位成員的職務是相悖的。
第一0四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議員擁有議會豁免權。
任何參議院議員不能由於在履行自己的職責中發表言論而被指控、逮捕、阻
止或拘留。參議院議員被指控、逮捕、阻止或拘留,只有在休會期間在得到參議
院或參議院常委會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但在犯有具體刑事罪的情況下除外
。在後一種情況下,有關部門應立即向參議院常委會投訴。
參議院常委會的決定應呈送給下次會議,以依據參議院全體成員三分之二的
意見表決通過。
在以上所有情況下,倘若參議院依據參議院全體四分之三成員意見示意否定
的話,那對任何一位參議院成員的拘留、指控均應被停止。
第一0五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有自我運作的財政預算。
參議院議員應得到津貼。
第一0六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在投票選舉組成後應國王陛下召集,最遲要在60天內召開首次會議。
參議院在開始自己的工作前,應宣告各個成員委任的有效性,應分別投票選舉產
生出參議院主席、副主席、參議院各委員會的成員,均應以全體參議員三分之二
的票數通過方可有效。 全體參議院成員就職前應宣誓,其誓詞見本憲法第七號附屬檔案(如附屬檔案六,略
)。 第一0七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每年舉行兩次例會。 參議院主席率領參議院與會者接受參議院通過的所有法律和決議,確保參議
院內部指示得到實施,安排參議院的對外關係。
在參議院主席生病、或履行國家代元首、或擔任攝政王、或出國執行使命有
事不能履行其職的情況下,那參議院副主席應替代主持工作。
在參議院主席或副主席辭職或逝世的情況下,那參議院應投票選舉新的參議
院主席或副主席。
第一一一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開會應公開化。
參議院可應參議院主席或至少十分之一參議議員、或國王、或總理或國會主
席的要求而舉行秘密會議。
參議院會議只有在全體參議院議員十之七的法定人數與會的情況下才有效。
被用於國會通過的並在憲法中規定的表決票數,同樣適用於參議院
第一一二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負責協調國會和政府之間的工作。
第一一三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對國會先通過的法律草案或法律建議,以及國會提出讓審查的其他議案,參
議院應在最遲一個月內審核並批示完畢。倘若是急案,審批的時間應縮短為一周

參議院在規定的時間內批示或不批示,那國會表決通過的法律將宣布付諸實
施。
倘若參議院請國會修改法律草案或建議,國會應立即拿回進行第二次斟酌。
國會應對參議院讓修改的法規檔案進行部分或全部的審核和修改。
國會和參議院之間檔案的相互傳遞,應在一個月內完結,此時間應縮短為10
天。國家預算和財政的審決時間,如若緊急,應縮短為2天。
倘若檔案被國會留存的時間超過規定,或要求延長審議時間,用於國會和參
議院原則性時間的增加應該一致。
倘若參議院否決法律草案或視法律建議為無效,國會不能提前一個月第二次
把檔案收回進行審議。 其時間應縮短為15天;假如是對國家預算或財政的審議,
若緊急,應僅為4天。
如上述經審決過的法律草案或法律建議,應宣告付諸實施。
第一一四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參議院若有必要可成立其他委員會。參議院的組織和運作在參議院內部指示
中有規定。這些內部指示,應由全體參議院成員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
第一一五條:
在有參議員逝世、離任或辭去參議員資格的情況下,在法定日期前至少六個
月時間內,應依據參議院內部指示的條件和按照關於參議員任命和選舉的法律,
來進行任命或選舉新的替代參議員。

第九章 關於國會和參議院的聯合代表大會

第一一六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在必要的情況下,國會和參議院可聯合起來召開代表大會,以解決國家的重
要問題。
第一一七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國家如有在本憲法第116條款中所列舉的重要問題,以及本代表大會的組織和
運作應在某法律中規定。

