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報名和志願填報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本人戶口和父(或母)親的常住戶口在我省,由外省遷入我省的考生,須具有在我省高中三年戶籍和高中三年學籍。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普通高中畢業生未取得《雲南省中學生體育標準合格證》者;
(7)常住戶口不在我省者(含父或母)。
3.報名辦法
(1)報名日期:2009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逾期不再辦理報名手續。
(2)報名地點: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設立的報名點報名。應屆高中畢業生可在所在中學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在內地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的香港、澳門地區的學生,在省招生考試院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在中國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我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在省招生考試院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3)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文史、理工兩大類報考,不再設定藝術(文)、藝術(理)、體育(文)和體育(理),普高考生在“科類或類別”欄只選擇“文史”或“理工”。
需報考藝術類院校(系科)的考生,或報考其他科類需參加藝術專業考試的考生,在“是否參加藝術專業考試”欄選擇“參加”項,並根據本人報考的專業情況在“是否參加藝術專業統考”和“是否參加藝術專業非統考”兩欄選填相應項目。
需報考體育類院校(系科)的考生,或報考其他科類需參加體育專業考試的考生,在“是否參加體育類專業考試”欄選擇“參加”,同時在“體育專項”欄下拉列表內選擇報考專項。
報考藝術或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除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外,還須參加藝術類或體育類的專業考試,並測試合格。
取得藝術(體育)專業成績合格的考生,可根據高考文化成績和藝術或體育專業成績,報考藝術或體育類院校相關專業,也可報考其他普通高校及專業。
需要加試英語口試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由省招考院統一組織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二級口語測試。
報考藝術類的考生須交驗藝術院校(系、科)簽發的《參加文化考試通知單》或《2010年雲南省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通知單》。
(4)考生報名時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冊。
(5)考生報名時須按省物價局規定繳納報名費。
(6)考生錄入的報名信息,內容應真實、準確,因考生本人錄入錯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7)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須簽訂《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4.考生志願的填報
(1)志願設定
①文史、理工類志願設定
提前類志願設定:提前本科批次、提前專科批次、自主招生批次,每個批次設定1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標誌。
所有參加高考的考生在填報提前類批次時,均可填報司法警察院校、免費師範生、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的志願。報考軍事院校和國防生(限應屆高中畢業生),只有政審合格的考生方能填報。報考空軍飛行學員、民航飛行學員、公安警察、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等院校的考生只有政治考核合格、面試和體檢合格的考生方能填報。填報軍事院校、空軍飛行學員、民航飛行學員、公安警察院校、古巴高等學校、司法警察院校、免費師範生、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等院校志願時,只能填報其中一類,不得兼報。
志願填報提前批次軍校和國防生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必須參加政治考核,按要求認真填寫《政治考核表》。政治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結論由縣人武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學,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考生不參加面試、體檢。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由縣人武部組織複議。
填報自主招生批次的志願,必須是已取得2010年自主選拔錄取資格或經招收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有關高校測試合格,並已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方可填報。
本科層次志願設定:第一批次本科A類、第一批次本科B類、第二批次本科A類、第二批次本科B類、第三批次本科。每個批次設定5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標誌。
專科層次志願設定:第一批次專科A類、第一批次專科B類、第二批次專科。每個批次設定5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標誌。
預科層次志願設定:第一批次本科預科、第二批次本科預科、第三批次本科預科、第一批次專科預科、第二批次專科預科。每個批次均設2個預科院校志願和1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標誌。
填報預科批次的考生,必須符合少數民族預科生招生條件,方能填報預科志願。
中專層次志願設定:高中中專1個批次,1個院校志願,設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標誌。
