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1)農村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轉讓方式)。 (2)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契約。 3、集體林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承包經營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7]34號)精神,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06]42號)提出的要求,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質量和成效,根據我省各試點縣的成功經驗,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習水森林資源豐富,發展林業的條件優越,是黔北的重點林區。全縣國土總面積469.1萬畝,其中:林業用地面積279.6萬畝、其他用地面積65.68萬畝、耕地面積123.82萬畝,林業用地面積占全縣總面積的59.59%。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不懈的努力,全縣林業得到持續快速發展,森林資源穩步增長,全縣森林覆蓋率已達到52.7%,林業產業已成為山區農民增收致富的主要經濟成長點。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和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深層次的矛盾逐漸顯現出來,主要是:森林產權不明晰,管理體制不順,運行機制不活,資源流轉不規範,利益分配不合理,已成為制約林業生產力發展的主要因素。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為推進林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和進一步解放林業生產力的迫切要求,成為進一步拓寬和延伸農業發展空間、促進農民增收的機遇和途徑,成為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成敗的關鍵。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生態立縣、工業強縣、農業穩縣、旅遊活動 縣”的發展戰略,以科學發展觀統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全局,在林業“三定”和分類經營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集體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放活經營權,搞活處置權,確保收益權,依法維護林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強化服務,最佳化林業資源配置,促使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有序流動,進一步解放林業生產力。促進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振興林區經濟,增加林農收入。促進區域生態、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二)改革的目標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生態得到保護、產業得到壯大、林農得到增收、集體經濟得到鞏固、農村更加和諧、經濟社會得到協調發展。
從2007年12月起,用2至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全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及其配套改革任務。一是林權主體改革。按照“利益均等、尊重歷史、維護現實”的原則,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明晰到戶,還山、還林、還權、還利於民,使廣大林農耕者有山、耕山有責、務林有利、脫貧有路、致富有門。通過簽訂承包經營契約和發放林地、林木權屬證書(林權證),達到集體林產權明晰,經營主體明確的目的。二是推進各項配套改革。通過建立林木、林地、林權流轉市場和木(竹)材及林產品交易市場,拉動林權市場運作和林業要素的有序流轉,盤活林權及林業存量資產。通過建立“林權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森林資源管理保護體系、林業科技培訓服務體系、林業經營體系和森林資源流轉體系,變革林業管理體制和創新經營機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調動廣大林農和社會各界投資興林的積極性,加快林業產業發展步伐。
(三)改革的主要任務
通過林地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把林地的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落實到戶,明確產權,落實經營主體。
通過林權登記發證和簽訂承包經營契約,以法律的形式落實林農的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真正實現還山還林還權還利於民。
實施配套改革,建立林木林地流轉體系、木材生產計畫分配體系、林木林地評估體系和加強森林資源監測為主要內容的林業管理服務新體制和經營新機制,強化管理服務職能。
三、改革的範圍及內容
(一)集體林產權主體改革
1、林業“三定”時期劃定的自留山穩定不變,核實四至界線後進行林權登記,換髮林權證。林業“三定”劃定並已承包到戶的責任山,權屬清楚的原則上穩定不變。如原劃定的責任山劃分到戶不合理,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按林業“三定”時的人口基數或現有的合法人口基數,制定增、減方案,重新劃分。核實(劃定)四至界線後,核發林權證。村民通過租賃、承包方式經營的集體荒山、荒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權屬、四至界線和面積清楚的,進行林權登記,核發林權證。
2、尚未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可以“均山”到戶承包經營;為了給集體經濟發展留有空間,集體可以留有一定面積。留給集體作為發展集體經濟經營的,要“均股”到戶;若留給集體經營後又進行拍賣、出租、轉讓的,要“均利”到戶。不論採取哪種分配形式,都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討論決定。對“均山”到戶承包經營的,應劃定四至界線,核定面積,簽訂承包經營契約,進行林權登記,核發林權證。