第十章 關於王國政府

第一一八條:(新,1999年3月修改)
高棉王國內閣即是高棉王國政府。
內閣由一位總理領導,附以副總理、國務部長、部長及國務秘書為成員。
第一一九條:(新,1999年3月修改)
依據國會主席提議並得國會兩位副主席認可,國王陛下從大選獲勝黨的人民
代表中任命一位顯要人物組成政府。被任命的此位顯要人物,率領由人民代表或
在國會中的代表黨黨員搭配成新王國政府的閣僚,向國會徵求信任。國會投信任
票後,國王陛下發出聖旨宣告新一屆王國政府的成立。
新內閣就職之前應舉行宣誓儀式,其誓詞請見本憲法第六附屬檔案。
第一二0條:(新,即原憲法第101條款)
王國政府成員的職責是同在商貿領域或在工業領域及在其他機關部門中任職
是相悖的。
第一二一條:(新,即原憲法第102條)
王國政府所有成員應對王國政府所有政策共同對國會負責。王國政府每位閣
僚應分別就自己所承擔的工作對總理、對國會負責。
第一二二條:(新,原憲法第103條)
政府所有成員不可仗著自己用書面或以口頭做出的指示,為某人辯解,使之
開脫罪責。
第一二三條:
內閣應每周開一次例會或審查研究會議。
例會應由總理主持。總理可委託給副總理領導與會者開會研究。
內閣全體與會者的發言紀要,應呈國王陛下御覽。
第一二四條:(新,即原憲法第105條)
總理可以將權分擔給副總理或政府其他成員。
第一二五條:(新,即原憲法第106條)
倘若總理一職永遠閒置,那就應該依據憲法中闡明的條件重新組閣。假如是
暫時的閒置,應委任一位代總理臨時替代。
第一二六條:(新,即原憲法第107條)
政府中每位成員,應為自己在履行職務中所犯下的重罪或中等罪承受罪責。
在此情況下,在履行自己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的情況下,國會可決定抗訴有
關法庭。
國會可就此事由國會依據國會絕大多數成員的意見,以進行秘密投票的方式
做出決議。
第一二七條:(新,即原憲法第108條)
內閣的組成和運作應在某法律中規定。

第十一章 關於司法權

第一二八條:(新,即原憲法第109條)
司法權是獨立權。
司法權確保人民的未來和保護人民的自由權利。
司法權涵蓋對包括行政糾紛在內的所有糾紛案件的裁判權。
此權力應交付給最高法庭,交付給各級審判廳。
第一二九條:(新,即原憲法第110條)
對提供正義案件的裁決,應依據現有法規和法律以高棉人民的名義做出。
只有法官才擁有對案件的裁決權。法官履行此責時,應嚴格秉公執法,憑著
自己的良知竭盡全力。
第一三0條:(新,即原憲法第111條)
沒有任何一個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能擁有司法權。
第一三一條:(新,即原憲法第112條)
只有檢察院才擁有抗訴權。
第一十二條:(新,即原113條)
國王陛下是司法權的獨立擔保人。法官最高理事會在此項工作中協助國王陛
下。
第一三三條:(新,即原憲法第114條)
法官不可被撤職,但法官最高理事會可有權對犯有錯誤的法官決定給以處罰

