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是一個非營利組織,創立於1994年,英文簡稱為 A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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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商會簡介

African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ATCC) - 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是一個非營利組織,創立於1994年,英文簡稱為 ATCC。
本會每年六月左右召開會員大會改選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本會成立之目的在結合非洲各地創業和投資的會員並創造彼此商業機會。本會由非洲各地分會合組而成並隸屬於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聯繫了世界各地三萬多名會員。
本會宗旨如下:
促進非洲各地區台商之聯誼與互助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國際市場
加強非洲各地區台商間之聯繫與互助交換工商管理經驗。
提供非洲各地區台商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區域性經貿合作關係。
提升台商之非洲社會及國際地位,並促進各國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促進非洲各區域內社會文化交流,以增進共同瞭解與經貿發展。

組織章程

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組 織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Africa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系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之非洲各國暨南非各省市台灣商會聯合組成總會之民間非營利之洲際工商組織。
第三條
本會會徽為:
第四條
會址:本會以當屆總會長之辦公地址為大會當然會址。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
本會宗旨如下:
1、促進非洲各地區台商之聯誼與互助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國際市場。
2、加強非洲各地區台商間之聯繫與互助交換工商管理經驗。
3、提供非洲各地區台商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區域性經貿合作關係。
4、提升台商之非洲社會及國際地位,並促進各國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5、促進非洲各區域內社會文化交流,以增進共同瞭解與經貿發展。
《第三章 會員主體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會員主體:
1、本會以非洲各國暨南非各省市之台灣商會為會員主體。
2、各台灣商會會員主體,經當地國內主管官署核准,僑委會登記在案者,整合組成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3、各國暨各省市以一個團體為會員主體。
4、各台灣商會會員主體之組織、章程、財務之組成方式,由各會員主體自行決定之。
5、各台商會會員主體之會員數需定期向本會理事會報告,由理事會認定接納之。
6、各會員主體欲加入本會體系成為新會員時需檢附該會員主體之組織、章程、行政負責人員名單、成立日期、籌備活動概況,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由理事會通過接納之。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
1、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組成本總會之各會員主體推舉十五人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2、本會名譽總會長、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理監事等應為當然會員代表。
3、會員大會之提案,應於會員代表大會二十天前將提案內容及說明,以書面詳細列之,並提交秘書處,如有相近似者以併案處理之。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1、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
2、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畫。
3、修改章程。
《第四章 理事會與監事會》
第九條
1、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名譽總會長、總會長、副總會長為當然理事,及由各會員主體共推舉五十人為理事而組成之理事會,理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不克參與會議則罰鍰二千南非幣(如有正當理由請假者除外),若當事者不繳交罰鍰則由分會會長負責。
2、理事會得視需要設工作委員會,總會長任召集人,由本會理事或各會員主體推舉一人共若干委員成立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授權由總會長分派。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並同時應向理事會做工作報告。
3、當屆理監事未出席二次以上的理監事會議者不得被推舉為下屆的理監事。
4、理監事在二年內,每年未出席二次以上者不得被推舉為總會長監事長候選人。
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
1、行使總會長、副總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權。
2、提案及議決提案。
3、議決常務理事會所提議案。
4、行使總會長之會務發展企劃案。
5、行使總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之人事同意權。
6、議決收支預算案。
7、常年會費之訂定案。
第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各會員主體之會長組成之。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1、計畫發展會務。
2、編列預算籌措經費。
3、執行理事會議決案及依照章程推展會務。
4、常務理事會之議決案須向理事會負責及報告並經理事會追認之。
5、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
第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由各會員主體之監事長為本會之監事共若干人組成之。並推選一人為本會之監事長。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責:
1監督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2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無從屬關係。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監督會務,並各別代表向大會負責及報告。召開理事會時,總會長需行文函送監事會派員列席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監事會由監事長發文召開並主持,監事長視會務需要得行文函送理事會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第十六條
理監事聯席會由總會長及監事長共同具名發文召集之,由總會長擔任主席。
《第五章 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總會長、副總會長》
第十七條
名譽總會長:新卸任總會長經理事會同意,聘請為本會名譽總會長,任期一年。(歷屆之名譽總會長,惟需每屆出席兩次以上理事會,經理事會同意,得續敦聘為本會之名譽總會長)。
第十八條
諮詢委員:為本會最高榮譽職。凡卸任之副總會長、監事長,得經理事會聘任為諮詢委員,亦為當然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並繳交常年會費。惟需每屆出席兩次以上會議,否則不予續聘。本會在世界台灣商會之諮詢委員、監事長亦為本會之當然委員。
卸任之財務長、秘書長,為當然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並繳交常年會費,在兩年內全勤出席會議,或在三年內每年出席會議兩次以上者始得續聘任為諮詢委員。
顧問:本會理事或監事在三年內全勤出席會議者,或在四年內每年出席會議兩次以上者,經選務委員會審核後,提請理事會聘任為顧問,亦為當然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並繳交常年會費。