3、尚未承包到戶的社有林,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其林地所有權歸撤併前的村民集體所有,按屬地管理落實管護責任到村組,其管護責任、利益分配與尚未承包到戶的集體林相同,其他未盡事宜可用協定或契約的形式予以約定。
劃為生態公益林、“天保”工程區的集體林。林業“三定”時已劃為自留山、承包的責任山,其後被劃為生態公益林,納入“天保”工程的,也要明晰產權,核發林權證。已劃為各級自然保護區的集體林,按劃定自然保護區時批准的方案和政策處理。
已由個人或其它單位通過合法手續獲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承包經營權的集體林,凡具有完備手續,符合政策規定的,應予承認,繼續履行原承包契約,予以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核發林權證。
(二)簽訂承包契約書
為保護集體林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經營契約。不簽訂書面承包契約書使用林地的,不核發林權證。
1、主要承包契約:
(1)農村集體林地家庭承包契約,適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木林地承包經營。
(2)農村集體宜林荒山荒地承包契約,適用於集體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經營。
(3)農村集體公益林管護契約,適用於農村集體公益林承包管護。
2、幾種流轉契約:
(1)農村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轉讓方式)。主要適用於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契約。適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
(3)農村集體林地家庭承包經營權出租契約。適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外;
(4)農村集體林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互換契約。適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
(5)農村集體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權抵押契約。
(三)深化林業改革,建立“林權交易中心”。包括“一個平台、兩個市場、四個林業管理服務體系”。
1、一個平台:
建立習水縣林業信息平台,實現縣與各鄉(鎮、區)林業聯網。通過網路對全縣林權、林地、林木實施動態監督管理;收集、發布林業產業項目招商、林地收儲、林權流轉交易、林權證抵押、市場交易行情等相關信息;宣傳林業政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2、兩個市場:建立林權交易市場、木(竹)材及林產品交易市場。
3、四個林業管理服務體系:
(1)森林資源管理保護體系。按照“協會”管理辦法和申報、註冊程式,幫助各村、組建立“森林防火協會”、“中藥材種植協會”、“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森林病蟲害防治協會”、“經濟林果種植協會”等農民自治的森林管理保護組織,掛靠在鄉(鎮、區)林業站,形成自下而上的森林資源管理保護體系。幫助村、組制訂和完善村規民約,提高農民自律意識和自我管理水平,確保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2)林業科技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縣、鄉(鎮、區)林業技術推廣中心(站),村配設林業技術推廣員。林業技術推廣員的經費可根據縣育林基金收入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林業大村的林業技術推廣員可實行公開招聘,一般村可由村幹部兼任,業務上由鄉(鎮、區)林業站管理,形成縣、鄉(鎮、區)、村三級林業技術推廣體系,開展林業技術推廣,培訓農村林業技術人才,普及林業科學知識,促進林業科技成果轉化。為民眾提供法律及各種林業諮詢服務。
(3)林業經營體系。引導農戶實行聯戶經營、合作經營、規模經營,引入大公司、大企業開發集體林木林地資源,把分散的千家萬戶與大市場連線起來,走“公司+基地+農戶”發展林產業的路子。發揮農戶單家獨戶的優勢,發展林農間作、庭院林業、林下資源利用等多種經營,形成多種形式的林業經營新格局。
(4)森林資源流轉體系。依照有關政策法規,引導農戶或集體所有的林權、林木、林地和木(竹)材及林產品進入縣建立的林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木(竹)材及林產品交易市場交易。設立風險準備資金,支持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等,積極促成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與林農交易的對接與合作,共同構建林業融資信用平台。
(四)改革和完善集體林木採伐管理制度,形成新的木(竹)材採伐生產計畫分配方式
農戶採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列入木材生產計畫。
承包到戶經營的集體林,木(竹)材生產計畫的分配,堅持按商品林蓄積量(國有商品林和集體商品林)、可采資源現狀、木(竹)材生產計畫跟著林權走和兼顧林產工業發展的原則,公正合理地把木(竹)材生產計畫分配到林權所有者手中。實行按鄉和村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依據森林經營方案確定合理的年採伐量,提出森林採伐限額指標,逐級上報審批。鄉(鎮、區)和村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和採伐限額方案要與縣級的森林經營方案和採伐限額方案相銜接,時限為5年。商品材生產計畫的分配按以下順序安排:
1、國家或地方建設征(占)用林地急需採伐的林區
2、發生森林病蟲害、森林火災及其它自然災害後確需採伐的林木
3、撫育間伐
撫育間伐人工用材林胸徑小於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納入木材生產計畫。人工培育的珍貴樹種用材林,按一般樹種商品林進行管理,採伐其中的木(竹)材不納入採伐限額管理。
4、商品林的成、過熟林