文史、理工類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規則投檔。
②藝術、體育類志願設定
藝術、體育類按照招生計畫分為4個專業類,即統考音樂類、統考美術類、藝術單考類、體育類。文史、理工類的考生,應根據本人所參加的藝術、體育類的專業考試情況選擇所對應的志願。同時,考生還可以兼報相應的文史、理工類志願。在同一批次中,藝術、體育類提前投檔;兼報了文史、理工類志願的考生,若已經被同一批次的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則不再參與文史、理工類的投檔。
提前類志願分為提前本科批次、提前專科批次,每個批次1個院校志願,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標誌。本、專科層次劃分為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本科、第二批次本科預科、第三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專科、第二批次專科。每個批次設1個第一志願,4個第二平行志願,每個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標誌。
體育、藝術類志願按照順序志願投檔規則投檔。
③“三校生”志願設定
“三校生”層次劃分為第一批次專科、第二批次專科。每個批次設1個主報第一志願,4個第二平行志願,每個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標誌。三校生第一志願的6個專業志願必須是主報類別,第二平行志願及專業志願可以是兼報類別。“三校生”志願按照順序志願投檔規則投檔。
(2)填報說明
A類批次為正常收費專業,B類批次為A類院校中的有特殊的收費、定向等要求的專業。考生應認真閱讀在我省招生的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考院公布的招生工作規定,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和專業。
專業服從所報院校進行調配錄取的考生,一定要在網上填報 “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欄目中表明自己的態度。
(3)志願填報
所有批次的志願全部實施網上填報。
(4)志願填報時間
提前批次填報志願時間為6月27日—6月28日(27日8點開始,28日18點截止);其它批次填報志願時間為6月29日—7月1日(29日8點開始,7月1日18點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考生用報名時的用戶名(或考號)、密碼登錄省招考院招生工作網,自行進行網上志願填報,並在截止時間前到報名確認點進行確認,只有確認的志願才是有效志願。考生可以通過“雲南省招考頻道”查詢自己所填報並已確認的志願信息。
各報名點、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填報志願的技術指導,精心組織,嚴密安排,確保每位考生按時完成志願填報。不參加志願填報的,視為自行放棄志願。
(5)投檔原則
①順序志願投檔規則
志願優先、成績排序。順序志願以同批次、同院校志願的考生為1個投檔序列,體現志願優先的原則。按比例(指招生計畫與投檔人數之比,下同)投檔。線上考生數超過計畫數120%的學校,一般按1:1.2以內的比例投檔;線上考生數不足招生計畫數120%的學校,線上生源一次投完。如果學校提出具體投檔比例,經省招生考試院同意後,可按學校提出的投檔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在同一批次中實行“志願清”的投檔辦法,即在第一志願退完後才投放第二志願。
②平行志願投檔規則
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就同批次同科類整體而言,高位次考生優先獲得投檔機會;就考生個體而言,則依志願順序投檔。“分數優先”就是所有符合條件的考生首先按分數(而不是按志願)排序,對排序佇列中的任何一位考生而言,只有對該考生完成了投檔判斷,對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還必須完成投檔,才會進行下一個考生的處理。即分數高的考生較分數低的考生,優先獲得投檔機會。“遵循志願”就是在處理每一個考生時,按考生平行志願邏輯順序逐一檢索,一旦檢索到的志願符合投檔條件,即進行投檔,之後的志願將不再檢索。
考生在按分數排序的過程中,如果出現相同的投檔分數,即文化總分+照顧分的值相同,則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綜合、外語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並按比較結果排列出現先後順序。如果所有科目分數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一次性原則,每次填報的平行志願只在該批次該輪投檔中有效。對每次填報的同批次平行志願只進行一次投檔,未能投出的考生原來所填報的本批次志願作廢,考生可填報本批次後續的徵集志願或參與下一批次錄取。
對本次投檔未完成計畫的高校,不能補投原有志願檔案,其未完成的招生計畫須統一公布,重新徵集志願。
有效性原則。即在院校對民族、單科成績的條件控制下進行投檔,不符合條件的,不參與投檔。
省內照顧分處理原則。即填報省內院校所加的照顧分(如農村獨子等),如成績(含加分後)達到該校最低投檔線,則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可直接投出。
(6)投檔比例
根據擇優錄取、兼顧招生學校自主權以及降低投出考生退檔比例的原則,我省平行志願投檔模式的投檔比例按以下原則確定。
招生院校有權在1:1—1:1.05的比例範圍內提出本校的投檔比例。學校應根據本校招生計畫和省招生考試院投檔前提供的生源情況及時調整投檔比例,以儘可能減少退檔考生數。
如果招生院校對投檔比例無特殊要求,則按以下原則確定: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05的比例確定,省外本科第三批、高職高專普通批按不超過1:1.1的比例確定,省內本科第三批、高職高專按規定比例確定。
同位次、同志願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達到學校投檔線的一起投出。
5、各州(市)、縣(市、區)招考辦及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對考生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環節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客觀、翔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招生考試管理的規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的管理。