第一三四條:(新,即原憲法第115條)
法官最高理事會應依據組織法建立,確定其成員和任務。
法官最高理事會置於國王陛下的領導下。國王陛下可任命陛下的一名代表去
主持法官最高理事會。
法官最高理事會可就法官和陪審廳的所有檢察官的任命,徵求國王陛下的聖
旨。
對法官或檢察官(如何)施加紀律處分的會議,法官最高理事會應在最高法
院院長或在陪伴最高法院檢察官主持下召開,依據與該法官或檢察官相關訴狀而
決定處分級別。
第一三五條:(新,即原憲法第116條)
法官或檢察官理事會章程及司法機關的籌備,應在法律中分別規定。第一三
六條:(新,即原憲法第117條,1999年3月修改)
憲法理事會有責任確保憲法得到保護和尊重,有責任就憲法和得到國會通過
而又經參議院審查過的法律進行解釋。
憲法理事會就牽扯到與投票選舉國會議員及投票選舉參議員而發生的糾紛事
件,有權審查和做出決定。
第一三七條:(即原憲法第118條)
憲法理事會由九位委員組成,任期為九年。憲法理事會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應
每三年更換一次。憲法理事會有三位委員應由國王陛下任命,三位應由國會推薦
,而另外三位則由法官最高理事會任命。
憲法理事會主席由憲法理事會委員選舉產生。在兩種意見相同時,主席的一
票起決定性作用。
第一三八條:(即原憲法第119條)
憲法理事會委員應從在法律、行政、外交或經濟方面具有大學以上文憑、且
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士中挑選。
一三九條:(新,1999年3月修改)
憲法理事會委員的職務同參議院議員、國會議員、政府成員、在任的法官、
在公職中的任職、政黨的主席副主席、工會的主席副主席的職務是相悖的。
一四0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國王、總理、國會主席、十分之一人民代表、參議院主席、四分之一參議院
議員,可將被國會通過而尚未公布實施的法律檔案呈交給憲法理事會審查。
國會內部指令、參議院內部指令、組建所有組織的法規,應在公布實施之前
呈交憲法理事會審閱。
以上國會內部指令、參議院內部指令合不合憲法,憲法理事會可在最遲30天
內做出決定。
第一四一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在某一法律被公布實施後,國王陛下、參議院主席、國會主席、總理、四分
之一參議員、十分之一人民代表或法庭,可請求憲法理事會就其法律性進行審核

人民民眾有權通過人民代表、或國會主席、或參議員、或參議院主席,就本
條款上一段中所表述的法律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抗議)。
第一四二條:(原憲法第123 條)
憲法理事會宣布的不符合憲法中某條款的法規,不可宣布使用或付諸實施。
憲法理事的宣布,是不可提出異議的決定。
第一四三條:(新,即原憲法第124條)
國王陛下對要求對憲法修改的建議,將徵求憲法理事會的意見。
第一四四條:(新,原憲法第125條)
組織法將制定憲法理事會的籌備和運作。

第十二章 關於行政管理

第一四五條:(新,原憲法第126條)
高棉王國的國土行政區分成省和市。
省分為縣,縣分鄉。
市分為大區,大區分小區。
第一四六條:(新,原憲法第127條)
省、市、縣、大區、鄉、小區應依據在組織法闡明的條件加以管理。

第十三章 關於國民大會

第一四七條:(新,即原憲法第128條)
國民大會的召開應讓人民民眾直接了解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事,並將其要求
呈國家政權解決。
高棉兩性公民有權參加國民大會。
第一四八條:(新,即原憲法第129條)
國民大會應由總理每年召集一次,時間定在12月初。
國民大會在國王陛下的主持下進行。
第一四九條:(新,1999年3月修改)
將國民大會通過的要求送呈參議院、國會和國家政權斟酌考慮。
國民大會的籌備和運作應在法律中規定。

第十四章 關於憲法修正或修改的權力

第一五0條:(新,即原憲法第131條)
憲法是高棉王國的最高法典。
國家各機關的所有法律和決議,均應絕對符合憲法。
第一五一條:(新,即原憲法第132條)
憲法修正的倡議或憲法修改的倡議,是依據全體國會四分之一成員的提議,
賦予國王陛下、總理、國會主席的權利。
憲法的修正或修改,應由由國會依據全國會三分之二多數成員的意見通過一
個關於憲法的法律檔案進行 。
第一五二條:(新,即原憲法第133條)
憲法的修正或修改應禁止國家處在如本憲法第86條款中闡明的處於緊急狀態
的情況下進行。
第一五三條:(新,即原憲法第134條)
當觸及到多黨自由民主體系和君主立憲制度時,憲法的修正或修改不能進行 。