商品材生產計畫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在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內,根據各鄉(鎮、區)的商品林蓄積量{國有商品林蓄積量和民營林場在鄉(鎮、區)轄區的集體商品林蓄積量要剔除分別計算}和可采資源現狀,擬出分配方案報市林業主管部門、政府審批公示無異議後,下達到各鄉(鎮、區)林業站和各林場。各鄉(鎮、區)的商品木材生產計畫由鄉(鎮、區)林業站根據各村民委員會的集體商品林蓄積量和可采資源現狀,向鄉(鎮、區)人民政府提供資源數據,鄉(鎮、區)人民政府根據林業站提供的資源數據擬出分配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分解下達到各村民委員會(居委會);鄉(鎮、區)人民政府將商品材生產計畫下達到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後,村民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民主管理本村的年度商品材生產計畫,根據村民小組提出的採伐申請,參照各村民小組的可采資源狀況,確定本村的木材生產計畫分配方案,並將分配方案張榜公示無異議後,上報鄉(鎮、區)人民政府和林業站備案;各村民小組在收到木材生產計畫通知後,及時召開村民會議確定本村民小組的木材生產計畫分配方案,在確定村民小組的分配方案時,採伐條件便利的應將木材生產計畫分配到農戶中實施採伐;採伐條件困難和林分質量差的村民小組,可以聯戶採伐或者以股份制合作的方式進行採伐;還可引進其它經濟組織合作的方式進行採伐。方案確定後應及時上報鄉(鎮、區)林業站,便於組織規劃採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村民小組的木材生產計畫及林木採伐書面申請,進行採伐設計、伐中檢查及伐後驗收,並按照《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的規定督促採伐單位及時實施伐後更新。
5、人工林
取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農戶個人、其他經濟組織及企業,自己投資營造的人工速生豐產林和工業原料林的採伐,在限額內也要優先安排採伐指標。實行獨立編限的單位,實行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單列。
6、低產林改造
嚴格實施低產林改造,確需進行林分改造的,由村民組、村委會、鄉(鎮、區)林業站、鄉(鎮、區)人民政府逐級申報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經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調查設計後方可分配商品材生產計畫,並按《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及時進行伐後更新。
四、相關政策
(一)林權政策
1、林業“三定”中劃定的國有林。凡是權屬清楚、四至界線明確的,一律不變。不準擅自改變國有山林權屬,將國有林劃作集體林和自留山。
2、自留山穩定不變。繼續實行“生不增,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的政策。自留山和責任山兩山並一山的,若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的成員有要求,允許按當時政策予以區分。林業“三定”時未劃定自留山的,大多數民眾要求劃定自留山且集體山林條件允許的,可按當時的政策補劃自留山。自留山及農戶房前屋後的林木歸農戶所有。
3、集體林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承包經營制度。已承包到戶的責任山原則上穩定不變,按原契約承包經營,山上的林木歸承包者所有。如原劃定的責任山劃分到戶不合理或尚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山林民眾又要求承包到戶的,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可以重新劃分,分配方案由村民自主決定。承包期內由承包者自主經營,收益歸承包者。經營期內的經營權允許依法繼承和流轉。
4、個人和單位通過合法手續獲得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應予以承認,在承包期內具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允許繼承和轉讓。
5、林業“三定”中,由鄉(鎮、區)劃給鄉(鎮、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的集體林,如原單位要求繼續承包管護的(原單位仍在原址的),原則上由原單位承包管護,核實四至界線,簽訂承包契約,核發林權證,但不得轉讓。如原單位已經搬遷的,則由林權所屬的村、組收回處理。
6、耕地間的零散集體林地,由原管護農戶承包管理,核定四至界線,簽訂承包契約,核發林權證。
7、農戶在沒有與集體簽訂承包契約的情況下,自行開發經營的集體林地、荒山荒地應由村民大會討論提出處理辦法;如要收歸集體,造林地上新造的林木及其它作物應歸造林者所有;造林者的損失應由獲得收益者補償。
8、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林場。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民眾願意保留的,應予以健全和完善;民眾不滿意,要求承包到戶經營的,待處置好債權債務之後,再承包到戶經營。
9、林業“三定”時劃為輪歇地,現已恢復成林或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退耕土地還林後由縣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有關規定發給林權證,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契約應當作相應調整。
10、認真處理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流轉的歷史遺留問題。一是對已經承包的林木、林地,沒有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已依法簽訂契約的,應當予以維護。二是依法簽訂的契約,對多數民眾有意見的條款,本著實事求是、尊重歷史的原則,雙方協商解決。三是在承包中程式不規範、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眾反映強烈的,應依法解除契約,並通過雙方協商妥善處理好資產問題,或通過司法程式予以解決。
11、林業“三定”工作中存在圖與證不符或圖、證與實地不符的,如果原四至界線清楚(有永久性地物標誌)的可按原四至界線予以核定面積;如原四至界線不清,應按林業“三定”時的有關政策規定,重新確定四至界線和核定面積。在同一宗地上集體林與國有林林權證重疊的,本著“尊重歷史,維護現實”的原則進行調處。
