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

概要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二、將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三、要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規範林地、林木流轉,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關係到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民就業增收,建設生態文明,現代林業發展,是農村生產關係的重大變革,事關全局、影響深遠。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改革紮實推進。

內容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2008年6月8日)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集體林業建設取得了較大成效,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集體林權制度雖經數次變革,但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仍普遍存在,制約了林業的發展。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發展現代林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生態文明,現就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集體林地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產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是將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對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必將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林業產業鏈條長,市場需求大,就業空間廣。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讓農民獲得重要的生產資料,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有利於促進農民特別是山區農民脫貧致富,破解“三農”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建設生態文明、維護生態安全是林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責權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增加森林數量,提升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功能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繁榮生態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林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培育林業發展的市場主體,發揮市場在林業生產要素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利於發揮林業的生態、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種功能,滿足社會對林業的多樣化需求,促進現代林業發展。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五)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六)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七)總體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範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八)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契約規範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契約不規範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係,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九)勘界發證。明確承包關係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範,數據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十)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採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十一)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十三)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契約,契約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契約的規範化管理。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式,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十五)規範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範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範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準。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規範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十八)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諮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十九)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位置,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紮實推進。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強化調度、統計、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二十)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巨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政府主導、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蟲害、防亂砍濫伐的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民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生產關係的重大變革,事關全局、影響深遠。我們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堅定信心,開拓進取,紮實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作出新的貢獻。

政策解讀

對《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的解讀
《意見》分5個部分、21條,第一部分從四個方面深刻論述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明確指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我們理解,《意見》論述的重大意義主要包括以下深刻內涵: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創新和完善。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是生產力的基本要素。30年前,中央作出了實行耕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戰略決策,把耕地承包到戶,實現了“田有其主”,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30年後的今天,中央又作出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戰略決策,把林地承包到戶,實現“山有其主”,即: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使農民真正擁有了林地的經營權、林木的所有權及處置權和收益權,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這是農村家庭承包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是農村改革的又一個里程碑,必將極大地調動億萬農民耕山致富的積極性,實現農村生產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舉措。我國是一個多山的國家,山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69%、山區人口占全國人口的56%,絕大多數貧困人口聚集在山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和難點在山區。山區發展潛力在山,希望在林。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可以徹底解放山區的勞動力和林地生產力,極大地調動山區農民開發多年沉睡的山林,促進林木種植、林下經濟、木本糧油、竹藤花卉、森林旅遊、生物質能源以及林產品經營加工等林業產業的大發展,全面提升森林經營水平和林地產出率,大幅度增加農民收入,必將對破解“三農”難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巨大貢獻。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偉大實踐。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當前,生態承載力低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瓶頸,生態差距是我國與已開發國家的最大差距,生態狀況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極不協調。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構建現代林業體制機制,不僅可以充分釋放林業巨大的生態功能、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滿足社會對林業的多種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國的生態承載力,有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意見》第二部分,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必須堅持的五大原則。這五大原則,是對30年農村改革的系統總結,是實踐和理論的結晶,內涵十分豐富,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一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林地與耕地一樣,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對集體林地林木產權的初始分配,必須採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並且做到每個家庭及其成員都平等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利。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將林地林木發包給農戶承包經營時,要按照每戶所有成員的人數來確定承包份額,切實做到“按戶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個“均”字,確保“人人有份”。
二要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重點是要統籌個人、集體兩方面的利益,處理好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的關係。在統籌個人與集體利益上,首先要保證農民的利益,堅持讓權於民、讓利於民,確保農民在林地林木產權的初始分配上得“大頭”,確保農民在林業生產經營的利益分配上得“大頭”。同時,要兼顧集體的利益,集體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費,還可以通過提供社會化服務、多渠道盤活各種林業資源,來分享林業發展的收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保證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轉。在處理農民得實惠與生態受保護關係上,既要確保農民得實惠,又要確保生態受保護,不能以資源的過量消耗為代價,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為代價,這是改革必須堅守的一條底線。
三要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農民民眾具有偉大的創造精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老百姓發明的,一定要尊重農民的創新精神,充分依靠民眾,充分發揮民眾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不斷豐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內容。農民民眾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體,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農民的意願,更多地聽取老百姓的意見,讓農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內容、方法,使農民對改革的方案、過程、結果滿意。一定要充分尊重民眾的民主權利,把改不改、何時改、怎樣改等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交給民眾,做到發揮民智、符合民心、體現民意,決不能包辦代替,更不能強迫命令、強制推行,讓農民真正當家作主。
四要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始終把依法操作作為基本準則,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規定。改革的政策、內容、方法、程式要與法律保持一致,確保改革的各項工作紮實到位,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改革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同意,做到內容、程式、方法、結果四公開,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同時,要處理好歷史和現實的關係。對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契約規範的,要予以維護;契約不規範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特別是對於那些已經流轉的期限過長、面積過大、租金過低的“三過”集體林地,改革時要認真研究、認真解決,可以採取期權分山、利益調整等方法,合理解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
五要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意見》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是對全國的統一要求,各地必須嚴格遵循。但是,我國幅員遼闊,自然條件不同,社情林情各異,改革必須從實際出發,進行分類指導、分區施策。要允許存在差異性和多樣性,決不能強求一律,搞“一個模子”。要尊重客觀,注重實效,科學確定改革方案、制定政策措施,避免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紮實穩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項工作,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視質量,影響改革成效。
總之,要通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範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推進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重大意義

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改革激發出林業發展新活力;
踐行“還權於民”的林改理念;
中國又一次農村生產力大解放。

常見問題

1、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歷了哪幾個階段?
