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制

香港稅制是中國香港地區稅收法律、規章和管理辦法的總稱。稅制結構以直接稅為主。

香港稅制

正文

中國香港地區稅收法律、規章和管理辦法的總稱。稅制結構以直接稅為主。香港地區稅收制度主要由香港政府制定的《稅務條例》、《遺產稅條例》、《印花稅條例》、《博彩稅條例》、《娛樂稅條例》、《儲稅券條例》等組成。《稅務條例》頒發於1947年。在1955~1979年間經歷過多次修訂。規定徵收的稅種有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和利息稅等。香港地區稅制以稅率低、稅負輕,並對進出口貨物不征關稅等特點,享有國際避稅港之稱。而且,香港稅制較為簡單,主要體現在稅種數量少和徵稅辦法簡化兩個方面。
稅制結構 香港地區稅制大體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主要稅種有:
①薪俸稅。《稅務條例》規定,任何在香港任職或受僱從而獲得或賺取入息的人,必須繳納薪俸稅。“入息”一詞,包括薪金或工資、酬金、假期薪資、佣金、花紅、賞金、額外津貼、退休時的獎賞或報酬以及長俸等收入。按照香港一貫實施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課徵薪俸稅的上述收入只限於個人在香港境內賺取或獲得的。個人即便受僱於香港僱主,但如其勞務是在境外進行(公務員除外),在香港也無需繳納薪俸稅。另外,雇員在港如系短暫停留(每一稅收年度不超過60天的),其收入也不必繳納薪俸稅。薪俸稅採取超額累進稅率計稅依據是以夫妻雙方的入息額減去本人、子女及贍養父母的免稅額和法定準許扣除的費用,並加上額外免稅額的10%遞減數後的淨入息額。
如納稅人所納的薪俸稅總額超過其扣除免稅額前入息額的15%,改按入息總額的15%計算納稅。由於扣除的免稅額很寬,大多數工薪收入者達不到課稅起點,在香港的500多萬人口中,繳納薪俸稅的只有20多萬人,約占4%。
②利得稅。香港地區最主要的一個稅種,約占各項稅收總額的45%。《稅務條例》規定,公司、合股商號、團體以及獨資企業等,凡在香港從事經營工業、專業或商業所獲得的盈利,均應繳納利得稅。依照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上述課稅只適用於來源於香港境內的利得。納稅人在境外從事經營活動賺取的盈利匯回香港,不必繳納利得稅。利得稅就純利課稅。在計算純利中,對納稅人為企業賺取利潤而付出的各項費用均可作為成本費用扣除。為了推進技術更新,固定資產除了正常提取折舊外,還允許對購置機器按成本額的60%、工業樓宇按成本額的20%提取首次折舊。採取這種優惠,在國際上並不多見。利得稅採用比例稅率。1989—1990年度有限公司的稅率為16.5%,無限公司的稅率為15%。
物業稅。這是向位於香港島九龍及一部分新界地區的土地及樓宇的收租業主課徵的一種稅收。物業稅的計算是先根據租金確定“評稅值”,然後再扣除20%的維修費求得應課稅的"淨評稅值"乘以15%的稅率,即為應徵的物業稅額。
利息稅。凡是來源於香港地區的債券、房地產的典當與抵押借據、存款、借款或其他債務所取得的利息均應繳納利息稅。原標準稅率為15.5%,1989年4月1日起停徵。
遺產稅。是對繼承死亡人在香港所遺財產課徵的一種稅,採用全額累進稅率。《遺產稅條例》規定,遺產稅由遺產繼承人繳納。課稅的遺產指死亡人生前所能支配和擁有的在港財產權益,包括不動產、金錢、股票、商譽、權利、專利、契約利益、索償權利等。在死亡前3年內對外贈與的財產也應合併計稅。不在香港的所遺財產,不征遺產稅。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淨遺產額。淨遺產額是從總遺產額扣除葬儀費、被繼承人的債務、所得稅及其他各稅之後餘額。遺產稅採用全額累進稅率。
印花稅。《印花稅條例》規定,涉及在香港的不動產、證券、票據以及其他應稅的憑證,在簽立時必須繳付印花稅。納稅採取按定率或定額加貼印花的方式。應貼而不貼印花的憑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香港地區還對彩票收入課徵博彩稅;對娛樂場所發售的入場券收入課徵娛樂稅;對酒樓旅店的房金收入課徵酒店房租稅;對新購進的汽車課徵汽車首次登記稅;對物業占用人課徵差餉稅;對在港經營的商業企業課徵商業登記費(稅)。香港作為自由港,對進出口貨物不課徵關稅。但對酒類、、碳氫油類、飲料和化妝品,無論是進口或是在香港生產供本地使用的,則徵收稅率不等的消費稅。
稅務管理 在香港立法部門律政司負責制定並解釋稅法。香港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及其他稅收法規進行稅收管理,經財政司向總督負責。《稅務條例》規定了一整套較為嚴密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評稅繳款、稅務檢查和稅務抗訴等制度。香港地區納稅年度規定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一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評稅主任的書面通知,填寫報稅表,並連同可供審查的資料一起送交稅務局。評稅主任評估稅額後,書面通知納稅人,並限期到稅務局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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