(二)林權糾紛調處政策
1、林權糾紛調處應以當事人協商解決為主。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由鄉、村、組協調解決或申請人民政府裁決;如鄉、村、組不能解決或對裁決不服的,可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2、糾紛的調處實行分級負責制,本縣與相鄰省(市)、縣之間的糾紛配合省、市有關部門解決;鄉(鎮、區)之間的糾紛由縣林改辦糾紛調處組解決,鄉(鎮、區)配合;村與村之間的糾紛由鄉(鎮、區)解決,村委會配合;組與組之間的糾紛由村委會解決,組配合。各類糾紛的處理原則上做到:戶與戶的糾紛不出組,組與組的糾紛不出村,村與村的糾紛不出鄉(鎮、區),鄉(鎮、區)與鄉(鎮、區)的糾紛不出縣。
3、行政界線糾紛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省、市、縣有關部門處理,先解決行政界線糾紛後再確定林權。林權權屬糾紛以林業“三定”時劃定的林權權屬憑證為依據,按有關的林權政策規定處理。林權糾紛或爭議未解決的,不納入林權改革範圍,不發林權證,不安排木材採伐指標。
4、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處理。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凡已由縣人民政府裁定(包括授權的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以及雙方共同協商簽訂了協定的權屬糾紛,在產權界定時一律以裁定和協定的四至界線為準。縣域範圍內跨行政地界進行荒山開發的,林地權屬為行政屬地管理者,林木歸造林者所有,如何處理林地使用及管理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用契約(或協定書)確認。縣域範圍內林權跨行政界的,如勘界協定有明確規定的按協定辦,無明確規定的按插花山進行處理。
(三)流轉政策
1、取得林權證後可以流轉的森林資源有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2、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已經取得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但轉讓雙方必須遵守《森林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3、林農或集體需要流轉的林權、林木、林地,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自由流轉,按“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變更林權證”的程式進行。農戶交易的林木、林地是否要進行資產評估,由農戶自己決定。屬於集體所有,需要交易的林木、林地是否要進行資產評估,由2/3以上人員參加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4、屬於農戶的或集體的林地,因公路、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水庫、礦產等建設需要占用、徵用的,應辦理占用、徵用林地手續,依法有償轉讓,轉讓後應辦理變更林地所有權證。如臨時需要占用、徵用林地,應通過林地管理部門與林地權屬所有者協商,雙方訂立協定,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予以補償。在實施集體林地“均山”、“均股”、“均利”到戶的過程中,有條件的村、組可預留公益性墓地,對公路、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水庫等周邊一定範圍的林地劃為生態公益林的,林地權屬性質不變,按生態公益林規定管理,實行“誰受益誰補償”,補償費兌現給林權所有者。
(四)生態公益林政策
1、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堅持“生態優先”的原則,凡根據省有關規定劃定生態公益林的區域、範圍不得任意變動,不得將已劃定的生態公益林改為商品林。水源林、村寨防護林等未劃為生態公益林的,應調整為生態公益林。
2、林權屬於集體或個人的林地被劃為生態公益林的,林權權屬性質不變。屬於個人的林權證發給個人,屬於集體所有的林權證發給集體,按生態公益林規定進行管理。生態公益林不得進行流轉。
3、生態公益林實行“誰劃定誰補償”的原則,即屬於國家劃定的生態公益林由國家補償,省劃定的生態公益林由省補償。補償費兌現給林權所有者。
4、被納入“天保”工程區的生態公益林,按“天保” 工程期的管理規定執行。被劃為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的集體林,原簽訂的管護責任和形式不變,承包到戶管理的或屬於集體經營的都要按照國家生態公益林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管理、經營。
5、積極籌措資金,建立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制度,制定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落實生態公益林的有償使用政策。
(五)移民農戶的“林改”政策
1、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縣內移民,在遷出地的承包林地被國家或企業徵用已進行補償的,經遷入地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可劃給一定數量的林地;林地未被徵用或被徵用部分的,原則上回遷出地參加“林改”,與當地村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如遷入地與遷出地距離較遠,不便於遷入地移民進行管理而把林地交回遷出地集體的,經遷入地村民大會討論同意,也可劃給一定數量的林地。
2、屬於自行搬遷或婚嫁、新出生的人員,按照林業“三定”時的規定,原則上“生不增,死不減”。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遷入地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後予以解決。
(六)承包集體林地的有償使用政策
1、根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須兼顧集體、林農二者利益,鞏固集體經濟組織的需要,凡承包集體林地均應交納林地承包費。林地承包費原則上每年每畝不超過3元,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3年,在有收益時收取。
