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徵。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對改制前用地手續齊備的原村留用地規劃報建工作,規劃部門要加快辦理;國土房管部門推進已有地籍圖地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房地產證》的發放工作;對集體經濟組織未有合法手續的歷史用地和歷史用房,在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下,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由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協調處理;加快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試點工作;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結合景觀整治規劃,按照拆舊建新、改善和美化環境、發展地方經濟的原則,允許建設適量臨時商業建築,以補償改造前期集體經濟的損失。

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策略

一、加強領導,科學理順“城中村”社會管理中各組織間關係,形成地區發展合力

1、成立市、區高規格的“城中村”改制領導小組,深入調研,加強指導,在土地產權、稅收優惠、工商登記等需要突破和改革的方面,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的支持,制訂全市性的政策和法規。

2、明確街道辦事處、“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居委會作為參與“城中村”社會管理的三個最重要組織各自的責權利。正確處理好幾個組織之間關係,形成社區建設合力。一是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在社區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二是正確處理社區居委會與集體經濟組織間關係,做到“體制上分離、經濟上支持、工作上配合”。

二、分步推進“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其進入市場創造條件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落實工商登記註冊為主線,分步推進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制工作。

各“城中村”先成立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母公司),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申領營業執照,各下屬經濟社成立分公司開展經營,由各經濟社代表全體原村民利益對母公司實現股權占有(經濟社內繼續嚴格執行原股權設定、界定、分配的有關規定),各經濟社在新公司中的出資(股權)比例和利益分配辦法由各“城中村”內部協商確定。在有限責任公司資產關係全部明晰,土地房產改制工作完成後,由評估公司,會同農業、工商部門依法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評估,在各方麵條件成熟的基礎上,再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實現全體原村民對股權的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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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抓好改制公司的跟進管理工作。對已註冊的公司,由工商部門根據有關法規實施監督管理。同時由農業局對原農村集體資產跟進管理,具體措施是:保留集體經濟組織並發揮其作用;繼續健全和完善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包括財務收支、固定資產管理、流動資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務公開與監督等管理制度;完善改制公司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堅持財務公開制度,各公司應定期將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布上牆,接受股東的監督;為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後的良性運作,由區農業局和街道辦事處對改制公司進行監管。

3、加快“城中村”土地房產權屬登記工作,為“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持續發展的載體。

對改制前用地手續齊備的原村留用地規劃報建工作,規劃部門要加快辦理;國土房管部門推進已有地籍圖地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房地產證》的發放工作;對集體經濟組織未有合法手續的歷史用地和歷史用房,在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下,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由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協調處理;加快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試點工作;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結合景觀整治規劃,按照拆舊建新、改善和美化環境、發展地方經濟的原則,允許建設適量臨時商業建築,以補償改造前期集體經濟的損失。

4、指導“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改制後積極開闢經濟發展新途徑。一是指導各改制企業大力培訓和吸納專業管理投資人才,建立專業的管理機制,改善管理方式方法,提高現有管理隊伍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二是引導改制企業除繼續鞏固現有物業出租收入外,積極參與社區服務產業的拓展、經營,組建專業化物業管理公司,在“城中村”地區推進現代物業管理, 以此起步,逐步建立品牌,做大做強。三是結合各街道的重要生產力布局和調整,指導改制企業盤活現有資金資產,搶占先機,開拓第三產業發展路子。四是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積極支持指導改制企業發展經濟,依法依規享受稅收政策優惠,對由“村中村”轉制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實行一定年限的50%稅收優惠,全面做大做強。

三、將“城中村”的改制、改造與提高城市化的建設和管理水平相結合,從根本上提高農轉居人員生活質量

1、推進“城中村”改造,徹底改善農轉居人員生活環境。

抓緊對街道的“城中村”規劃的修編、整合工作,加大對“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投入,結合市政工程項目建設,推進改造規劃全面落實,促進“城中村”環境的綠化、亮化、美化。

2、加快對“城中村”市政設施、社會管理工作的接收步伐。

逐步完成對“城中村”改制後的道路、街巷及其綠化的接管工作;逐步將“城中村”的環衛業務推向社會化、市場化,使“城中村”的環衛水平達到市區要求;做好“城中村”學校的接收工作,將原由村委會管理和承擔辦學經費的學校轉由街道和區教育部門管理和承擔;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管理組織承擔的一些計生責任,逐步應轉由居委會承擔。

3、整合管理資源,落實政府責任,建立政府為主、全民參與的治安網路,確保“城中村”地區社會穩定。

構建和完善治安群防群治網路;大力推進社區警務建設;由街道為管理主體,落實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改制後的企業與個人出租屋主參與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責任,加強對出租屋管理。

4、採取切實措施,促進“城中村”農轉居人員就業和再就業。

加強對“城中村”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居民的培訓和推薦就業的工作,落實“農轉居”人員就業和自主創業的優惠政策(如稅費減免、資金扶持等)。

依託社區經濟發展拓展就業崗位。針對“農轉居”失業人員年齡偏大、文化偏低、職業技能偏低的特點,依託社區產業發展,重點開發面向社區居民生活服務、機關企事業單位後勤保障和社區公共管理的公益性就業崗位,提供“農轉居”失業人員在社區就業的崗位;由各街道辦事處積極組織商貿、旅遊和飲食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就業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農轉居”失業人員就業和再就業。

完善勞動保障服務網路建設,為“農轉居”失業人員提供到位的服務。

全面實施農轉居人員低保和醫療救助工作。調整低保標準,落實“城中村”改制居民的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做到應保盡保,改制居民凡符合申領低保政策的,都依法、依規辦理,不留死角;繼續落實農轉居人員醫療救助措施。

正確處理農轉居人員利益問題,保障農轉居人員合法權益。對“城中村”改制改造工作要儘快明確方向,並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使農轉居人員的生活更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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