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周轉金

預算周轉金

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總預算為了保證預算收支的正常進行,避免收支在時間上脫節而設定的一種供周轉使用的資金。它是國家財政後備基金的一種形式,是國家財政後備基金的組成部分。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季節性等原因,可能出現支出在前,收入在後等情況,可先用預算周轉金墊借。待收大於支時再予歸還。這項基金只能用於周轉使用,不能安排支出,年底需補足數額,以保證國家預算正常執行和圓滿實現。

概 念

定 義

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財政為平衡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定的周轉資金。各月的預算收入與支出往往是不同步的,月份之間、季度之間總是不平衡的,不是收大於支,就是支大於收。如果沒有一定的周轉金,要完成預算收支任務是難以想像的。各級財政為了平衡季節性收支,必須設定相應的預算周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定的周轉資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的結餘中設定和補充,其額度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

來源使用

來 源

(1)從本級財政預算淨結餘中設定和補充的;

(2)由上級財政部門撥入的。一般說來,成立新的一級財政時,由於原來沒有預算周轉金,上級財政在財力許可的範圍內給予若干周轉金。爾後財政收支逐步增大,周轉金需要逐步增加,本級財政應從本級的結餘中逐步補充預算周轉金

使用規範

根據《預算法》的要求設定,不得隨意減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用於預算執行中的資金周轉,不得挪作他用。

預算周轉金專門用於執行年度預算周轉之用,不能安排支出。也就是說,預算周轉金的餘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預算周轉金存入國庫存款之中,不需要單獨設定存款賬戶。

核 算

核算方法

根據財政部門1997年6月25日印發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各級財政部門預算會計應當設定“預算周轉金”科目,分別核算本級預算周轉金的來源和餘額。

設定和補充預周轉金時,借記“預算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一般無發生額。

核算實例

為了正確核算預算周轉金的設定與使用情況,應設定“預算周轉金”賬戶。該賬戶核算各級財政設定的用於平衡季節性預算收支差額周轉使用的資金。預算周轉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設定,並不得隨意減少。設定和補充預算周轉金時,借記“預算結餘”賬戶,貸記本賬戶。本賬戶借方一般無發生額。周轉金動用時,仍直接減少國庫存款,而不能借記“預算周轉金”。若“國庫存款”餘額小於“預算周轉金”,即表明“預算周轉金”已經動用。

[例1]經批准,某鄉財政開始建立預算周轉金,縣財政撥來預算周轉金1.8萬元,鄉財政收到時,根據有關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國庫存款  18 000

貸:預算周轉金  18 000

[例2]某縣級財政用一般預算結餘增設預算周轉金10萬元,根據有關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一般預算結餘  100 000

貸:預算周轉金  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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