答:新中國成立以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五個階段:(1)土改時期,分山分林到戶階段。1950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農村依法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務院在《關於適當地處理林權,明確管理保護責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確定林權歸屬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書。農民從此擁有了自已的土地和山林,煥發出發展林業生產的積極性。(2)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階段。1953年開始,全國進入有計畫的經濟建設時期,林業和農業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5年11月《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對農村各類山林、果園、竹林等的經營形式作出原則規定。從互助組到初級社然後到高級社,逐步把農民個人所有的山林變成了個人和集體共同所有,農村林業逐步由分散經營轉向集中統一經營。(3)人民公社時期,山林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階段。1958年中央頌布《關於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人民公社化運動迅速開展。1960年《中共中央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對農村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必須實行“四固定”,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並且登記造冊。1961年《中共中央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針對確定山林權屬,提出必須堅持“誰種誰有”原則。1966年開始“文革十年動亂”,再次將房前屋後以及自留山的林木全部歸集體所有。人民公社時期20來年,山林權屬“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實行鄉村林場統一經營,成為集體林業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經營形式。(4)改革開放時期,林權改革探索階段。1981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全國開展了以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林業“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十項政策》頒布,確定“取消木材統購,放開木材市場,允許林農和集體的木材自由上市,實行議購議銷”,集體林區林木材經營進一步放開。1987年黨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濫砍濫伐的指示》,要求“嚴格執行年森林採伐限額制度”、“集體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沒有分到戶的不得再分”、“重點產材縣,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和進山收購”。之後,各地整頓、強化森林資源管理秩序,木材流通再未放開。1992制止上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多個林業改革試驗區開展了山地開發制度、林政資源管理、木竹稅費、林產品流通市場、林業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觸及林權制度的改革實踐,起到了典型示範、探路子、出經驗的作用,但沒有形成以林權制度改革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勢。(5)中央林業決定頒布,林權改革深化階段。2003年中央林業決定頒布,確定了林業改革與發展的大政方針,對林業進行了科學定位,實現了林業建設指導思想的歷史性轉變;《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後,從法律上規定了農村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集體林權制度進入深化改革實質性推進階段。福建、江西、遼寧等省率先進行了以“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大膽探索,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重新構建一個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並取得了顯著成效。
2、林權制度改革的內涵是什麼?
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關於農村集體林地林木產權確立並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的綜合性改革。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是基礎,放活經營權是關鍵,落實處置權是手段,保障收益權是出發點和落腳點。通常也將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簡稱為基礎改革或主體改革,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簡稱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3、什麼要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義?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集體林業得到較快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集體林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還相當突出,嚴重製約了林業的發展。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發展現代林業,改善生態環境,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必要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意義重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舊鞏固和完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罐的重大變革。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集體林地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產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集體林地的經營權承包到農戶,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是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創新和發展。(2)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林業產業鏈條長,市場需求大,就業空間廣。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使農民獲得重要的生產資料,激發了農民林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林業資源利用率和產出率,充分釋放林地和農村勞動力資源的潛能,廣辟農民就業增收渠道。(3)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林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培育林業發展的市場主體,發揮市場在林業局要素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推進森林資源資產化和資源站本化經營,有利於開發林業的生態、經濟和文化等多種功能,滿足社會對林業的多樣化需求,保障林產品代給和資源能源安全。(4)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必然要求。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是林業發展的根本任務。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責權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增加森林數量,提高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功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4、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堅持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在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推進配套改革,最佳化資源配置,消除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新貢獻。
5、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是什麼?
