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反致

由此可見,英國的這種“雙重反致”的做法,只有在對方國家不接受反致時,才會導致適用英國的實體法。 假如是德國法院受理該案,它將因承認英國法的反致而適用聯邦德國民法來解決該案。 這裡就有了“雙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國法反致於英國法,其次是英國法反致於德國法。

雙重反致(double renvoi)
雙重反致是英國國際私法中特有的反致制度
其基本含義是:英國法院在處理特定範圍的國際民事案件時,如果根據英國的衝突規範應當適用某外國的法律,而該外國的衝突規範又規定應當適用英國的法律,英國法院便應把自己置於外國法院的立場,並依該外國對待反致的態度來決定最後應適用的實體法
如果該外國接受反致,英國法院把自己置於該外國法院的立場上,就應當適用該外國的實體法,即所謂“雙重反致”;如果該外國不接受反致,英國法院將自己置於該外國法院立場上,就應當適用英國的實體法,即所謂“單一反致”。
由此可見,英國的這種“雙重反致”的做法,只有在對方國家不接受反致時,才會導致適用英國的實體法。如果對方國家接受反致,英國法院仍然應適用對方國家的實體法。
【案例】
一住所在德國的英國人未留遺囑死亡,遺有一筆動產。英國的衝突規範是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指向德國法;德國的衝突法則規定動產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本國法,又指回英國法,此時就出現了一般意義上的反致。英國法院受理該案時,它會認為自己應按照德國法院如受理該案將適用的法律來解決該案。假如是德國法院受理該案,它將因承認英國法的反致而適用聯邦德國民法來解決該案。因此,英國法院也應象德國法院那樣,適用德國民法來解決該案。這裡就有了“雙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國法反致於英國法,其次是英國法反致於德國法。
“雙重反致”是英國法官拉塞爾於1926年提出的,他在“安斯利案”中首次嘗試“雙重反致”的作法。但他採取這種作法時“既沒有援引任何先例,也未給出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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