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古茶樹保護管理條例

《雲南省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古茶樹保護管理條例》為加強古茶樹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雲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古茶樹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雲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指分布於自治縣境內的野生古茶樹、野生近緣型古茶樹、栽培型古茶樹。
第三條古茶樹的保護範圍是:勐庫大雪山野生古茶樹群落;沙河、勐勐、大文、邦丙等地的野生古茶樹群落;冰島等地的栽培型古茶園;零散古茶樹。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古茶樹保護範圍設立界標或者保護標識,予以公告。
第四條古茶樹是自治縣的珍貴資源,屬於國家二級珍貴樹種。自治縣對古茶樹實行加強保護,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的方針。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古茶樹保護管理機構,配置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做好古茶樹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保護管理措施,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設立保護管理範圍的界標、標識;
(四)對古茶樹資源進行調查、監測並建立檔案;
(五)組織、協助科研單位和個人對古茶樹進行科學研究;
(六)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第七條自治縣的國土資源、水利、環保、公安、農業、茶辦、科技、旅遊、交通、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古茶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同做好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古茶樹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茶樹的義務,都有對破壞古茶樹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古茶樹保護管理專項資金,用於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
資金主要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古茶樹保護規劃,利用古茶樹資源發展旅遊業。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開發景區、景點,確定旅遊線路時,應當徵求古茶樹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組織和個人對古茶樹進行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須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科研、拍攝、探險;
(二)採集古茶樹根、莖、葉、花、果;
(三)採集古茶樹苗種、移栽古茶樹。
第十三條古茶樹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伐樹木、剔剝樹皮;
(二)毀林開墾、採礦、取土、建房、修墳;
(三)取蜂、採集林木上的寄生或者附生物;
(四)獵捕、採摘國家和省列入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植物;
(五)野外用火;
(六)在古茶樹上刻寫、塗畫;
(七)毀壞古茶樹保護標誌和設施;
(八)種植對古茶樹有影響的作物和林木;
(九)對古茶樹使用化肥、農藥。
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古茶樹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古茶樹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盜伐、毀壞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自治縣古茶樹保護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古茶樹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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