答;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放活經營的改革任務,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服務,規範管理,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建立“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規範有序、服務監管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逐步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6、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應堅持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堅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合理兼顧各方面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7、集體要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
(1)明晰產權。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依法保護農民的承包權益。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
已承包到戶的責任山,原承包契約符合法律規定、多數村民滿意的,可依法續包;承包契約不規範的,要依法完善;違法簽訂的承包契約,要依法糾正。已經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範的,要予以維護;契約不規範的呆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損害大多數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積極調處,林權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
產權明晰後,要依法依規進行林權實地勘界、登記,嚴格按照林權登記發證的程式和方法,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範,數據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2)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管理。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開發森林旅遊來等。
(3)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4)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繳納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費用外,歸農戶所有。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徵收農戶承包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為公益林的集體林,要落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農戶經營自留山的收益,歸農戶所有。
8、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工作機制是什麼?
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位置,實行省、市(地)、縣、鄉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特別是林業部門要當好參謀,加強指導和服務;鄉鎮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工作落實到位、政策宣傳到位、經費保障到位、指導服務到位;村組是改革實施主體,要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讓民眾明白,改革什麼、怎么改革交給民眾決定,制訂改革實施方案,具體操作改革工作。
9、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有哪些?
答:(1)試點先行,總結經驗。開始啟動和尚未啟動改革的省份,要紮實做好主體改革試點工作;已經完成主體改革任務的省份,要積極推進深化改革試點。深入總結試點經驗,穩步推開面上改革。
(2)調查摸底,制訂方案。在試點成功、全面摸清情況的基礎上,省、市、縣、鄉(鎮)、村(組)要制訂改革工作方案。市、縣、鄉(鎮)、村(組)的改革方案要逐級備案。
(3)宣傳發動,開展培訓。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使廣大農戶充分認識這項改革的重大意義,充分了解有關政策,積極支持、參與改革。層層開展骨幹培訓,使參與實施改革的人員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能在改革中正確運用。
(4)精心實施,規範操作。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辦事,做到政策、程式、內容、方法、結果“五公開”,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要建立健全鄉(鎮)、村(組)林權檔案管理制度,確保集體林權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
(5)檢查驗收,完善提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做到先易後難,不趕進度,不走過場,有序推進,確保質量。基本富有主體改革任務的地方,要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要認真進行整改和完善,鞏固改革成果。
10、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注意六個方面的問題:
(1)實事求是,分類指導,形式多樣。全國情況差異較大,有森林資源狀況、經營水平高低、自然條件好差、經濟發展快慢和對山林依賴性程度等方面差別,這就要求我們在改革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分類指導,形式多樣,不搞“一刀切”。要遵循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按照林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當地實際情況,選擇公平的經營形式,確定相應的改革模式,能做到均山到戶、長期穩定經營的,要堅持均山到戶;不能做到均山到戶、要均股均利到戶,實現貨幣形式的有耕者有其山,確保每個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山林權益。
(2)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和經營。福建、江西、遼寧等省林改後亂砍濫伐現象減少,森林資源保護呈現良好態勢,但由於各地情況與基礎不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一定要切實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大力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採取有力措施有效預防亂砍濫伐現象的發生,絕不能因林改措施的失當而導致森林資源的破壞。林改後,山林落實到千家萬戶,與農民的利益更加直接,但林業經營不能只停留在“單家獨戶”分散經營的階段,要在自主自願和明確利益分配的基礎上,以資源、資金、技術為紐帶,引導農戶走家庭聯合、股份合作和專業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路子,提高林業生產的組織化水平。
(3)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係。既要堅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又要確保林區穩定。只有深化改革,才能進一步增強林業活力;只有確保穩定,才能凝聚人心,集聚力量,二者是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改革不是另起爐灶,更不是推倒重來,要十分注意尊重群體意願和政策的連續性。對已明確林木所有權、經營權和林地經營權的應予以維護,以安定民心,取信於民;對改革者前林木林地承包轉讓遺留下來的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依法依規的原則,分別不同的情況妥善處理;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要把穩定放在重要的位置。沒有林業生產經營秩序的穩定和林區社會的安定,改革就無法順利進行,就達不到改革目的。
(4)正確處理集體利益與農民利益的關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調整,其中妥善處理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十分關鍵。林改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農民收入,但同時也要兼顧集體作為集體林業的重要組織者和林地所有者的應有利益。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當地農生活水平、資金籌措能力,在對森林資源進行合理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收益分成比例,堅持把利益的大頭留給農民,確保農民通過林改得到實惠。與此同時,又要兼顧集體利益,保障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收入,保障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和發展。只有兩者的利益關係處理好,兩方面的積極性都得到調動和發揮,改革才會更加順利,更加和諧,集體林業才會持續健康發展。
(5)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改革過程中要增加透明度,實施“陽光作業”,把黨風廉政建設貫穿林改全過程,要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讓民眾明白,改革什麼、怎么改革交給民眾決定,轉變少數人決策為集體民主決策,轉變管理關係監督為維護權益監督,通過明晰集體林木所有權和林工站地使用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從制度上徹底消除滋生腐敗的條件。參與改革的各級幹部,要以身作則,廉潔自律,不得以權謀私,與民爭利。
(6)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政策法規。各地要制定具體的林改工作方案及應對措施,確定組織形式,明確工作任務,抽調業務骨幹,明確工作職責,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制定指導意見或問題解答。村級林改實施方案、山林招標、集體林業收入分配等重大事項必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和國家關於村級財務管理的規定,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方可付諸實施。做到民主決策,公開公平,合法合理,民眾接受
1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含義是什麼?
