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離婚登記辦理指南

威海市居民離婚登記是由民政局直接受理。

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提交材料

(一)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

(三)當事人各提交2張2吋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辦理程式

(一)初審

1.查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4.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5.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定上籤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定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二)審查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三)登記(發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離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注意事項

1.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戶籍證明應當加蓋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的公章或者戶口專用章。

2.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當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原件或者複印件辦理結婚登記,戶口簿複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3.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結婚登記。

4.當事人無法提交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當事人提交的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5.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更正。

6.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軍人身份證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7.退伍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時處於待安置期間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退伍軍人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代替,安置部門的待安置未分配證明和入伍證明材料複印存檔。

10、服刑(勞教)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服刑(勞教)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出具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代替。

辦理時限

隨到隨辦(雙休日、節假日除外)。

證件齊全、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場辦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工作要求

婚姻登記處應當對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應符合《婚姻登記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及時將辦理完畢的婚姻登記材料按規定進行收集、整理、歸檔。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了修正);

2.《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國務院令第387號頒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2003年9月25日由民政部頒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

4.《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2號發布實施);

5.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登記證明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通知》(魯民函〔2005〕67號);

6.《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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