第十五章 關於過度性法規

第一五四條:(新,1999年3月修改)
本憲法得到通過後,應由高棉王國的國王陛下詔示付諸實施。
第一五五條:(新,即原憲法第136條)
本憲法付諸實施後,憲法議會應變為國會。
國會內部指令在得到國會通過後,應付諸實施。
在國會尚不能運作的情況下,倘若迫於國內形勢需要,那憲法理事會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將參與履行王廷事務理事會的職責。
第一五六條:(新,1999年3月修改)
本憲法頒布實施後,應遵照在本憲法新第13條款和第14條款中所闡明的條件
進行國王選舉。
第一五七條:(新,即原憲法第138條,並進行了修改)
參議院第一法定任期為五年,在新參議院上任時,上屆參議院應解散。 用於參議院第一屆法定任期的:
參議員總人數為60人,
國王陛下任命參議院兩名成員,及參議院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
參議院其他成員,應由國王陛下依據參議院主席、國會主席建議,從在在國
會中有席位的政黨的成員中任命。
國會、參議院聯合舉行的大會,應由聯合主席主持。
第一五八條:(新,即原憲法第139條)
在高棉所有保障人權自由、保障國有資產及符合國家利益的個人合法正當
資產的法律及正式檔案,應有繼續執行的效力,直至有新的檔案來改變或取消為
止,但那些與憲法精神有相違背的法規應除外。
本憲法1993年9月21日於金邊被憲法理事會在第二次全會上通過。憲法理事會
主席宋雙簽署。1993年9月21日。於金邊。
本憲法於1999年3月4日被第二屆國會在一次特別會議上通過
國會主席諾羅敦 . 拉那烈簽署。1999年3月4日。於金邊。
王順(王宗湘)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2002年12月15日
譯於金邊

附屬檔案1、高棉王國國旗附屬檔案

高棉過期高棉國旗

附屬檔案2、高棉王國國歌:(歌詞大意)

1、企求神靈保佑吾皇,
聖體康健如意吉祥,
子民庇陰國王聖德
古皇領建著世古剎,
吳哥王朝威鎮南亞。
2、石窟矗立密林叢中,
回憶過去豪情激動,
希望高棉走出低谷,
重建昔日昌盛繁榮。
3、各大寺院誦經朗朗,
盛讚佛祖恩重賜教,
仿效祖宗眾志成城,
神靈祖宗保佑子孫,
重建當年大國雄風。

附屬檔案3、 高棉王國國徽(如圖樣)

高棉王國國徽高棉王國國徽

附屬檔案4:高棉王國國王誓詞:

朕發誓尊重王國憲法和所有法律,
決心為國家和人民做有益的事!

附屬檔案5:

高棉王國國會主席、副主席及議員在國王陛下、僧王及保佑皇家華蓋神靈面前的誓詞:
在履行本職工作時,在履行高棉人民交給的使命中,微臣決心尊重憲法,
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微臣將始終如一地為高棉國家、人民效力。微臣發誓決
不以權謀私,將國家利益置於個人、或家庭、或黨派、或各自的小圈子裡去。
微臣決心無論現在還是將來都將始終如一地為保衛:
高棉祖國的完全獨立,
高棉祖國充分的國家主權,
高棉曾在1963年至1969年間擁有的陸海疆界內的正當合法國土的完整,
國家統一決不允許分割或暴力脫離,
而英勇獻身!
微臣決心現在將來都始終如一地保持高棉中立和不結盟地位,決不允許任
何人來干涉高棉的內政或對高棉的內外政策說三道 四。微臣決不為外國的利
益效力,決不損害高棉人民、國家及祖國的利益。
在處理國內外所有問題時,決心消除各種暴力行為。然而,高棉王國保留
為祖國而拿起武器反對外國侵略的權利。
微臣決心無論現在還是將來都將始終一貫地尊重高棉的多黨、議會式、自
由民主制度,並堅決尊重關於人權公告中闡明的人權。
微臣決心為反對各種腐敗行為,為反對社會邪惡,為國家統一,為社會安定
和國家安寧,為我們敬愛的高棉祖國的繁榮昌盛而奮鬥!

附屬檔案6、

政府總理及內閣成員在國王陛下和保佑皇家華蓋神靈面前的誓詞同附屬檔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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