第十九條
總會長:本會設總會長一人。
總會長經理事會無記名投票,同額競選得票率須達投票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兩人競選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三人競選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最高票者當選為總會長。總會長、副總會長候選人資格以曾任各會員主體之會長及本會理事者為限。
副總會長:本會設副總會長三人。
副總會長經理事會無記名投票、取前三名高票者當選為副總會長。
總會長、任期為一任一年,且不得連任;副總會長任期為一任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本會總會長之職權: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理事會會務並受監事會之監督,副總會長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
第二十一條
每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時,議程應包括名譽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諮詢委員、顧問之同意聘任案。
《第六章 秘書處與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
本會聘任秘書長一人綜理秘書處會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系由各會員主體之秘書長擔任之,以利本會之會務聯繫及發展。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之職責:由各屆總會長賦予職責。
《第七章 經費與財務長》
第二十五條
當選為本會的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理事、監事等各職位之常年會費,依各職位訂定金額標準,於第一次理事(監事)會時提出議決案,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總會長須繳納給世界總會及非洲總會之一切會費應自行繳納之。
第二十六條
財務長應就各固定收入部份之應收款、已收款、未收款及支出款項等,於每次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時應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1本會理事、監事、當然理事在行使權利(投票等)前,應先盡其義務(繳納會費)後方得行使之。
2繳納會費之日期為選舉總會長以前繳納之,逾期未繳者,則終止其選舉與選舉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本會所有之財務收支報告均需總會長、財務長簽名後函送監事會審查,並由監事長簽名後,所提出之財務報告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或籌募贊助,俾供本會會務之經費。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各項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及主辦單位負責籌措,監事會審核。
《第八章 選舉及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選務委員會,由各會員主體推舉一人共若干人為選務委員,成立選務委員會,負責主辦本會有關選務及各會主體之各項選舉督導事宜。(含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理監事等之推選通知等)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授權由總會長分派。(各項選舉辦法由選務委員會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選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各項選舉通告。
2接受候選人之登記及審核。
3辦理選票及票櫃之製作,選定投票場所,開票及統計。
4選舉結果之宣告等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第十九條理事會行使總會長、副總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權,選舉及罷免應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對罷免權之行使必須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方得提案。受理提案單位為監事會。由監事會審核後三十天內送理事會表決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及世界總會新屆理監事產生日期,由各會員主體於每年五月底前選派產生之,並將當選名單造冊提報本會秘書處,轉送選務委員會,並提報世界總會。(由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及處理有關選舉事宜)。
第三十五條
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正副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和章程委員、選務委員及各工作委員之任期,至新舊任總會長交接為止。
《第九章 會議及議程》
第三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2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需經三分之一理事提出書面申請後,由總會長在三十天之內召開之。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每年至少需召開三次會議。
2臨時理事會需經三分之一理事會之連署,提交秘書處,由總會長在三十天之內召開之。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每年至少需召開三次會議。
第三十九條
理監事聯席會:
視會務之需,理事會與監事會得同時召開聯席會,議決重要提案。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
1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需召開三次會議。
2臨時常務理事會需經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之連署提交秘書處後,由總會長在四十天之內召開之。
第四十一條
本會所有之會議均需有過半數(含被委託者)之出席方得開會,並以過半數決議之。
第四十二條
凡因無法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委託人代行其職權,惟被委託人只得授理一人之委託。並委託書不可代行其投票表決及發言權,但可列為出席紀錄。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如商展、觀摩、觀光、專題研討會等,及定期發行會訊,每年一次發行年鑑。
第四十四條
會議開會通知需於會期前三十天通知各會員主體,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理事、監事、工作委員及相關人員。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於開會議程內應有上次議決案之追蹤及執行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第七條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期應包含下列議程:
1最後一次理監事會議,出席人員為將屆卸任之理監事。
2由選務委員會召集下屆新任理事票選總會長、副總會長。下屆新任監事票選監事長。
3選務委員會作選舉結果之報告。
4由選務委員會提報新當選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之宣告。
5新舊任總會長監事長交接典禮同時舉行。
《第十章 章程修訂移交與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由十名以上理監事聯署及將修改內容更正前與更正後之對比,詳列利弊說明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呈交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後修訂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總會長、財務長、秘書長新舊移交時由監事長及相關人員監交:
1總會長移交本會印信及相關檔案。
2財務長移交財務收支明細及款項。
3秘書長應就會議記錄,理監事名冊及相關資料等詳列書面移交。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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