如承包的林地上有林木的,應交納林木資源有償使用費。林木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各鄉(鎮、區)依據實際和林木狀況合理確定,原則上不應超過採伐收益的10%,在採伐利用林木有收益時收取。如所承包的屬於荒山荒地或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不收林木資源有償使用費。承包者在承包地新種植的林木,不收林木資源有償使用費。
農戶承包坡度在25°以上的耕地,條件比較差、大多數農戶不願承包的,對承包造林者可減免土地承包金。
2、自留山不收取承包費。納入“天保”工程區的林地在實施“天保”工程期間不收取承包費。
3、所收取的林地承包費和林木資源有償使用費,應嚴格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鄉(鎮、區)財政所監管。林地承包費和林木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入的80%以上,屬於村民小組(合作社),村級占20%以下。其使用方向、數量、管理辦法,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討論決定。
(七)承包經營期
自留山:長期無償使用;
承包經營的集體林:承包期70年;
已轉讓、租賃經營的林地:從原簽訂的協定時間起,累計不超過70年。
五、實施步驟
(一)組建機構,落實經費
縣成立以縣長為組長,縣四家班子分管或聯繫農業的副縣級領導為副組長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綜合辦公室、督導檢查小組、政策法規宣傳小組、勘界確權糾紛調解小組等機構。綜合辦公室在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負責方案制定、文書起草、後勤保障和協調日常工作事務等;督導檢查小組分別由縣四家班子聯繫農業農村工作的副縣級領導任組長,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責任區域的林改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及時上報工作動態;政策法規宣傳小組負責宣傳、發動相關工作,及時報導工作動態,解答有關“林改”政策;勘界確權糾紛調解小組負責指導全縣糾紛調解工作,及時調處鄉(鎮、區)之間的林權、林地糾紛,協調處理跨縣域行政區的林地、林權爭議等。各鄉(鎮、區)也要成立以書記為組長的領導小組,抽調相關人員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協調處理“林改”工作中的有關事務。鄉(鎮、區)必須有一名班子成員帶隊組成工作隊進駐各村,引導各村(組)根據村情、組情制定好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召開村、組民眾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同時負責指導、幫助村、組開展“林改”工作。認真做好糾紛調解、數據收集、情況分析和信息報送工作,確保階段目標任務的順利推進和整體目標的圓滿完成。
積極籌措“林改”經費,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7]34號)檔案要求,縣級應匹配 “林改”主體改革經費,納入2008年的財政預算。各鄉(鎮、區)也要積極籌措“林改”經費,並將“林改”所需經費納入2008年的財政預算。
(二)宣傳發動、培訓隊伍
縣、鄉(鎮、區)、村(居)要召開宣傳動員大會、搞好業務培訓,將此次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方法、政策措施向廣大林農深入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讓民眾認識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縣、鄉(鎮、區)按照自上而下逐級負責的方式組織培訓。縣級負責培訓業務骨幹;鄉(鎮、區)負責培訓村幹部及工作隊員。培訓的主要內容:中央、省關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規;貴州省《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遵義市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習水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習水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業務技術規範》等。要使參加“林改”的工作人員清楚“林改”的工作流程和技術規範,根據分工不同能熟練操作各個環節的工作。
(三)調查摸底、制訂方案
各鄉(鎮、區)在制訂“林改”方案前,要對參與“林改”的村、組的集體林權現狀作深入的調查摸底。通過走訪、查閱林業“三定”檔案.了解詳細情況,查清林權現狀及問題。調查摸底的主要內容是:基準時間的人口數量;列入改革範圍的林地現狀;商品林、公益林劃分現狀;林權糾紛狀況、現有林地經營情況、契約年限及民眾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認識和要求。在摸底調查的同時收回原來已發到戶和在各級保留著的林權證。
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以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為單位,因地制宜制訂“林改”實施方案。方案既要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又要合乎村情民意,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村的“林改”實施方案先由駐村工作組與村“林改”工作領導小組共同擬定初步方案,交村民充分討論,廣泛徵求村民意見,結合村情組情,再進行方案修改,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經2/3以上人員表決通過,報鄉(鎮、區)政府審批。各鄉(鎮、區)的“林改”實施方案報縣林改辦審批後方能實施。
(四)弄清界線,造冊登記
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成立有鄉(鎮、區)、村幹部、村民代表組成的林權界線踏勘組。踏勘組與踏勘地塊有關的各戶村民,及熟悉林業“三定”情況的幹部或村幹部參與,一起到現場勘察,弄清四至界線,勾繪林權圖,詳細記載四至界線及相關地理位置,並由相鄰各戶村民簽字認可。與國有林相連的還需相關部門簽字認可。在踏勘中發現界線不清、有權屬糾紛的應積極處理或上報。勘界登記必須嚴格依照《習水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業務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外業、內業作業,確保質量,不留隱患。踏勘結束後,要對林權造冊登記,確保不重不漏。