考生電子檔案

6.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5部分。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高中畢業中學生登記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7.省招考院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和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制訂我省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和管理制度。
8.縣(市、區)招考辦負責對本區域內考生的信息進行採集、整理、校對、審核、複查並進行信息公示,經確認無誤後提交州(市)招考辦。辦理中學集體報名的中學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州(市)招考辦負責對本區域內採集的所有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核准並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真實、準確、安全。省招考院按規定的格式建立我省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的考生評語欄目中,並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結論欄填寫合格或不合格。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後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1.(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體檢工作由各州(市)、縣(市、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軍事院校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3)體檢結果應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4)體檢工作時間,由各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在考生報名後根據本地情況確定,但必須於4月底之前體檢完畢(包括需複查的)。確需進行體檢複查者,須由原體檢醫院提出,經當地招考辦同意,可介紹到上一級醫院複查,複查結果如有爭議由省招考院指定一所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5)考生須按縣(市、區)招考辦指定的體檢醫院的體檢項目收費標準繳費,縣(市、區)招考辦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3.各州(市)、縣(市、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各高校,要結合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檔案精神進行宣傳和執行。

考試

14.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5.全省全國統考試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
16.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我省組織命制的高職單獨招生考試及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受權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7.各州(市)、縣(市、區)招考辦和有關高校均須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行監控管理,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報後須立即同時報告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試委員會,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8.全國統考科目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19.全國統考於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時間表如下:
(1)文化統一考試時間表
科 目 日 期
時 間6月7日6月8日
09:00—11:30語文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5:00—17:00數學外語
(2)專業測試及時間。
報考外語院校、專業及報考科技外語及需要加試外語口試專業的考生,外語除筆試外,均須參加省招考院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自2010年起我省英語口語考試將採用計算機輔助考試的方式,試題採用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二級機計算機輔助口語考試試題。
考試時間定於2010年3月20日、21日進行。
報考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招考院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考試。體育專業考試統一集中在雲南師範大學進行。
(3)報考普通高等藝術院校(系科)的考生須參加藝術類專業考試。全省音樂學(師範類)、美術學、藝術設計等專業的專業考試工作由省招考院統一組織,集中在雲南藝術學院進行。
省內藝術類其他非統考專業考試和省外(部屬)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時間,由各招生學校自行確定。考生按招生學校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全省統考專業的專業考試由省招考院統一組織、統一管理、統一施考、統一評卷、統一發放參加文化考試成績通知單,統考成績在同類專業中通用,但統考專業和非統考專業的專業成績不得兼用。專業考試成績在考試結束後通知考生。考生不論任何原因未參加專業考試者一律不進行任何形式的補考。
(4)文化統一考試試卷由省招考院統一組織評閱。考試成績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對成績有疑問的,在考生收到高考成績後,於6月27日前可向當地招考辦申請並辦理查分手續。省招考院將組織有關人員對卷面分數進行複查。
20.考點應設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招生委員會批准。
21.統一考試分為文史(含藝術、體育),理工(藝術、體育)二個科類。
文史(含藝術、體育)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
理工(含藝術、體育)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
數學科分為文科卷、理科卷,文史類的數學為文科卷,理工類的數學為理科卷。
外語考試: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考生均應進行外語聽力測試,外語聽力測試計入外語總分。
兩個考試科類的全部科目分值為:語文、數學、外語每科滿分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每科滿分為300分,每科類總分為750分。
22.全國統考答卷的評閱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統一組織。我省將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和評分參考,結合我省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今年省招考院將採取切實措施,加強網上評卷管理,確保網上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高校必須加強評卷場地建設和管理,有責任完成好網上評卷工作任務,並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嚴密組織實施。
23.因公長期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人員或其隨身子女,確需在我省借考的,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學習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考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可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考生戶口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學校的招生章程。
25.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高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於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廳將於4月10日前完成對省內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6.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我省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高校應在4月20日前,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省招考院。
27.省招考院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