答: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主要包括三層含義:從實行範圍看,指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從承包方式看,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承包關係看,農村土地由農民集體依法確定發包主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
12、什麼是林地家庭承包?
答:林地承包一般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農戶家庭全體成員為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承包人與發包人建立承包關係,承包林地用於林業生產經營的方式。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發包人將林地發包給農戶經營時,應當按照每戶所有成員的人數來確定承包林地的份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按戶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均山到戶“。
13、什麼是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由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與個人、聯戶或經濟組織建立承包關係,承包林在用於林業生產經營的方式。這些林地主要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不宜家庭承包,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願承包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
14、什麼是林地承包經營權?
答:林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明確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具備用益物權的特徵和法定權利。
15、什麼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有何特徵?
答: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備物權的一般特徵,同時還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對物的實際占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為目的,此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用益物權是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所有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說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在自己的財產上設立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的權利。用益物權則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作為“他物權”,以相對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2)用益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相對於所有權而言,用益物權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權。主要表現為:一是不具有對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二是用益物權有約定使用期限;三是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契約的約定正確行使權利。因此,用益物權屬於“限制物權”,以區別於所有權的“完全物權”。
(3)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的物權。用益物權一經設立,便具有獨立於氖權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權對物的支配力受到約束,對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由用益物權人行使,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其財產,不得妨礙用益物權人依法行使權利。同時,用益物權具有對物的直接支配性的排他性,可以對抗所有權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4)用益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為客體。用益物權多以不動產尤其是土地使用收益的對象。主要是由於不動產特別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價值較高,以及土地所有權依法不可轉移性所決定。
16、林地承包經營權在何時設立?
答: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自林地承包經營權契約生效權契約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林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林地承包經營權。
17、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只要一出生,不論年長年幼、是男是女,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中均享有成員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制成員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18、林地承包的原則是什麼?
答:林地承包有以下原則:(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林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林地的權利;(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式合法。
19、林地承包應按照什麼程式進行?
答:林地承包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承包方案;(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5)簽訂承包契約。
20、如何確定林地發包方?
答:集體林地集體所有,集體行使處分權。根據林地所有權歸屬,分別確定發包方並發包: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包發,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林地,由使用該林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21、林地發包方的權利有哪些?
答:林地發包方有以下權利:(1)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林地;(2)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3)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林業資源的行為;(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2、林地發包方的義務有哪些?
答:林地發包方有以下義務:(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契約;(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3)依照承包契約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4)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3、林地承包契約一般應包括哪些條款?
答:建立林地承包關係,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契約。承包契約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發包方、承包方面軍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林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林地的用途;(5)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6)違約責任。
24、林地承包方的權利有哪些?
答: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享有對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5、林地承包方的義務有哪些?
答: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1)維持土地的林地用途,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6、如何合理確定林地承包期限?
答: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屆滿,由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27、自留山的經營權如何維護?
答:林業“三定”以來劃定的自留山,按以下政策維護經營權:(1)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可以依法繼承;(2)自留山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3)農戶在自留山上種植、封育的林木和其他植物,一律歸農戶所有。被集體統一收回或他人種植經營的,應給予種植經營人合理補償,有協定約定的除外;(4)對無自留山的農戶提出新劃自留山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可以依法予以落實。
28、對責任山應如何確立經營權?
答:林業“三定”以來已承包到戶的責任山,原承包契約符合法律規定、多數村民滿意的,依法確立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屆滿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是否可以繼續承包或另行發包,原承包方在另行發包時有優先承包經營權利;違法簽訂的承包契約,要依法糾正。
29、對已流轉的集體山林應如何落實林權?
答:已經流轉的集體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規定、契約規範的,要依照契約約定確立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符合法律規定、契約不規範的,契約雙方協商處理或通過司法程式處理;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大多數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糾正。
30、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如何明晰權屬關係?
答:自然保護區、國有林(農)場、墾殖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管理等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要明晰權屬關係,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林業“三定”時已給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核發林權證的,要換髮《林權證》確認林地經營權;對於已依法簽訂轉讓經營權契約的,按契約確認受讓方林地經營權,並按約定履行權利義務的;對於沒有簽訂轉讓林地經營權契約的,確立集體或農戶經營權,可按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給予經營權人合理補償補助,也可協商處理。
31、現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應如何落實林權?