(五)張榜公布,簽訂契約
林權造冊登記結束後,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對每戶的自留山、責任山的名稱、地理位置、四至界線、面積、相鄰農戶等情況進行第一榜公示,徵求民眾意見後,再行核實,對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第二榜公示。每次張榜公示時間不得低於7天。兩榜公示無異議後,簽訂承包契約,完善承包經營手續。
(六) 檢查驗收、查漏補缺
對已經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村,由縣、鄉(鎮、區)按《習水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檢查驗收辦法》組織自查。自查的主要內容為:依法依規,規範操作的情況;明晰產權、落實主體的情況;申請登記、確權發證的情況;民主管理、強化監督的情況;調處糾紛、化解矛盾的情況。自查合格的,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提交自查報告;不合格的,責成該村針對存在問題限期整改再行驗收。省、市組織的驗收,按有關規定進行。
(七)完善措施、建立檔案
要充分發揮村民的自我管理作用,協助村、組建立“森林防火協會”、“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中藥材種植協會”“森林病蟲害防治協會”、“竹木經營協會”、“經濟林果協會”等組織,管理屬於自己的森林、林木、林地;針對改革後出現的情況,制訂村規民約,完善管理措施,配合鄉(鎮、區)相關職能部門保護好轄區內的森林資源。
驗收合格後,按照承包契約、流轉協定,核(換)發全國統一的林權證,原頒發的林權證同時廢止。以村為單位,建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檔案,檔案包括以下內容:村委會關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會議記錄;村民大會關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各項決議、決定;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檔案;經村民大會通過並簽名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摸底記錄;經張榜公示林地、林木使用權、所有權明晰到戶的登記表;各類《承包契約書》;村規民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總結等資料。檔案一式二份,由鄉(鎮、區)林業站和縣林業局各存檔一份。
六、時間安排
從2007年12月開始,至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主體工作。其中,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為宣傳發動、開展培訓、調查摸底、制訂方案階段;3月至5月為組織實施階段,6月至10月為檢查驗收,確權發證階段,11月至12月為總結驗收階段。爭取年內完成林權交易中心和木竹材及林產品交易中心的建設。
七、保障措施
(一)充分尊重民眾意願,依靠民眾推進改革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直接關係到林區民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充分尊重民眾意願,依靠民眾推進改革。堅持“確保農民得實惠”的原則,在改革中要把改革的政策原原本本交給民眾,從制訂“林改”方案開始就由民眾討論決定,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後實施。要使“林改”的結果讓多數農民滿意,通過“林改”充分調動林農發展林業的積極性。
(二)堅持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林改”工作
要認真學習《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嚴格按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黔府發[2006]42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7]34號)及中共遵義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執行,準確把握政策,確保“林改”工作不走樣。
(三)嚴格技術操作規程,保障確權發證質量
各鄉(鎮、區)要確定一名業務技術總負責人,保證業務技術操作工作的統一和規範。嚴格按照《習水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業務技術操作規範》及補充規定開展林地確認、勾繪四至界線圖、填寫林地宗地各種表格,微機錄入準確無誤。
各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技術工作的督導檢查,正確處理進度和質量的關係,堅持質量第一,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建立獎懲激勵機制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訂“林改”工作職責和工作紀律,建立獎懲措施,嚴格管理,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進展、質量與各級各部門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掛鈎。縣委、政府將把“林改”工作納入年度農業農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對林權制度改革開展較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認真、階段工作推進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不及時,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單位,縣委、政府將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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