28.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可按有關計畫編制工作要求編制本校在我省分專業招生計畫(即招生來源計畫)。各高校須按有關計畫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招生來源計畫。
29.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畫。
30.部分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定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面向全省招生。
31.安排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畫,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畫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畫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畫的高校,須將預留計畫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教育部備案。
32.高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畫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畫,並按時報送。
33.省教育廳負責審核、匯總我省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畫,並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屬高校安排的跨省招生計畫,由省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繫安排。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畫,必須按時報送教育部。
34.教育部負責匯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畫,備案後,統一分送省招考院。
35.省招考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畫,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畫及其說明,並負責及時、規範、準確、統一地通過《雲南招生》向社會及時公布有關招生計畫信息。
36.除按計畫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畫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的統一考試錄取招生計畫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省招考院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院公布的計畫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錄取

37.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38.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省招考院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在校內採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招考院須保證相互通訊聯絡暢通。
39.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根據我省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畫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省招考院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於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畫,在我省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招考院事先與高校協商一致後,再向社會公布。
40.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根據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畫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1.省招生考試委員會和高校要結合我省和各高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錄取投檔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省招考院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今年我省繼續實行平行志願投檔,將加大力度向社會宣傳平行志願投檔規則,並根據高校公布的招生計畫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畫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內所有高校在省招考院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畫數和調檔要求後,由省招考院開始進行平行志願投檔,並負責向社會公布各高校實際招生計畫數和錄取分數線。
42.高校和省招考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要求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招考院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43.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考院所規定的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將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招考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4.未經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加20分;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加20分;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加20分;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加20分;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經省體育局審核認定後加20分;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省招委會確定的測試項目範圍內,經省體育局審核測試認定後達到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加10分。
(7)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報考省內普通高等學校者加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1)邊疆及執行邊疆政策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漢族考生加20分(指土生土長或隨父母到邊疆,戶口、上學逆推連續十年以上,現仍在邊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階段在內地上學的相對減少10分;
(2)我省哈尼族、傣族、苗族、僳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頗族、瑤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獨龍族、藏族、蒙古族、基諾族、水族、布依族在內地的考生加10分;
(3)內地農村戶口的彝族、壯族考生加10分;
(4)各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內地高寒貧困山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加10分;
(6)烈士子女加20分。
4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均須參加省招考院在報考當年組織的測試,並經認定達到二級運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的,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報考體育類不得加分)。
47.第一志願報考省內普通高等農、林院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在高校調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8.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9.同時符合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招考院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各項目分值不累加。凡符合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公示由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負責進行,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加分分值。
省招生考試委員會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項目不應超出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規定的範圍。經省招生委員會討論決定,確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其分值不得超過20分,且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我省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於省內普通高校,並報教育部備案,經核准備案向社會公布。
5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內地白族、回族、納西族、滿族考生和內地彝族、壯族的城鎮考生及省外進入我省的少數民族考生;
(2)報考省內高等師範院校的教師子女;
(3)報考省內醫學院校的在邊境地區、貧困山區鄉(鎮)衛生院工作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的子女;
(4)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5)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符合下列情形,酌情給予降分錄取
(1)實踐經驗豐富的優秀青年及有特殊貢獻的考生。須經所在單位、學校推薦,經省招考院批准,可適當降低分數錄取;
(2)政治思想品德好、有突出事跡並且相關科目或平時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統考成績低於錄取線,可提請省招生考試委員會審核錄取。
51.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招考院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省招考院定向就業招生採取單設志願、單獨投檔,在政策規定的降分範圍內對有志願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畫,採取補充徵集志願方式完成,仍完不成的定向招生計畫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52.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畫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畫的使用。調整計畫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畫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畫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軟體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畫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省招考院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
省招考院根據高校調整計畫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可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招考院不為爭取調整計畫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3.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4.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省招考院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省招考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需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考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招考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省招考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招考院和高校將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諮詢及申訴渠道,並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考生可通過省招考院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55.我省錄取工作將於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工作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在8月20日之前結束。
56.省招考院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檔案管理辦法按《雲南省2004年普高考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雲招考辦〔2004〕68號)檔案執行。
57.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58.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招考院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我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傳報省招考院。
5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 “陽光高考”平台。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省招考院將於9月1日之前按規定全面、準確、規範、及時的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我省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資料庫。省招考院上報的數據將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主要依據。
60.省招考院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流失率超過本校高職計畫總量10%的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招生委員會同意,省招考院將在我省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並及時將補錄考生的考生錄取信息確認表傳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省招考院提出申請,獲準後方可通過省招考院實施補錄。省招考院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將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校名單及擬補錄人數報教育上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後三日之內,將補錄考生錄取資料庫上報教育部。
錄取工作中對生源不足的院校,省招考院將在錄取期間進行徵集志願。具體時間、辦法將在錄取中及時公布。
61.由於網路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招考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信息公開公示