答:對目前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採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確立林木所有權和林地經營權。農民對山林依賴性強的,應以農戶為單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積,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均山到戶;農民對山林依賴性不強、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產權主體經營,均股均利到戶。不管採取哪種形式,都要經過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決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享有優先經營權。
32、發包方哪些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答: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林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5)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6)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7)其他侵害林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33、發包方就同一林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契約的,如何處理?
答:發包方就同一林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契約承包方均主張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2)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契約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3)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契約合法占有使用承包林地的人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占承包林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34、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契約義務的,怎樣處理?
答:當事人一方不發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契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承包者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林地承包經營權。
35、林地林木家庭承包經營是否實行有償使用?
答:承包經營權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林地,承包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按人均等確定承包份額的,是否要實行有償使用林地,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決定。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隨之轉移的,所有權人可以按不同價值合理收取林木資產轉讓金。
36、林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有何規定?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37、承包經營林地被徵收的有何相應補償?
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的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家庭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徵收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林地補償費是給予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經營權人的投入及造成損失的補償,應當歸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征地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如果是家庭承包經營權人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應當歸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歸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38、對於農戶遷移、戶籍變動後的承包經營林地林木應如何處理?
答:農戶舉家遷移,無論戶籍是否變動、遷移到何地落戶,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調整其承包經營林地林木,依法維護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人的權繼續經營或者依法流轉。承包方自願交回的除外。
39、承包方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應如何處理?
答:承包方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應變有權要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屬違反《森林法實施條例》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罰款。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40、承包林地內的礦產、文物、野生動植物資源歸誰所有?
答:根據《物權法》規定,分別按以下情形確認產權歸屬:承包林地內的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野生動植物資源是指受《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植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破壞或哄搶國家財產。由此造成損失的,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41、承包經營權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應怎樣處理?
答:承包經營權人認為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承包經營權的,有權依照《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害的,在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42、什麼是林權和權利人?
答: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經營權。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擁有者。
43、林權登記包括哪些方面?
答:林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在初始登記的基礎上,針對林權變化或林地滅失而進行的登記。
44、林權證由什麼機關登記核發?
答: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45、林權登記發證申請由誰提出?
答:《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46、林權權利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檔案?
答:《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1)林權登記申請表;(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檔案;(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檔案。
47、林權登記機關對林權登記申請材料,應如何受理?
答:林權登記機關要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48、林權登記機關如何執行公告制度?
答:林權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係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不予登記。
49、林權登記機關審查申請林權登記的資料,符合什麼條件的方可登記?
答:林權登記機關審查請林權登記的資料,符合以下條件的方可登記:(1)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準確;(2)林權合法有效;(3)無權屬爭議;(4)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誌與實地相符合對於全部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50、林權登記內容錯、漏或林權證遺失、損壞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林權證登記內容有錯、漏的,林權權利人應到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林權證遺失、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的,林權權利人應到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51、林權發生變更或滅失的如何登記?
答:《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林地被依法徵用、占用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52、因林權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由誰承擔?
答:根據《物權法》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林權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林權登記機構登記林權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林權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林權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造成登記錯誤的人包括故意以及疏忽大意等過錯的林權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和提供虛假材料欺騙林權登記機構的當事人等。
53、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未經登記發證有何法律後果?
答: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將林地承包經營權以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應當申請林地經營權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對符合變更登記條件的,予以變更登記,換髮或者變更林權證。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不登記將產生不利於林地承包經營權受讓人的法律後果。比如承包人甲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但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此後,承包人甲又將同一地塊的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丙,同時辦理了變更登記。如果乙和丙就該塊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歸屬發生糾紛,由於丙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登記,他的權利將受到保護。乙將不能取得該地塊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54、退耕還林的林權如何確認?
答:《退耕還林條例》規定:國家保護退耕還林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委託他人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由契約約定。
退耕土地還林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契約應當作相應調整。
55、工礦企業、農場、學校等單位興辦林業基地,占用鄉村集體的林木林地,現在應如何處理?
答: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劃給工礦企業、農場、學校等單位經營的集體林木林地,林業“三定”時已貪污核發林權證的,其林權應予承認,並進行登記換證;林業“三定”時未經登記頒發林權證的,要提供上級有關部門的批准書、協定書等權源證明材料,申請登記發證。
56、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有何規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證勘測費的復函》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自願申請林權登記並經確認擁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林權登記並發放林權證時,可以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對已經取得林權證的單位和個人在原林權證上進行要權變更登記時,不得收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進行林權登記過程中,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擁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現場勘測時,可以收取林權勘測費;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林農擁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現場勘測時,免收林權勘測費;對已有林權歷史記錄或林權關係明確,不需要林權現場勘測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費。
57、什麼是林權流轉?
