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自由

集會自由是自由權的一種。即一國公民所享有由憲法賦予的聚集在一起討論、研究問題,開展某種活動或表達意願的自由。很多時都用來指稱在特定課題與政府對立之時,反對者有權就這一課題集會反對。

集會自由是自由權的一種。即一國公民所享有由憲法賦予的聚集在一起討論、研究問題,開展某種活動或表達意願的自由。很多時都用來指稱在特定課題與政府對立之時,反對者有權就這一課題集會反對。集會一般分為室內集會與室外集會,政治集會與非政治集會,私人集會與公共集會。民眾性的室外集會,有時表現為遊行、示威、請願等形式。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最早規定了集會自由 。現代資產階級國家的憲法大多規定了集會自由,並對集會自由作了一定限制。有的國家要求集會前須向警察機關報告或取得許可 ;有的國家不要求集會前須獲得許可,只對違法的集會才施以懲罰。
中國1989年通過的《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舉行集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公民在行使集會權利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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