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8年10月——1980年08月,牡丹江商業學校商業經濟專業學生
1980年08月——1984年03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財會處科員(其間:1980年10月——1983年03月遼寧財經學院商業會計專業學習)
1984年03月——1987年10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財會處副科長、科長
1987年10月——1987年11月,黑龍江省華僑友誼商品供應公司副經理
1987年11月——1989年06月,黑龍江省商業廳改革辦主任
1989年06月——1992年12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辦公室副主任
1992年12月——1995年12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辦公室主任
1995年12月——1997年03月,黑龍江省貿易廳辦公室主任
1997年03月——1997年11月,黑龍江省樺南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掛職)
1997年11月——2000年05月,黑龍江省貿易廳副廳長、黨組成員(1996年03月——1999年01月黑龍江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0年05月——2002年10月,黑龍江省貿易局局長、省經貿委委員
2002年10月——2004年02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副市長
2004年02月——2004年10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副書記
2004年10月——2008年02月,黑龍江省大慶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5年6月--2007年6月哈爾濱工業大學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8年02月——2010年07月,黑龍江省大慶市委書記
2010年07月——2014年12月,黑龍江省委常委、大慶市委書記
是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2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黑龍江省委常委韓學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12月25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黑龍江省委常委韓學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依法雙開
2015年4月3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黑龍江省委原常委、大慶市委原書記韓學鍵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韓學鍵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韓學鍵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韓學鍵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11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中共黑龍江省委原常委、大慶市委原書記韓學鍵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學鍵利用擔任黑龍江省貿易廳副廳長、黑龍江省貿易局局長、大慶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慶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6月30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黑龍江省委原常委、大慶市委原書記韓學鍵受賄一案。
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韓學鍵利用擔任黑龍江省貿易廳副廳長、黑龍江省貿易局局長、大慶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慶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86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韓學鍵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韓學鍵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吉林省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特邀諮詢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定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16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黑龍江省委原常委、大慶市委原書記韓學鍵受賄案,對被告人韓學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韓學鍵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韓學鍵在擔任黑龍江省貿易廳副廳長,黑龍江省貿易局局長,黑龍江省大慶市市長,黑龍江省委常委、大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職務晉升、調整及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86.5253萬元。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學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韓學鍵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