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算周轉金

國家預算周轉金 是國家各級財政為調劑預算年度內資金先支後收矛盾而設定的基金。是財政後備的一種形式。

國家預算周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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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各級財政為調劑預算年度內資金先支後收矛盾而設定的基金。是財政後備的一種形式。
中國各級財政的總預算確定後,預算收入由於受客觀條件和收入上交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在年度、季度、月度中往往有淡旺的差別,而預算支出的撥付,又往往需要均衡地進行,不能完全與收入的進度相適應。因此,在預算執行中,資金使用不平衡的矛盾是經常存在的。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保證預算資金的正常供應,1953年11月10日政務院在《關於編造一九五四年預算草案的指示》中規定,各級總預算從1954年起均設定周轉金。中央預算設4~5%(與包括補助地方支出在內的財政總支出之比),地方預算設定3~4%(與包括補助下級款在內的地方財政支出之比)。預算周轉金的來源,原則上是上年結餘,也可以在年度預算中視財力可能機動安排增設。預算周轉金只能用於年度預算執行中的周轉調劑,即在資金收少支多時用於臨時墊支,在資金收多支少時如數補充歸還,不能用於追加新的支出,年終必須保持原額,逐年結轉使用。
設定預算周轉金,不僅可以防止預算執行中的收支脫節,緩和季節性收支矛盾;而且可以使各級財政逐步積蓄一定的後備資金,保證財政後備其他資金不致被周轉性資金需要所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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