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

電信管制

電信管制即電信管制機構依據電信法對電信運營企業所涉及的電信資源和服務進行強制性管理和監督的活動。電信管制主要包括管制機構、管制方式(手段或政策)、管制內容或範圍。其中管制機構最重要,其性質決定管制的方式和範圍及效果。

基本概念

指電信管制機構為達到既定目標,依據電信法,規範電信運營商在提供電信業務終端和無線設備中的市場行為而採取的各項措施。其目標主要為推動電信業的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普遍服務,推進電信產業的全球化發展戰略。

電信管制內容

電信管制的具體任務可以分為兩大類:市場秩序管制和企業行為管制。

市場秩序管制內容包括:

*市場準入管制(經營許可管制);

*電信資費管制;

*電信資源管制(頻率資源管制、號碼(域名)資源管制、衛星頻道管制)。

企業行為管制包括:

*互聯互通管制;

*服務質量管制;

*普遍服務管制;

*信息資源管制;

*網路安全管制。

電信資費管制、服務質量管制和普遍服務管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用戶權益;市場準人管制、電信資源管制和互聯互通管制主要是為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而網路安全管制和信息資源管制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利益和安全,這三個目的分別是從用戶、企業和國家的角度來探討管制問題,當然互相之間又有所關聯。

中國電信管制機構

1994年前是郵電部行政管理,1994年國家將原郵電部和電子工業部合併,組建了現在的信息產業部,依據國家的政策法規對電信業實行行政管制。受中國國情所限,中國電信管制機構不具有獨立性。首先是中國電信管制機構相對於政府不具有獨立性。中國電信管制職能分散在各個政府職能部門,電信企業基礎價格制定和調整權在發改委,重大市場準入與結構結構調整權在國務院,互聯互通、 普遍服務、服務質量、資源分配等權利在信息產業部。其次是相對於被管制的企業也不具有獨立性。由於原有的政企不分,管制機構與被管制的企業之間也有著千絲萬縷的經濟利益個人際關係上的聯繫,管制機構對國有國有企業的管制很難做到真正秉公執法。在組織結構上,中國的電信管制機構也分中央和地方兩級,中央級的管制機構是隸屬於信息產業部的電信管理局,地方級管制機構是隸屬於各級政府發的通信管理局。

中國電信管制發展進程及模式

1980年~1994年,政企不分,管制部門為郵電部,實施壟斷管制,按政府檔案管制價格和服務‘’內容範圍 多。當時競爭格局為中國電信一家獨大壟斷經營。

1994年~1999年,政企基礎分離,管制部門為信產部和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放鬆加不對稱管制,互聯互通、 普遍服務、服務質量、資源分配(市場準入和資費定價管制歸政府其他部門),但對資費放開管制,允許浮 動。當時競爭格局為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雙寡頭競爭。

1999年~2002年,政企分離,管制部門為信產部和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放鬆加不對稱管制,互聯互通、 普遍服務、服務質量、資源分配(市場準入和資費定價管制歸政府其他部門),但對資費放開管制,允許浮 動。當時競爭格局為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中國移動和中國衛星。

2002年至今,政企分離,管制部門為信產部,行政管理放鬆加不對稱管制,互聯互通、 普遍服務、服務質 量、資源分配,但對資費放開管制,允許浮動。競爭格局為以上四家加網通和鐵通共6大國有運營商。

世界各國獨立電信管制機構的差異性

第一類:美國FCC和法國ART。屬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管制,不受政府部門的約束。

第二類:德國的Reg TP與英國的Oftel。這種獨立管制機構需向有關政府部門負責,德國的Reg TP需向經濟部負責,英國的Oftel需向貿工部負責。

第三類:韓國信息通信部、日本電信局。為政府的一個電信管理部門,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電信管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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