62.要按照《教育部關於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的要求,規範和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工作。需公開公示的信息,應分別在省級招辦、有關高校的網站,以及市縣級招辦、考生所在學校公開公示。其中,有關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我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畫等,由省級招辦在其網站上公布。取得報名資格、增加分數和降低分數投檔資格、特殊類型招生省級測試合格資格的考生名單,除由省級招辦在其網站上公示以外,屬社會考生的,由所在市縣級招辦在辦公地點的公告欄內再次公示;屬於應屆畢業考生,由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在校內公告欄和考生所在班級再次公示。取得特殊類型高校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有關高校在其網站上公示後,需抄送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和省招考院同時公示。
63.市縣級招辦和學校將考生的有關信息,公開公示10個工作日以後,方可向上一級招生考試機構報送信息內容,並保留至當年的8月底;省級招辦和高校在其網站上公開公示的信息內容保留至下一年度的4月底。
64.各級招辦、有關學校要在公開公示相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方有舉報者,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招生管理職責

65.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領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並發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批各省(區、市)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定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畫,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畫統一分送各省級招生委員會;
(6)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6.省、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高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
州(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的職責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67.省招生考試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並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專業招生計畫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省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68.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
(3)制訂並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並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招生經費

69.我省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經費,由學校事業費列支。
70.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我省有關部門根據我省實際及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採集工作的情況確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71.考生在招生考試中有下列行為的,由省招考院或高校予以處理。在報名、考試階段至錄取階段被發現的,由省招生考試院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1)在全國統考(含全國統一考試、特殊類型招生省級考試、省級其他統一考試)和高校組織的招生考試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特別是在全國統考和高校組織的招生考試中,有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等嚴重作弊行為的;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學生,違規參加全國統考或高校組織的招生考試的;
(3)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學生,違規參加全國統考或高校組織的招生考試的;
(4)提供虛假報名材料或照顧加分、降分投檔材料,或採取其他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全國統考或高校組織的招生考試的報名資格、錄取資格、考試資格、享受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資格、錄取資格、入學資格的;
(5)弄虛作假或違反戶籍管理規定,通過違規辦理遷移戶籍、中學學籍檔案,移民跨省(區、市)報名的;
(6)故意擾亂錄取場所工作秩序,嚴重影響錄取工作正常運行的;
(7)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考生答卷的;
(8)塗改他人的志願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或偷換他人的中學學籍檔案、招生考試檔案、戶籍、錄取通知書騙取入學資格的;
(9)在報名填報志願、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的報名、填報志願、錄取系統及相關網路、設備的;
(10)通過向工作人員行賄等取得報名資格、考試資格、錄取資格、入學資格、或得到縱容、包庇本人違規考試的;
(11)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
對考生在全國統考(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並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校在校生,高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並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招考院將考生在全國統考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72.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由省招考院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並建議參照本條規定處理。
73.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三、附則

74.部分高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5.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76.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7.雲南省招生考試委員會依據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制訂《雲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案。
來源:雲南教育考試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