答:林權流轉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經營權和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林權流轉可以依法採取承包、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拍賣、招標、協定或者其他方式進行。
58、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的性質和林地的林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4)受讓方須有林業經營能力;(5)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59、怎樣進行集體林權的流轉?
答:集體林權流轉一般應把握以下幾個環節:(1)流轉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管機;(2)流轉的方式、數量、內容和評估規定;(3)流轉雙方的資格、證件、材料和審查認定;(4)流轉後的費用處理、契約訂立和權屬變更;(5)流轉過程的監督、舉報和違法違規的處理。
60、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答: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轉林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轉林地的用途;(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7)違約責任。
61、對林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有何規定?
答:所謂林地承包經營權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林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並收取租金的行為。出租人對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承租人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林地的收益。農民出租林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許可,但出租契約需向發包人備案。
62、對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有何規定?
答:所謂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主要是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林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的行為。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轉包人對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林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契約需向發包人備案。
63、對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有何規定?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交換得來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林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在自願的基礎上,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人人有份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交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權利本身的交換。權利交換後,原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變為發包方與互換後的承包方的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因此,互換林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向林權登記機構申請林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發證。
64、對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有何規定?
答: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指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移轉給他人的行為。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但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並與發包方變更原林地承包契約。
65、什麼是林地承包經營權招標,有何特點?
答:林地承包經營權招標是指由招標人發布欲將林地發包信息,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競爭,並按規定程式從中選擇投標人的活動。即招標方通過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向有意投標承包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外部林業生產者發出招標邀請信息,列出欲發包的林地名稱、坐落、面積、質量及其承包要求、承包期限以及對承包經營者的資格要求等招標條件,表明將選擇最能夠滿足承包要求的林業承包經營者與之簽訂承包契約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的林業承包經營者作為投標方,向招標方書面提出自己回響招標要求的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經招標方對各投標者的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後,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並與其簽訂林地承包契約。招標的特點是依照法定程式公開進行。
66、什麼是林地承包經營權拍賣,有何特點?
答:林地承包經營權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最高應價的買賣方式。拍賣的特點是一種公開的競買活動。由應買人提出各種標價,通過公開競爭,由拍賣人通過擊錘等特定方式接受某項出價的買賣方式,一經拍定,買賣契約便告成立。
67、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答:按照《森林法》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依照前款規定轉上、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8、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買賣、繼承或進行經營權流轉?
答:林地承包後,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歸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林地所有權依法不得買賣,林地承包人更不得私自出賣。但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或者流轉。
69、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權能否流轉?
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題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70、對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有何特別規定?
答:集體林木所有權和林地經營權流轉,直接關係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有關法律和政策做出特別規定:(1)必須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2)流轉方案要提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開;(3)需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收益集體森地、林木流轉收益套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71、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法定程式處分集體所有林木林地的,怎么辦?
答: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負責人違反法定程式或者章程規定,擅自決定或者以集體名義做出決定低價處分、私分、侵占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財產嚴重侵害集體成員的財產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根據《物權法》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
72、什麼是抵押,什麼是林權抵押?
答: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一種法律制度。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對林地經營權或森林資源資產的占有,將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73、林權抵押具有哪些特徵?
答:林權抵押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林權抵押以林木或林地經營權為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處分抵押物。(2)抵押物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林木或者依法可以轉讓的林地承包經營權。(3)抵押人不轉移林木所有權或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占有,而通過登記公示設定抵押權。抵押人可以繼續使用抵押物。
(4)債務人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有權處分林木或林地經營權的價值來受償,並依法優先受償,實現擔保債權。
74、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擔保期限有何規定?
答:抵押擔保的期限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其中屬於承包、轉讓的,最長不得超過契約約定期限的剩餘年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未發包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抵押的,最長不得超過70年。
75、哪些森林資源資產可以用於抵押?
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的範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根據抵押目的商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森林資源資產可作抵押物,目前可作為抵押物的主要包括:(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76、哪些森林資源資產不能用於抵押?
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林地所有權;(2)自留山林地使用權;(3)權屬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77、林業部門如何強化林權抵押服務工作?
答:林業部門要強化服務,積極主權協助抵押權人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1)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對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提供評估服務;
(2)確定林權抵押登記機構,受理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抵押物林權合法性、辦理林權抵押登記證明書等;
(3)加強林權抵押登記管理,對已抵押登記的林權,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不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4)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積極配合抵押權人做好林權物的監督管理,有效減少盜砍濫伐、森林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78、辦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應當遵循哪些程式?
