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定程式。在中國,凡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須親自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査後,査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家庭財產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準予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作為婚姻關係已合法解除的憑證。如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條件

(一)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五)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六)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離婚登記的程式

離婚登記按照受理、初審、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定上籤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定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不予受理情形

三、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定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注意事項

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最好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注意事項:

1.擬寫好離婚協定書。

2.控制、調節好自己的心情。

3.儘量不要讓親友參加登記離婚的過程。

4.提前摸清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和所帶的證件。

5.對婚姻登記機關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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