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重慶商會

雲南省重慶商會

雲南省重慶商會,是由36家重慶籍企業自發組織,在重慶市人民政府駐雲南辦事處的大力幫助指導下,在雲南省各級政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於2003年9月30日報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團組織。

商會簡介

雲南省重慶商會 雲南省重慶商會

雲南省重慶商會 現有單位會員1200餘家,在冊會員2萬餘人。其中:會長(社團法人)1人、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8人、副會長20人。商會下設六個執行機構(秘書處、財務部、會員發展部、法律維權部、投資促進部、宣傳部);四個辦事處(紅河州、西雙版納州、普洱市、臨滄市)。

商會的宗旨是:根植雲南沃土,傳播創新理念,溝通政府渠道,構建發展平台,整合社會資源,互助創造財富,攜手與時俱進,共促渝滇發展。

為加大商會的宣傳力度,不斷地擴大商會影響力,商會建立了自已的網站,編輯了內部刊物《雲南渝商》雜誌,《雲南渝商》雜誌除在雲南發行外,還傳送到10多個省市。

目前,在滇重慶籍各界人士達100萬,分布在雲南省16個州市,主要從事建築、房地產開發經營、酒店經營管理、機械製造、礦山開採、化工、食品加工、倉儲運輸、醫藥醫療、商品貿易、教育培訓、農業種植、餐飲等諸多行業,特別是建築業,重慶籍人士占據了雲南建築業的半壁河山。

商會成立四年多來,會員企業積極回響政府部門的號召,大力發展雲南非公經濟,以商招商,為雲南省的經濟騰飛做出了很大貢獻。具不完全統計,在滇的重慶企業和個體經營戶達5萬餘家,幾年來累計投資額為500多億元,年上繳稅利10億元,解決雲南勞動就業50多萬人。據云南省統計局數據顯示,2007年,重慶企業在滇投資實際到位資金達20多億元。

在會員企業得到自身發展的同時,也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了成績。具不完全統計:商會為雲南光彩事業捐贈項目100多個,累計捐資助學、救災捐資、貧困捐資金額達1000多萬元,資助貧困地區優秀學生完成學業50多名,資助金額約100多萬元,為貧困地區建希望學校10餘所。

在滇渝商做出的成績,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的充分肯定:商會企業家任省級政協常委職務1人;任省級政協委員2人;任州市政協委員、人大代表5人;任縣區級政協委員、人大代表8人。

商會將繼續開拓進取,不斷改進工作方法,不斷創新服務領域,充分發揮商會橋樑作用,積極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切實為會員企業服務,抓住當前發展的大好形勢,把握機遇,帶領渝商在全省範圍內加大投資,為滇渝兩地的經濟建設作出更大貢獻,同時,促進會員企業自身得到更好更快的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雲南省重慶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重慶及重慶籍人士在滇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根植雲南沃土,傳播渝滇文化,發揚渝商精神,構建發展平台,整合社會資源,攜手與時俱進,溝通政府渠道,共促渝滇發展”為宗旨。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凝聚、引導、服務,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為渝滇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服從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和社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並接受重慶市人民政府駐雲南辦事處的指導幫助。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昆明市高新開發區高新科技廣場2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二)搭建政府與工商界的溝通橋樑;

(三)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培養社會經濟骨幹隊伍;

(四)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六)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投資、會展、行銷及公共關係等諮詢服務;

(七)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八)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協調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九)增進與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致力於本團體共同發展。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一定的誠信調查;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參加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會員的吸收,一般會員辦理了入會登記申請手續後,由商會會員發展部審查通過後即可成為會員。

(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決定理事以上(含理事)的增補和除名事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三)決定任免秘書長事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較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較豐富的管理經驗;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敢於承擔責任;

(八)有一定的社交能力,民主作風好。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並由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雲南省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根據工作需要,提出任免秘書長事宜交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四)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任免;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承擔本會的有關重大社會責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經費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費標準為:會長單位20萬元/年;執行會長10萬/年;常務副會長單位5萬元/年;副會長單位2萬元/年;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年;理事單位3000元/年;會員單位一次性交100元,以後不再繳納;非直屬會員轉為本會會員時一次性交10元辦證工本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雲南省民政廳和雲南省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雲南省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雲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雲南省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雲南省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雲南省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和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雲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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