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林計發[2004]89號)規定,辦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應當遵循以下程式:(1)抵押事項的申請與受理;(2)抵押物的審核、權屬認定;(3)抵押物價值評估及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4)簽訂抵押契約;(5)申請抵押登記;(6)辦理抵押登記手續;(7)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
79、如何申請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
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林計發[2004]89號)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契約後,應持以下檔案資料向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1)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3)押契約;
(4)林權證;
(5)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6)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7)抵押登記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80、什麼是擔保,對林權擔保有何規定?
答:所謂擔保,又稱為債的擔保或債權擔保是指為保障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由法律特別規定的措施,它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信用來確定債權實現的手段。林權擔保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處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為債權擔保,以確保債權實現的目的。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林權擔保也有相關規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局發展的決定》第十四條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
81、什麼是林權爭議?
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所稱林場、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簡稱林權爭議。
82、調處林權的原則是什麼?
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規定:處理林權爭議,應當新生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民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83、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有哪些?
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即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規定: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1)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布的土地證;(2)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的清冊;(3)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定贈送憑證及附圖;(4)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5)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定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後一次決定為依據;(6)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84、處理林權爭議的程式如何規定?
答:處理林權爭議程式有以下規定:(1)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在協定書及附圖上籤字或者蓋章,並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2)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在協定書上籤名或者蓋章,並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3)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定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製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做出決定。(4)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5、發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應如何組織處理?
答: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6、當事人請求解決山林權屬爭議,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當事人請示人民政府解決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爭議的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的行政區域位置、四至和附圖;(3)爭議的事由,包括發生爭議的時間、原因;(4)當事人的協商意見。《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一印製。
87、發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森林資源調查界線和各類行政區劃界線,能否作為確定權屬劃界的依據?
答:森林資源調查界線和各類行政區劃界線與林權劃界的依據不同,前者是行政管理需要而動態區劃,後者是產權保護需要而依法確立,兩者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森林資源調查界線和各類行政區劃界線不能作為林權劃界的依據。
88、如何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在充分發揮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將全國林業區分為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兩大類,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額採伐制度,對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採取不同的資源管理辦法。公益林業要按照公益事業進行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吸引社會力量共同建設;商品林業要按照基礎產業進行管理,主要由市場配置資源,政府給予必要扶持。凡納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資源,政府將以多種方式對投資者給予合理補償。公益林建設投資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按照事權劃分,分別由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承擔。
89、什麼是重點公益林?
答: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發[2004]94號)規定:重點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產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和護岸林;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和國防林等。
90、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發[2004]94號)規定,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應遵循以下原則:(1)生態優先、確保重點,因地制宜、因害設防、集中連片、合理布局,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2)尊重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自主權,維護林權的穩定性,保證已確立承包關係的連續性。
91、重點公益林的區劃範圍如何確定?
答: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發[2004]94號)規定,重點公益林的區劃範圍:(1)江河源頭——重要江河幹流源頭,自源頭起向上以公水嶺為界,向下延伸20公里、匯水區內江河兩側最大20公里以內的林地;流域面積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源頭,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10公里、匯水區內江河兩側最大10公里以內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區劃範圍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林地;
(2)江河兩岸——重要江河幹流兩岸[界江(河)國境線水路接壤段落以外]以及長江以北河長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兩岸,長江以南(含長江)河長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積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兩岸,乾堤以外2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3)夢想和陸年野生動物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林地;(4)濕地和水庫——重要濕地和水庫周圍2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5)邊境地區陸路、水路接壤的國境線以內10公里的林地;(6)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防風固沙林基幹林帶(含綠洲外圍的防護林基幹林帶);集中連片30公頃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7)沿海防護林基幹林帶、紅樹林、台灣海峽西岸第一山脊臨海山體的林地。
92、重點公益林的補償標準和補償對象有何規定?
答:經政府劃定為公益林,要落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按照《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7號)第四條規定: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平均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4.75元用於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的管護等開支;0.25元由省級財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下同)列支,用於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下同)組織開展的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檢查驗收、跨重點公益林區域開設防火隔離帶等森林火災預防、以及維護林區道路的開支。《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7號)第五條規定: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個人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按照契約規定承擔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等管護責任。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林業單位或村集體、集體林場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管護開支範圍是:對重點公益管護人員購買勞務、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93、落實公益林經營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公益林是按照主要用途不同而經政府劃定的森林經營類型,主要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公益林經營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落實公益林經營權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區劃範圍按條件設定。公益林建設涉及國家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重大問題,公益林是根據設定條件而區劃界定,有一定的強制性,而且不能隨意變更。(2)改革方案民主決策。集體公益林產權制度改革方案由集體成員民主決策,依法落實經營主體和收益主體,也可以依法採取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林木所有權和林地經營權。(3)公益林採伐受法律限制。公益林大多為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行使採伐林木權利將危害生態安全和公共利益等,必須按照《森林法》規定實行禁止或者限制性採伐利用。
94、對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如何處理?
