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就是兩倍工資、二倍工資的意思,是《勞動契約法》第82條規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時的規定,中國人喜歡把二倍說成雙倍,如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契約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基本信息

定義

具備了勞動契約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契約。在這裡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後當作勞動契約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契約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契約","黑白契約","單方契約"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定,競業禁止協定,畢業生的三方協定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契約的。

範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契約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契約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依照本法執行。

時效限制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契約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抗訴的。

由於雙倍工資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懲罰性賠償,並不是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即勞動報酬,那么就不應該適用工資的仲裁時效即從勞動關係解除時開始計算,有些地方支持雙倍工資從雙倍工資主張權產生之後就開始計算仲裁時效,因此雙倍工資不及時主張有可能超過仲裁時效,目前安徽就支持時效。

實踐

未簽訂勞動契約,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於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於11個月未簽契約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雙倍工資是沒有期限的限制的,只是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已。
目前各地適用的標準不同,很多地方雙倍工資的計算周期只有11個月。

如何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套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勞動契約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契約期滿不續簽契約勞動者可獲補償

好多勞動者諮詢,勞動契約到期了,單位通知不續簽了,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由於是契約到期使契約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呢?答案是肯定。

《勞動契約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契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契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契約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契約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08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理由正當時,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那么什麼是理由是正當的呢? 勞動契約法是有具體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契約無效的;

雙倍工資雙倍工資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

所以一般勞動者辭職時所寫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存在《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勞動者來證明離職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證據。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契約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報導通知

按國務院此前有關通知精神,為使全國人民廣泛參與中央及各地區各部門舉行的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活動,2015年9月3日當天全國放假。

人社部要求,在9月3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宣傳,指導用人單位做好落實工作,切實維護職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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