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2.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3.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一)食品市場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重要方式。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推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四化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認真總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和日常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在貫徹落實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附屬檔案:1.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
2.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3.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4.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
5.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6.食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
7.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制度
工商總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3:

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為了加強食品市場日常規範化管理,強化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場巡查工作,強化食品市場日常監管
(一)食品市場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重要方式。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巡查計畫,突出巡查重點,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頻次,提高巡查效率,層層落實巡查監管責任,嚴格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食品質量、經營行為和食品經營者自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管重心下移,切實把市場巡查的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不斷強化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場巡查重點,提高日常監管規範化程度
(三)查主體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上牆懸掛、是否通過年檢驗照,許可和經營範圍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四)查經銷食品,看食品的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籤標註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查包裝標識,看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
(六)查商標廣告和裝潢,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的行為,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違法內容,食品裝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況。
(七)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八)查經營者自律情況,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三、創新巡查監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場監管水平
(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以工商所為單位,對本轄區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和明確巡查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和任務,實行“兩圖一書”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轄區食品經營布局圖、監管人員責任區分布圖、工商所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並認真開展日常監管工作。
(十)工商所應當在辦公場所設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並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日常信息;引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設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
(十一)工商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信息,及時收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數據信息。
四、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切實提高食品市場監管效能
(十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運用無線網路執法平台、移動查詢終端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積極引導和指導商場、超市推進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的電子化管理,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採購、貯存、運輸、交易、退市和食品質量管理等環節的電子監控體系,積極推動有條件的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逐步實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並加快與工商所信息化網路體系的對接進程,為實現網上監管創造有利條件。
(十三)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積極推進流通環節商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網路建設工作的意見》,遵循“統一標準、整合資源、擴大功能、最佳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則,建立從總局到工商所五級縱向貫通以及橫向聯接的信息化網路體系。同時,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主體、食品市場質量、食品抽樣檢驗和食品安全監管資料庫,並與工商機關其他方面執法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加強數據的採集匯總、分析研判和綜合利用,逐步實現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網上查詢、網上諮詢、網上受理、網上查辦、網上調度指揮、網上應急處置、網上動態監管、網上發布信息”。
五、強化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嚴厲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十四)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落實記載市場巡查事項和處理結果,並經巡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建立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檔案,充分利用巡查監管情況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場巡查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五)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託“金信工程”,將食品市場巡查監管情況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巡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十六)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以當地消費者申(投)訴、舉報多和與當地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品種為重點,適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十七)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諮詢、申(投)訴、舉報。對接到的諮詢、申(投)訴、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對處理情況應當記錄、保存。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十八)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經營者有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依法查處;對不屬於本轄區管轄或者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範圍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式移交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相關監管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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