要穩妥處理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對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屬依照國家政策和法律簽訂的林地林木轉讓契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契約規範的,要予以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在契約未到期之前,未經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調整或收回林地。如簽訂的契約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規範,村民有異議的,應當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在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的指導下,按以下方式處理:⑴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解決辦法;⑵在所在地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協調下,完善契約或簽訂補充協定;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95、林權制度改革檔案工作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答:林權改革制度檔案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1)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2)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3)堅持集中保管的原則;(4)堅持同步進行的原則;(5)堅持規範運作的原則。
96、林權改革檔案歸檔範圍及分類保存有何要求?
答:在林權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應歸檔檔案及分類保存具體要求是:各種會議材料、檔案、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工作宣傳、檢查、匯報、總結等材料,由主辦單位按文書檔案歸檔保存;森林資源調查圖表、林權界線圖表、各種匯總清冊、統計表、林權登記申請表、林木林地權屬證明檔案、公告材料、現場勘驗認界材料、附圖或者地塊示意圖、登記的核准檔案、林權登記台賬等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發證原始材料,林權管理信息系統的備份等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辦林權登記發證事宜的林業主管部門歸檔保存,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將一套原件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落實產權中的各村調查圖表、清冊、實施方案、契約、協定、村民代表大會記錄、決議、公示等材料,由鄉、村有關單位歸檔保存;林權爭議、來信來訪、矛盾糾紛調處等材料,由受理機關或單位歸檔保存。
97、如何規範林權改革檔案管理工作?
答:各級林業部門要根據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林權改革檔案管理,確保檔案工作質量。
(1)要確保檔案的形成質量。歸檔檔案應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複製件的,必須由經辦人核准,並註明原件的存放處。凡需歸檔的檔案材料要確保真實有效,做到字跡工整、數據準確、圖樣清晰、簽字蓋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標識完整齊備,使用的書寫材料、紙張和裝訂材料等應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照片和圖片要有方案說明。非紙質材料要配以相應的目錄和說明,並確保載體的有效性,重要的電子檔案要使用不可擦寫光碟,並製成紙質檔案保存。
(2)要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各級林業部門及有關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林權改革檔案的整理工作。參與林權改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檔案管理制度,已辦理完畢需歸檔的檔案材料應及時歸檔,不得據為已有和拒絕歸檔。林權改革檔案中的檔案類材料,一般應按年度歸檔整理;資源調查、林權勘驗等圖紙資料,一般應裝訂或摺疊成冊,林權登記檔案材料,一般以宗地為單位保管,在完成工作後及時歸檔;權屬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補充變更記錄。林權改革檔案歸檔整理後,應編制檔案檢索目錄,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3)要做好檔案的保管和移交。各級林業部門要明確林權改革檔案保管的責任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檔案庫房或檔案專櫃及相應的設施設備,採取各種防範措施,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蟲等工作,確保檔案安全。村級林權改革檔案應指定專人進行保管。對不具備檔案安全保管條件的可由鄉鎮代為保管。縣級林權改革檔案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後按時向縣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不具備檔案安全保管條件的單位可提前移交。
(4)要做好檔案的利用服務。縣級林權改革檔案除確需保密的之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社會提供利用服務。在提供檔案利用服務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檔案移交單位利用有關檔案資料時,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做好服務工作,免收除複製成本費外的其他各種費用,並為查閱檔案提供便利條件。
98、森林經營活動應遵守預防森林病蟲害的哪些規定?
答:《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所稱森林病蟲害防治,是指對森林、林木、林木種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蟲害的預防和除治。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植樹造林應當適地適樹,提倡營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樹種,依照國家規定選用林木良種;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2)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3)對幼齡林和中齡林應當及時進行撫育管理,清除已經感染病蟲害的林木;(4)有計畫地實行封山育林,改革純林生態環境;(5)及時清理火燒跡地,伐除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6)採伐後的林木應當及時運出伐區並清理現場。
99、林業生產經營活動應如何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答: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識,加強防火設施建設,建立聯防組織。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積極組織或參與撲救,爭取“撲早、撲小、撲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一是規定森林防火期,加強火源監管;二是在林區設定防火設施,有效應對森林火災;三是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四是處理火災善後工作,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要依法依規給予醫療、撫恤。
100、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是:(1)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組織機構是否健全,有無出台相關的指導意見或實施方案?(2)村組改革方案是否依法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林改程式、內容、方法、結果是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3)林權勘驗登記的準確率、登記發證率是否達到要求?(4)林權檔案是否齊全、完整、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5)改革方法是否符合政策法律等相關規定?(6)其他有關檔案規定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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